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浏览次数:
来源:金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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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肤佳作为全球著名的个人清洁护理品牌之一,畅销于全世界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在日常生活中,有不少人会选择“舒肤佳”香皂来洗手,但如果你看到一款毛巾上也印有“舒服佳”的时候,你会认为这是香皂的配套毛巾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舒服佳”商标构成对宝洁公司“舒肤佳”商标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其“舒服佳”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二审法院亦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简介
1993年5月31日,宝洁公司在第3类“肥皂、香水”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713558号“舒肤佳”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
2010年9月20日,某针纺制品公司在第24类“纺织品毛巾、浴巾”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8689072号“舒服佳”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
2018年1月16日,宝洁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该针纺制品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称,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舒肤佳”在“肥皂”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上存在巨大差异,二者已在各自领域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公众群体,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或者损害宝洁公司利益。因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宝洁公司则认为被诉裁定认定正确,请求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各自主张,宝洁公司和某针纺制品公司均在行政阶段和诉讼阶段提交了大量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定引证商标“舒肤佳”构成在“肥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某针纺制品公司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舒服佳”构成对引证商标“舒肤佳”的复制、摹仿,判决驳回某针纺制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相关法条
关于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考虑以下要件:第一,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状态;第二,诉争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第三,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同时,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通常要与其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对于显著性强和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要给予其更宽的跨类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