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0浏览次数:
来源:四川科技创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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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安排工作的通知
支持方向
2022年度专项资金(第一批)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提升中小企业发展能力。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载体建设类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的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建设项目。
综合服务类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防控、信息咨询、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奖励类项目。支持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省本级采购类项目。支持开展法律政策市州行活动、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等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行动;中小企业中高层管理者素质提升培训、“专精特新”企业家研学交流等企业家队伍建设专项行动;第七届“创客中国”四川省创新创业大赛暨第五届“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2022年中国(四川)中小企业服务大会(活动);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双创”大讲堂专题培训等中小微企业能力提升专项活动。该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升发展能力
支持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和关键基础材料等领域“补短板”和国产替代产品的研发制造;支持中小企业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研制生产具有传统文化和地方特色的产品;创建专精特新企业,重点支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支持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传统生产工艺和设备改造升级,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开展重点企业全方位诊断,提升管理素质和水平;支持提升产品质量,实施品牌培育推广。实施中小企业“育苗壮干”梯度培育工程,支持中小企业扩大生产和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专项补助。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实施的增添服务设施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载体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已完成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疫情防控、信息咨询、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数字化赋能、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管理咨询等综合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21年1-12月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补助(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单位、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不超过50%),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已经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服务项目、“都江计划”等资金支持的服务内容不得纳入核算运营成本。
2.以奖代补。对在2019-2021年期间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只奖励一次,单位名称须与国家认定文件一致)。对2021年获得第六届“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提升发展能力
1.专项补助。企业于2021年1-12月期间实施完成的专业协作配套、传统工艺设备改造升级和扩大再生产、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自主创新发展、第三方管理诊断咨询、品牌培育等项目,根据企业在该期间实际完成的协作配套合同金额,或实际投资(投入)金额,按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贷款贴息。企业于2021年1-12月期间实施完成的专业协作配套、传统工艺设备改造升级和扩大再生产、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自主创新发展、第三方管理诊断咨询、品牌培育等项目,且于2021年1-12月期间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期限一年(含)以上的融资借款且支付利息,根据企业在该期间实际利息支出按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20万,不超过300万元。
3.以奖代补。对获得2021年度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程序
(一)按照“先入库,后申报”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本地区申报单位,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选择相应类别进行填报。已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依据《资金管理办法》、本通知要求及专项资金市(州)分配额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重点支持方向,按程序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和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资金分配方案并填写备案表(详见附件),于7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