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08浏览次数:
来源:成都知识产权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部分文章推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封面图片来自网络
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 资助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60号)和《关于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市监规〔2022〕2号),科学、规范做好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工作思路 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产业功能区构建产业生态圈,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我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重点在电子信息、医药健康、航空航天、智能制造、先进材料、绿色农产品、生态环保等产业领域中,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优势资源,建设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使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成为高质量专利创造高地和重要技术研发基地,推动培育更多高价值专利,显著提升企业竞争实力和产业发展动能,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企业主体、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资金、组织支持作用,为企业搭建优质高效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服务平台。 ——聚合资源、协同创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协同合作,整合创新资源要素,产出一批技术创新度高、保护范围稳定、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及高价值专利组合,形成高价值专利协同培育体系和成果转化运用机制。 ——服务产业、示范带动。积极发挥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在产业领域的创新引领作用,引导产业技术发展方向,促进关键领域专利国内外布局,带动相关高价值专利运营和产业化,创造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资助金额 根据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60号),对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建设单位实施3年支持,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 第四条 申报条件 成都市注册登记企业、在蓉高校、在蓉科研单位(含新型研发组织)可单独申报建设或联合其他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服务机构共同申报建设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其中,牵头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牵头建设单位为企业 1. 有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的平均值4%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的年平均值5%以上。 2. 申报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研发水平处于产业领域领先地位,且在该产业领域专利数量不少于6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涉外专利与国内专利可按1:2抵算。具有核心专利技术并布局合理,且市场前景较好的,经该领域专家专审会认定通过,可不受前述专利及有效发明专利数量限制。 3. 与高校、科研单位及服务机构和产业链上的企业有畅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和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机制。 4.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项目核心团队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或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5. 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800万元(具有重大战略价值的不受此限)。 (二)牵头建设单位为高校、科研单位 1. 拥有与申报建设项目相关技术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研发中心,且相关科技在研项目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 2. 申报建设项目相关技术研发水平处于产业领域领先地位,且在该产业领域专利数量不少于6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30件),涉外专利与国内专利可按1:2抵算。具有核心专利技术并布局合理,且市场前景较好的,经该领域专家专审会认定通过,可不受前述专利及有效发明专利数量限制。 3. 与企业、其他高校、科研单位、服务机构有畅通的协同创新机制和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机制。设置有专门的专利转化机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专利转化运用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4. 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项目核心团队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或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5. 近三年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优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或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单位。 第五条 建设任务 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单位需要完成以下建设任务: 1. 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 建立完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工作机制,强化研发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统筹商标储备、专利布局、商业秘密保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保护意识和能力。 2. 加强高价值专利挖掘布局。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利用,在重点产业关键领域,从产业发展动向和市场需求着手,深度挖掘专利,做好专利国内外布局,并力争将高价值专利纳入行业、国家或国际标准。 3. 切实促进专利高质量创造。集成利用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创造优势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优势,提高专利的创造质量,建立运用发明专利质量评价指标。做好专利挖掘检索分析,完善专利申请方案,写好专利申请文件,科学确定权利范围,努力提升发明专利质量,实现量质并举。 4. 构筑产业核心技术专利池。建立符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导向的重点专利池,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和上下游的互补,获取更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加强重点专利池布局策略,防止被规避和阻碍实施。 5. 加强专利维权保护力度。增强应对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能力,做好高价值专利保护和侵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研发成果披露审查机制,加强市场竞争态势和主要竞争对手评议,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分析,确保专利对产品的全面保护。 6. 实现专利转化高效益运用。综合运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采取专利许可、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实施率,积极推进高价值专利项目运营和产业化,充分实现专利价值,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绩效目标 3年培育期满后,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需新增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20件以上,涉外发明专利申请5件以上,并同时达成以下绩效目标4项及以上: 1. 专利产品年度销售收入新增1000万元以上; 2. 专利转让许可年度收益新增1000万元以上; 3. 专利质押融资额新增500万元以上; 4. 专利入股作价新增500万元以上; 5. 获得风险投资50万元以上; 6. 组建1个专利池,且入池的专利进行交叉许可; 7. 获中国专利奖1项以上; 8. 获四川省专利奖一等奖1项以上; 9. 专利技术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1项以上; 10. 专利历经无效宣告程序得以维持; 11. 专利历经侵权诉讼且胜诉; 12. 专利或相关产品获得国际、国家级奖励; 13. 新增专利代理师1人以上; 14. 专利在国外3个以上国家(地区)进行布局; 15. 专利相关产品市场占有率年增长30%以上; 16. 建立发明专利质量评价指标,并按指标要求评价。 第七条 组织管理 按照《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办法》,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评审类项目进行遴选、管理和资助。其中: (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资料,由项目牵头单位所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推荐。 1. 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资助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2. 主体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等,以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财务证明材料: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报表中包括研发及知识产权投入经费、专利转化运用收入情况); 4. 税务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纳税证明; 5. 知识产权贯标证明材料:《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 6. 人员资质证明材料: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或专利代理师名单及证书等; 7. 有效发明专利证明材料:有效发明专利清单及证书,注明与本项目领域关系; 8. 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机制和转化运用机制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申报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9. 科研实力证明材料:与申报方向一致的重要研发中心认证证明、申报方向属于政府重点支持领域及具有重大战略价值证明材料、重大科研成果认证证明、专利奖证明,等等; 10. 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应不涉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所有申报单位公章,提交电子版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二)项目评审由专家根据企业行业地位、经营状况、研发实力、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状况、产学研服合作优势,项目所属产业前景、现有技术储备、可行性分析、未来投入计划、绩效目标及实施计划、特殊情况说明等进行评审(专审)打分。 (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资助政策和专家评审结果择优遴选资助项目,下达立项通知,明确项目实施阶段,并按相关时间节点组织阶段性验收,验收通过后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资助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分3个阶段实施,总实施时间不超过3年。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同一项目已享受各级财政同类型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加强项目培育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暂未达到申报条件的项目以及未予立项的项目,纳入项目培育计划。 (二)本细则自2022年X月X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三)本细则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