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3-10浏览次数:



为深入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方便市民知悉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内容,现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成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有权管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二、受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

(一)被请求人住所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二)侵权行为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程序

请求人提出处理请求 —— 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 —— 合议组调查 —— 开庭审理 —— 合议组合议 —— 作出行政裁决


五、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流程





来源:成都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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