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4浏览次数: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核查整改2023年第二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通知
各相关专利代理机构: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了2023年第二批各地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情况,通报指出各地主撤后再次提交相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持续严格规范我省专利申请代理行为,我中心对本批次涉及的省内代理机构相关情况进行了梳理,现就核查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改对象
经营场所在四川省内并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的的专利代理机构,包括省外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驻四川省内的分支机构(名单另行通知)。
二、整改内容
各机构应对照《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第411号公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等有关要求,对代理的尚未审结的所有专利申请进行全面、深入的自查(自查范围不限于本次通报的专利申请),积极协助申请人尽快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全部撤回;涉及到资助的,协助退回已资助资金;申请人和代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提出申诉的,及时提交申诉材料。
三、相关要求
1.各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主动整改。专利管理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协同限制和信用惩戒机制,对重复提交、拒不撤回又不提交意见陈述和证明材料、以及多批次大量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机构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对相关代理机构和代理师开展调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
2.自2021年至今,我省已开展了九批次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相关机构务必尽快协助申请人将承诺同意撤回但实际并未办理撤回程序的专利申请全部主动撤回。专利管理部门将对非正常专利申请量大、撤回率低、整改不到位的机构采取约谈等措施,并从专利审查、费用减缓、信用监管、行政执法、奖励资助、评优评奖、行业自律等多方面予以联动约束,严厉打击。
3.若机构接到省外核查整改通知,机构应积极协助外省局做好省外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报送给外省局和我中心。
4.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成果,畅通我省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问题线索举报投诉途径,我省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线索举报电话和邮箱如下:线索收集电话:028-85577275,线索收集电子邮箱:jiangjuan631@163.com。
5. 对于确需申诉的,机构应指导申请人认真准备申诉材料,并统一汇总后按时提交我中心,每件申诉材料一个文件夹,文件名为专利申请号+专利名称。
申诉材料可以包括申请基础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申请目的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申请行为、代理行为和转让行为真实性的证明材料等。
6.收到领取非正常专利申请数据通知的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到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B栋4楼405号)领取光盘资料。按保密要求,领取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盖机构鲜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机构应提交需加盖机构鲜章的整改报告和2023年第二批次四川省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整改报告需包括自查情况、问题原因、整改措施、整改成效等内容。对于撤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整改材料中务必附上撤回回执(未附回执的,将视为该申请未撤回)。请于2023年9月4日12:00前,将机构整改报告和2个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PDF和office两个版本)、撤回回执以及申诉材料发送至以下指定邮箱。
(联系人:成丽娟,龚晓婷;联系电话:83390720;邮箱:250076462@qq.com)
附件:《2023年第二批次四川省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8月10日
附件:《2023年第二批次四川省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整改情况汇总表》.xls
关于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全文)
(一)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定义
根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一一号)(下称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代理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等行为。”
(二)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认定情形
根据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认定:
1.从申请文件撰写的角度认定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4)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2.从申请人的申请行为角度认定
(1)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2)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3)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3.从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角度认定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其他机构或个人,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之合谋实施各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4.从其它角度认定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相关行为。
关于以上各项具体内容的理解请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首页>政策>解读>“《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解读”(http://www.gov.cn/zhengce/2021-03/31/content_5597048.htm)
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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