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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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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深入推进商标执法业务指导工作,进一步做好《标准》的宣传解读,帮助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的含义,及时解答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适用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撰写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微信上分批次发布。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三条
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可以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商标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处理。
本条规定了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的参考依据。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与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径行查处不同,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一般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生效决定或者裁定作为佐证;同时,该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非定案的充分要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案例14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违法申请注册 “火神山”商标案
武汉火神山医院成立于2020年1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20100MB1B8439XP。
2020年3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63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火神山”“雷神山”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驳回“火神山”等疫情相关商标的通告及交办的案件线索,对辖区内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2月18日,上海谛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为其在2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号分别为第44122152号和第44118486号。就该案定性问题,办案机关积极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会商,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示办理意见。
2021年4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答复中指出:2020年1月27日,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设立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其作为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称权。同时,火神山(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是疫情防控期间社会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凝聚力量和意志、坚定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具有特殊的意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申请注册“火神山”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指的有不良影响的行为,同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从维护当前防疫工作大局出发,应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意见,并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分别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5
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转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线索,反映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伙同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囤积倒卖。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专案组,对7家公司予以立案并展开全面调查。
经查,自2018年起,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某某以商标转让费分成等方式,说服亲友先后注册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窖真酒业有限公司、剑芒品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鸡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沛县好恰食品有限公司、江苏追梦酒业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并通过上述公司开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及转让交易。6家公司均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从未使用过名下注册商标。自2019年11月1日至案发,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通过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1058件,获准注册504件。注册成功的商标在中细软、鱼爪网、权大师等平台及微信群、QQ群转让牟利,截至案发共转让商标15件,正在办理转让的商标16件。
2021年12月28日,办案机关认定上海麦浅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属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并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公司作出警告,共计没收违法所得2.3万元、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麦浅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本条规定《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情况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解释。
按照“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本条规定《标准》的解释机关为《标准》的制定机关,即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微信、官网和《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为《标准》的官方解释。
此外,本条还明确了涉及商标授权确权的,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规定了《标准》的施行日期,即2022年1月1日。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