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16浏览次数:
来源:北京高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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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义乌海关发布一则关于义乌市某商品采购有限公司出口侵犯“Schneider Tops及图”商标权圆珠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出口圆珠笔侵犯商标权遭海关处罚
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牙线等货物。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标有“Schneider Tops及图”商标的圆珠笔40000支,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
“Schneider Tops及图”商标权利人施耐德书写工具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Schneider Tops及图”商标权(备案号:T2020-94983),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和担保。
义乌海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圆珠笔上所使用的 “Schneider Tops及图”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 “Schneider Tops及图”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2000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最终,义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没收上述标有“Schneider Tops及图”商标的圆珠笔40000支,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进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均发挥了重大作用。
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执法模式有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和依申请保护(被动保护)两种,依职权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向海关总署进行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截止今日,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有效量为80148件,其中商标有效量为71836件、著作权5889件、专利权2423件。在海关备案之后的知识产权,可以查询到有效备案的信息,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海关发现有未经允许的知识产权进口或出口,会通知相关备案权利人进行处理。
实践中,是否事先进行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对企业品牌及产品的保护有着很大差别。
第一,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旦向海关申请备案后,海关便会主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筛选,及时发现侵权货物并予以主动查验、扣留,并及时联系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其充分时间采取补救及维权措施。
第二,维权成本较低、权利人经济负担较轻。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而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因此主动进行备案,极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减轻其经济负担。
第三,预防将来可能的侵权行为发生。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也可以为从事涉外定牌加工的企业提供查询知识产权状况的途径,防止发生侵权。
国内大部分企业都拥有商标、专利、著作权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但向海关总署办理保护备案的企业却寥寥无几,甚至有些企业对此一无所知,整体状况着实令人堪忧!
企业发展不仅要坚持自主创新,更要注重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对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登记以外,更要建立相应的知产保护机制和侵权突发应对机制。进行海关备案不失为一种行而有效的途径,通过与海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侵权突发应对机制,可以将危害与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这毫无疑问是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