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5-24浏览次数: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建设相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2023年5月19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方案》(川知促发〔2020〕22号,以下简称《方案》)等规定,为规范我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通过专家评审,认定为承担四川省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示范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示范基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四个面向”要求,落实《方案》部署,围绕加快知识产权市场化流转,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高标准保护的目标开展建设,按照“动态管理、分批实施、突出实效、示范引领”的原则进行管理,实施示范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社会组织等;

  (二)知识产权优势明显,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科研技术中试基础;

  (三)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能力强,创新研发和市场转化的特色明显,区域或领域的创新转化辐射带动效应突出;

  (四)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强化市场导向,突出知识产权价值实现,面向企业,服务产业,推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产业化、商业化、资本化、证券化。

  (二)推进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融合发展,健全知识产权引领技术创新和运用转化的工作机制,完善市场化运营项目的管理激励机制。

  (三)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技术研发、评价评估、挖掘布局、管理运营、许可转让、投资入股、风险预警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开展专利导航、分析预警和风险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五)构建知识产权“政产学研用金服”协同创新体系,加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和运营基金建设。

  (六)拓展知识产权运营方式和渠道,加强知识产权技术经理人队伍培养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加强对各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

  (一)指导各示范基地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工作体系。

  (二)指导各示范基地建设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组织知识产权业务培训。

  (三)指导知识产权评价评估、金融服务、维权保护、专利开放许可、专利与技术标准融合等工作,推进知识产权高价值专利培育,推动高价值专利的有效运用。

  (四)指导深化职务发明成果权属利益改革试点工作,加强高校、院所、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的对接合作。

  (五)指导开展知识产权供需对接、融企对接和推介展示等活动,推荐自主知识产权首台(套)设备及产品进入政府采购。

  (六)指导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总结工作,开展相关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在全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中心通过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支持示范基地建设,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实施项目评审和动态管理,对各示范基地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个年度。

  第八条 各示范基地应建立工作联络员制度并报省知识产权中心备案。工作联络员要及时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送运营工作信息、典型案例及经验做法。

  第九条 各示范基地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省知识产权中心报送该自然年度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工作总结,报送材料应做好数据核对和信息脱密处理。

  第十条 该办法由省知识产权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6月20日起实施。



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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