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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经信企业〔2021〕262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17日
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认定及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更好实施四川制造业企业“贡嘎培优”五年行动计划,培育一批高成长性企业,加快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助力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服务的企业主要是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条 支持能够实现“两个倍增一标杆”目标(即:“贡嘎培优”企业营业收入实现倍增,助力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比力争实现倍增,建成低碳高质量发展标杆),有资源消耗少、环境影响小、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好、发展可持续特征的企业。
第四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市(州)建立四川省制造业“贡嘎培优”企业库,实施省市(州)分级联动培育,全省不超过300户企业,其中省级重点培育100户,市(州)联动培育不超过200户。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入选,省级总量控制在100户。100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认定服务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动态调整。本办法所提出申报条件、认定程序、扶持与管理等举措均聚焦于100户省级“贡嘎培优”企业(以下简称“培优企业”),市(州)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培优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发展战略清晰,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团队,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属于“16+1”等重点产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新经济领域以及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的企业。
(二)申报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到2025年预计营业收入至少实现翻倍的企业。
(三)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全省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到2025年预计研发经费支出金额至少实现翻倍且研发经费支出占比超过2%,同时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得低于当年申报期水平的企业。
(四)申报企业已经获批或者预计能够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零碳工厂等绿色称号的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除外)。
(五)申报企业原则上要有明晰的市场拓展、投融资或兼并重组计划。积极支持有资本市场融资计划,已获得直接融资(含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实现债券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等)的企业。
(六)申报企业近3年以来没有发生重特大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事故(事件)。
第六条 对暂时不符合(二)(三)项,但所建项目在2025年前投产、预计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及以上且未来能够满足研发经费支出等条件的新建制造业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等特殊区域的制造业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制造业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企业,也可纳入培优企业范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本着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的申报要求,由申报企业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九条 县(市、区)初审后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复核后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可根据工作情况组织或委托市(州)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核实意见,形成拟定名单,征求厅内相关行业处室意见后,再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建议意见,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企业名单。
第四章 扶持与服务
第十三条 将培优企业纳入四川省重点企业协调服务机制范畴,对其提出的诉求给予积极服务。依法依规在政策扶持、资金安排、要素保障、品牌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引育、项目支持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动态管理。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专家对培优企业进行评估,对照发展目标、结合市场变化,对省级名单中目标偏差较大、增长速度偏低的企业予以调整,调整应征求厅内相关行业处室意见。空缺名额按照认定程序,开展企业递补申报,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新的培优企业名单。对提供虚假信息,发生环境、安全生产、质量等重特大事故(事件),以及严重失信等行为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企业,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取消其培优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与上位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按上位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0日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