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祥俊:诉讼是企业的权利,不应贴“碰瓷”“恶意诉讼”标签

2022-12-12浏览次数:



文|财经E法 樊瑞

编辑|朱弢

一提诉讼,人们往往想到的是通过司法机关讨个“公道”。但当诉讼双方的主体为企业时,事情可能就不那么简单了。

那么,企业提起诉讼,除了常规的维权,还有哪些目的?又各有哪些特点?企业诉讼是否有滥用司法资源的情况?

11月26日,《财经》商业治理研究院与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举办“破解企业司法维权囚徒困境”学术论坛,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典型现象和案例,就如何破解企业司法维权“囚徒困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是国内首场聚焦企业司法维权议题的高端论坛。

在论坛上,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孔祥俊介绍了企业的多种诉讼形态,他还指出,“不论当事人和其代理人的初衷、动机和目的是什么,但如果他确实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无可厚非,不应当对其附加一些歧视性色彩。”

孔祥俊曾先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副庭长、上海交通大学凯法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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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诉讼各有目的

据孔祥俊介绍,企业的维权诉讼情况复杂、目的也不尽相同,但主要包括五种基本情况。

其一是保护合法权益的常规和基本诉讼,包括违约和侵权诉讼,主要是寻求法律救济,追求正常的利益得失。

其二是以市场竞争为目的的诉讼。“诉讼目的可能不在于企业得到多少赔偿、获取多少具体经济利益,更多是为谋取一种竞争优势,或是谋求一种市场效果,比如,争取自己进入市场,或是防御别人进入市场,展开市场攻防战。”孔祥俊指出,这种情况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突出。

孔祥俊进一步解释,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有一定的区别,它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竞争性的工具。知识产权诉讼不仅仅是为具体权益得失,还具有诸多附加或延伸功能,从而具有竞争的工具性,成为市场竞争的攻防武器。

比如,企业进入其他国家市场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如果布局做不好,可能就无法进入这个市场。反过来说,竞争对手可以通过主张知识产权,将某家企业阻止在市场之外。即使在国内市场,很多知识产权诉讼本身也不一定是追求具体的利益得失,更多为谋求在市场中一些好处,被作为竞争的手段来使用。

其三是试探性诉讼。这类诉讼旨在探寻和明晰法律标准。涉及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新技术领域。因为这些领域发展比较快,法律规范还没有跟上,也没有形成共识和稳定的法律标准。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通过诉讼的方式探路,来明确法律定义和标准。

其四是勒索性诉讼,也可以称为劫持性诉讼,最典型的是通过知识产权诉讼、专利诉讼等在一些特殊的时间节点,比如上市前,胁迫企业以获取非正常的利益。

其五是可能涉及到其他滥用诉权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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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给企业贴标签

孔祥俊认为,应当区分对待不同类型的企业诉讼。

他指出,和常规诉讼相比,企业在特殊的权利保护领域有一些特殊的需求,或者天然具有这种属性。比如,知识产权落实到维权时就有很强的竞争性。

至于试探性诉讼,孔祥俊指出,法律具有滞后性,在法律救济不能及时、充分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在个案当中明晰行为规范和法律标准是正常的,其本身也是正常法治的一种途径。司法和立法本身就有分工,立法只能解决大问题,本身就有滞后性,司法针对事后纠纷,在个案中做裁判,能够与时俱进。

“所以无论是竞争性诉讼还是试探性诉讼,完全可以用平常心来对待它,不要刻意对它附加什么色彩或限制,这没有必要。”孔祥俊指出。

同时,孔祥俊认为,对于涉及中小权利人的商业维权也应平等对待。在商标、著作权等领域,存在众多分散的中小权利人,此前出现一些因为小案子到法院打官司而被质疑浪费、滥用司法资源的评价。

“不论当事人和其代理人的初衷、动机和目的是什么,但如果他确实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无可厚非,不应当对其附加一些歧视性色彩。”孔祥俊认为,应当对这些维权行为给予宽容,其实这无异于在社会中活跃着众多“私人检察官”,通过其行使权利,可以弥补公权力救济不足,遏制侵权多发频发,净化市场环境。他建议,应考虑在法律制度中设计相应激励措施,如惩罚性赔偿等。

孔祥俊还强调,不应轻易给企业贴“碰瓷”“恶意诉讼”之类的标签。“这种贴标签的行为很容易带来误伤,使人们产生先入为主的观念,诸如有罪推定,在道德上占领高地”,孔祥俊认为,司法用判决说话即可,要慎重遏制诉权行为。

孔祥俊指出,诉讼只是启动一种诉权行使,是否成立及支持到何种程度,由法院决定,而不取决于行为人,因而不至于造成司法资源的大规模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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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培养健康的维权观

同时,大企业压缩小企业生存空间的劫持性诉讼,小权利人阻挠大企业的诉讼,也是一种典型的非常规诉讼。

孔祥俊认为,诉讼劫持涉嫌滥用诉权,其中一种主要的情况是,个别大企业利用竞争优势来挤压新企业的生存空间,尤其是利用诉前禁令等形式行使权利,“其实这个权利本身没问题,但有时候给人的印象是在打压、封杀竞争对手”,包括现实中存在的小权利人也可能来劫持大权利人,勒索大企业的行为。

但他也指出,企业只是启动了司法程序,关键在于司法如何发挥作用。司法发挥调节器功能,应当坚持平等保护,中立立场,不先入为主的观念进行审判。

在孔祥俊看来,诉权是高位阶的救济权利,保护是主流,只是特殊情况下构成明显滥用,给他人造成损失,才需要提供反滥用的救济。

但孔祥俊强调,国内外的共识是,诉讼作为最终的救济手段,虽然有时会很有效,但具有成本高、期限长、程序复杂等特点,还可能受到法律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是一种昂贵的维权途径。

比如,在知识产权领域,虽然国家一方面在不断地加大保护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但具体诉讼的成本仍然很高。

对此,孔祥俊指出,随着法律制度日趋完善,操作性越来越强,赔偿额大幅增长,惩罚性赔偿增中,可以对维权产生激励作用。而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日趋完善,维权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逐渐得到解决。

孔祥俊还呼吁,应注意培养健康的维权观。对于一些企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人心”“欺负弱者”等的社会评价,他认为这些与大众心理、社会思潮、舆论引导都有关系。在社会的法治意识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更应当以平常心对待企业诉讼维权,营造宽松、宽容、信赖司法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