最高法院专利纠纷案例裁判要旨汇总(29)

2023-11-22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8年起每年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在知识产权的年度报告中将审理裁判的一些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进行提炼汇总,形成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的案例裁判要旨。本文将最高院历年来审理裁判专利纠纷案例的裁判要旨汇总如下,以供自己、其他专利实务和理论研究者学习和参考。提醒读者注意:鉴于专利法历经多次修订,每个案件仅适用于当时的专利法,读者在参考和阅读案例裁判要旨时要注意此点。同时,本文为尊重原裁判要旨,未对原裁判要旨进行对比参照或修订。



2021年年末本微信公众号已经连续发布26期最高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裁判要旨(2008年至2020年),现继续发布新的专利纠纷案例裁判要旨。


一、专利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例裁判要旨

2022001【发明专利侵权-权利要求解释-外部证据】

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没有作出特别界定的,应当首先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该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技术术语的通常理解,可以结合有关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工具书、教科书、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等公知常识性证据,并可优选与涉案专利技术所属领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证据予以确定。

2022002【发明专利侵权-专利部分无效决定对专利侵权影响】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在修改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该决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不具有追溯力。

2022003【发明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对比原则】

在现有技术抗辩中,应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比对,不得将记载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组合成一项现有技术用于现有技术抗辩。

2022004【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的限制】

任何人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益。被诉侵权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违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公开专利技术方案,被诉侵权人依据该非法公开的事实状态主张现有技术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2005【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三无产品合法来源认定】

被诉侵权产品无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标识,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2022006【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合法来源-合理注意义务】

在被诉侵权企业收到的律师函中已记载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名称、专利号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情况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购进侵犯他人技术方案较为简单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并使用,应认定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2022007【专利权权属-职务发明–实际发明人】

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以他人名义申请涉案专利,如果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较强关联性,且他人与该员工具有利益关联关系,又不具有研发涉案专利的技术能力,可以认定该员工为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

2022008【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赔偿额–自己宣传经营规模考量】

专利权利人主张以侵权人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侵权人抗辩该经营规模属于夸大宣传、并非经营实绩,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侵权经营规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该对外宣传的经营规模作为损害赔偿计算依据。

2022009【发明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和解后再销售考量】

侵权人与专利权利人就有关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可以认定其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专利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主张参照在先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计算基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2022010【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审理-承诺声明】

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或者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视情采取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中止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等不同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的选择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对涉案专利权稳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断。为有效促进专利侵权纠纷解决,人民法院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专利侵权案件当事人基于公平与诚信之考虑,自愿作出双方双向或者单方单向的利益补偿承诺或者声明,即:专利权利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则放弃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执行回转利益;被诉侵权人可以承诺如专利权经确权程序被维持有效则赔偿有关侵权损害赔偿的利息。当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之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后续审理程序处理方式选择的重要考量因素。



来源:新技术与法律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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