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11浏览次数:
2023年7月27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1)京73民再2号判决书: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源起:
2016年原告北京康智乐思诉称:原告拥有第9类“大姨妈”、“大姨吗”软件上的商标权,自2012年1月上线运营有关女性生理周期服务的移动客户端应用软件(名称含“大姨吗”),被告上海禹容在同类的移动客户端使用了“大姨妈”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原告享商标权并索赔480万元等。
被告上海禹容辩称:“大姨妈”用于称呼女性月经已经成为约定俗称的用法,不会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公司将“大姨妈” 作为软件名称,系用于描述该软件所提供的女性月经管理服务,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流程:
2017年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不侵权;
2018年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侵权,判赔200万+;
2018年上海禹容第一次申请再审,北京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9年上海禹容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2020年5月最高院改判“大姨妈”无效宣告案;
2020年第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
[2019]1189000001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6月,北京知产法院(2021)京73民监1号裁定再审
2023年7月,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1)京73民再2号判决书,撤销原二审,维持原一审。
附判决书:
来源: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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