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利代理服务行业自律规范

2023-08-01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专利代理服务行业诚信建设,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自我规范、自律管理,推动全省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设立或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二章

专利代理行业基本准则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遵守执业自律规范,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 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专利代理服务行业的声誉。

第五条 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方不愿透漏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平竞争,相互尊重,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 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自律规范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执业管理,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及职业道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纠正和补救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并参加行业内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合理收费,文明、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鼓励专利代理机构为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和其他各类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排查。同一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事务或案件,为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委托权限内尽职尽责办理委托事项,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代理,不得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方转案或增加被委托方的要求;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方的转案要求,将完整的案卷文档移交给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揽业务;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招揽业务;

(三)对委托事项的结果作出不当承诺;

(四)恶意压低专利代理服务价格;

(五)就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

(六)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

(七)诱导或者帮助委托方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为无代理资质的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提供通道或者其他协助;

(九)专利代理违规“挂证”行为;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专利代理从业人员自律规范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接受专利代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委托方委托权限内尽职尽责办理委托事项,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以满足委托方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合理合法的实际需求为宗旨,以解决委托方具体问题为目标,以实际效果为服务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离职前,应当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事项,并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和离职手续;执业专利代理师离职后,仍按照与原专利代理机构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强化执业纪律。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向委托方收取费用、报酬或者财物;

(二)明示或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三)就其他从业人员或专利代理机构正在办理的案件主动联系其客户;

(四)对本人或者其他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正在代理的案件进行歪曲、误导性地宣传和评论;

(五)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六)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承揽业务;

(七)伪造与专利代理服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或者证据,或者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者证据;

(八)为专利代理机构或委托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政府奖励提供支持;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执业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

(二)在专利代理执业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工作后一年内申请专利;

(三)就同一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为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代理服务;

(四)专利代理师转换专利代理机构后,主动联系或诱导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在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业务。





第五章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指导下,在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设立行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为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实施部门。

第二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对非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惩戒或处理;

(四)将相关惩戒或处理决定向协会报告;

(五)为四川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十八条 对已经查实违反本规范的,处理种类有:

(一)约谈;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提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活动违反本规范的,可以向纪律委员会投诉举报,纪律委员会也可依职权主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真实有据,对于恶意投诉举报的,纪律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纪律委员会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经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第一届第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30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负责解释。





来源:四川省专利代理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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