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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
根据某易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在阿飞公司主张首次发表文章前,已有案外方通过网络发布《好好的古玩行:就这样被玩坏了》一文,阿飞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与该文相比,在文字表达上虽具差别,但在文章的逻辑框架及整体观感构成实质性相似,实为在不改变他人原创作品中心思想及表达实质的前提下,对其表达进行同义替换及语序调整而形成,相应表达并非独立创作的结果,与在先文章构成实质性相似。
阿飞公司主张权利的文章不具有独创性,其并非相关文章的著作权人。同时,阿飞公司明知其不具备著作权,仍谎称作品系原创并提起诉讼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结合其批量购买文章、批量诉讼维权的行为,能够认定具有损害他人权益的直接故意,明显有违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据此,高新法院对阿飞公司申请撤诉不予准许,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对其恶意诉讼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
该案判决对于“洗稿”行为的侵权认定给出标准,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下的自媒体创作环境,亦有助于推动营造知识产权诚信取得、诚信行使的良好法治氛围。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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