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妈”侵权案历经7年2次再审终改判

2023-08-11浏览次数:


2023年7月27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1)京73民再2号判决书: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00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52号民事判决。

源起:

2016年原告北京康智乐思诉称:原告拥有第9类“大姨妈”、“大姨吗”软件上的商标权,自2012年1月上线运营有关女性生理周期服务的移动客户端应用软件(名称含“大姨吗”),被告上海禹容在同类的移动客户端使用了“大姨妈”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侵犯原告享商标权并索赔480万元等。

被告上海禹容辩称:“大姨妈”用于称呼女性月经已经成为约定俗称的用法,不会被消费者识别为商标,不能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公司将“大姨妈” 作为软件名称,系用于描述该软件所提供的女性月经管理服务,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流程:

2017年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不侵权

2018年北京知产法院二审判决侵权,判赔200万+;

2018年上海禹容第一次申请再审,北京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2019年上海禹容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2020年5月最高院改判“大姨妈”无效宣告案;

最高院改判"大姨妈"不良影响案判决书

2020年第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作出:

[2019]11890000014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

2021年6月,北京知产法院(2021)京73民监1号裁定再审

2023年7月,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21)京73民再2号判决书,撤销原二审,维持原一审。


附判决书:



来源: 知产库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部分文章推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封面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