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2022-11-17浏览次数: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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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精神,科技厅、财政厅对《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进行了修订。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30日(2022年11月15日至2022年12月14日),请于2022年12月14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联 系 人:程小娟、郑博

    联系电话:028-86726087、028-86726725

    邮 箱:374345174@qq.com


附件:

1.关于《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2.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5日





附件1

关于《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根据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和《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精神,科技厅、财政厅对《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的支持重点、支持方式、管理责任等。

第二部分为分配方式。明确了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据效法、特定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三部分为开支范围。明确了专项资金可列支的范围,包括间接费用计提比例、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等规定。

第四部分为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明确了资金预算编制、预算评审、资金下达等要求。

第五部分为预算执行与调剂。明确了单位强化内控建设、全面落实科研助理制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禁止性行为等。

第六部分为预算绩效管理与验收评价。明确了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

第七部分为监督检查。明确了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各级科技和财政部门、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分层分级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

第八部分为附则。



附件2


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川府发〔201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72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川财规202210号)等规定,结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资助为增强我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全社会创新创造等,开展的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主体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等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支持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工作,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单位。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对象可以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及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拟定,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管等工作。

(三)各级科技部门和各推荐单位履行监管职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或本行业获得专项资金的监管、绩效评价,督促牵头单位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并按规定退回资金。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拨付、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项目牵头单位是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和牵头责任,负责项目单位(包括牵头单位、合作单位)的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和资金退回等,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等。

(一)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资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二)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或个人获得科技奖项等,省级财政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级财政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重大工作任务要求,财政直接划拨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 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项目法、因素法、据实据效法、特定法等方式进行分配。


第九条 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由科技厅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会同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其中,市(州)项目应由当地科技部门初步形成推荐意见后商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科技厅和财政厅。科技厅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建立项目库。


第十条 因素法。适用于支持地方政府围绕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等组织实施项目。每年度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选取因素计算额度报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州)自主确定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验收检查、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市(州)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建立项目库,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并将项目任务书报科技厅备案,作为省级抽查评价的依据。

(一)因素法分配主要因素。体现地方科技创新综合水平与能力的因素,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环境、科技活动投入、科技活动产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绩效评价因素,主要根据绩效评价、审计、专项检查等情况以及地方落实国家和省级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等情况;地区财力因素;厅市(州)会商事项落实、区域创新平衡发展等其它因素。

(二)因素法计算分配公式。某地专项资金预算数=某地分配因素得分/∑各地分配因素得分×因素法专项资金总额。其中:某地分配因素得分=∑(某地分配因素值/全省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地财政困难程度系数。


第十一条 据实据效法。适用于对获得科技奖项的奖励,以及兑现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园区建设、培育科技型企业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特定法。适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科技厅将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相关信息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报批。根据《四川省计划管理办法》调整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重大科技专项)、软科学、人才类、科普作品等项目的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牵头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事业单位列支的绩效支出按规定纳入单位绩效工资动态调整管理。

1.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2.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项目)、软科学、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40%核定。对数学、物理等纯理论的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面上项目),可按不超过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60%核定。

3.间接费用由牵头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关于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项目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类别和参与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并承担再研发任务的事业单位类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可列支间接费用外,其他项目不能列支间接费用。创新基地(平台)类、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可在直接费用现有科目中列支部分试生产、建设、运行等费用,应当单独列示,单独审核。


第十六条  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用于绩效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可按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相关项目和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经批准可按照经费包干制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项目、省属科研院所改革发展专项、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等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另行制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一)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经费包干制项目除外)。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或科研机构,无需编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合并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拟支持财政资金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为简化评审流程,将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开展一次性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审查和批准相关时间要求,科技厅分部门、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财政厅分别通知部门和市(州)编入省级部门预算或市(州)预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批准后的专项资金预算,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管理的规定一并下达项目预算和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在预算批复或资金文件下达后30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科技厅在签订项目任务书时下达具体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结合项目任务需要,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将经费拨付至合作单位。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剂

第二十六条 牵头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切实履行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和牵头责任,规范行使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务必建立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含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结余资金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审批程序,作为执行各项放权政策的依据,确保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

事业单位类高校、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可根据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自主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制定会议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因科研需要举办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


第二十七 牵头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助理(含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项目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助理。科研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助理应当熟悉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项目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简化报销流程,最大化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要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九条 牵头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以上情况均须单位在内部管理办法中细化和明确报销流程、标准等。


第三十二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原则上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牵头单位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调剂预算的,由牵头单位批准后实施,有关批准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依据。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牵头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予以批准。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项目单位备案。

(四)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牵头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调剂的,由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或科研机构,牵头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包干制项目经费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等不设置比例,由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章 预算绩效管理与验收评价

第三十六  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应设定绩效目标。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在申报书和任务书中填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立项评审、中期评估、验收评价的主要依据。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事项应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评审评估和予以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七  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纳入绩效监控范围、不开展事中绩效评价。构建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在事后加强验收评价。


第三十八  项目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设定、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项目执行期满后,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梳理任务完成情况,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对照项目任务书开展验收评价自评。


第三十九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牵头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项目验收评价财务审计。验收评价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简化项目验收评价的流程,将项目技术验收、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合并,由科技厅组织开展一次性验收评价。


第四十一  开展自主验收试点,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内部管理较好的单位经科技厅同意后,可对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项目自行组织开展一次性验收评价。单位对验收评价结果负责,科技厅适时组织抽查。


第四十二  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重要依据。

(一)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合格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可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和终止项目,结余资金由牵头单位1个月内,按规定负责将需退回的项目资金先行垫足经原渠道退回财政。项目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第四十三  对于撤销项目和未按规定退回结余资金的项目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通过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发现有涉嫌违纪违法情况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  财政厅、科技厅、审计厅、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各级科技和财政部门、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分层分级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五  科技厅、财政厅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重点对牵头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和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六  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各级科技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督促所属和所辖承担单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政策,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科技厅、财政厅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七  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包括合作单位管理使用资金情况。


第四十八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三十一条有关情形的,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取消验收评价项目评优资格、验收评价不合格、退回项目结余资金、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等措施。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科技厅、财政厅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  各级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和推荐单位、项目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评审专家等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由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2019828日财政厅、科技厅印发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