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益方生物因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暂缓审议!

2021-12-06浏览次数: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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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莺

12月2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2021年第93次审议结果显示,益方生物科技的审议结果显示为暂缓审议,其中一个主要理由是"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江岳恒相关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的最新进展,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和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近期因专利问题而被暂缓审议的案例越来越少,一方面说明很多拟登录科创板的企业更加重视专利问题,即使涉及专利问题也会尽早解决,避免拖到上市委审核会议。但是从益方生物的结果来看,在审核会议上再次被提及相关问题,足见专利和商业秘密问题对尚未赢利的益方生物而言非常重要,尤其对于新药这种严重依赖核心专利的产业而言,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企业生死。就像Moderna在mRNA疫苗的关键专利上被Arbutus公司”卡住“脖子一样,股价立刻大跌。

实际上,益方生物在今年4月15日科创板受理之后的招股书,以及随后的历次答复中,均对这起涉及到中美两国的专利和商业秘密纠纷进行了说明。

2020年12月,上海倍而达药业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倍而达)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益方生物、贝达药业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上海倍而达诉称发行人和贝达药业以非法手段不正当地获得其技术,并擅自就相关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号为201910491253.6 、发明名称为嘧啶或吡啶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和医药用途的发明专利申请。上海倍而达要 确认涉案专利申请及后续获得授权后的发明专利归其所有,并要求发行人和贝达药业配合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

2021年3月,Beta Pharma Inc. Inc.(简称美国倍而达)在美国新泽西地区法院对益方生物 、江岳恒(Yueheng Jiang) 和律师Wansheng Liu Liu提起了民事诉讼与益方生物及江岳恒(Yueheng Jiang)相关的诉讼理由包括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和《新泽西州商业秘密法》项下的商业秘密盗窃,以及与美国倍而达声称的保密和专有的 BPI-7711化合物相关的商业秘密盗用、对于违反受托义务的协助和教唆、不当得利、不正当竞争、民事共谋。

此次卷入风波的核心人员江岳恒(Yueheng Jiang),益方生物招股书披露,其自 1996年至 2009年,于美国先灵葆雅公司任I级科学家;2009年至2011年,于美国默沙东公司任II级科学家;2011年至2012年,于雅恒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12年至2018年,于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8年至2020年,任发行人资深副总裁;2020年至今,任益方生物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这又是科创板上一起涉及核心人员商业秘密的纠纷,就在上个月,另外一家曾经尝试登录科创板的工业数字打印企业——汉弘集团就因为其中两名人员涉及盗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二人被判刑三年,并处每人500万罚金。所以,益方生物是否真是因为核心人员变动涉及商业秘密泄露,将会受到极大关注。

而这一问题也直接关系到益方生物的核心技术来源是否合法,成为上市委首轮问询的重点。

来源:首轮答复

在二轮答复的诉讼状态更新显示:

对于上海倍而达案,上海倍而达要求法院判决将益方生物名下的中国专利申请CN201910491253.6 (以下简称 536 专利申请”)变更至上海倍而达名下。

根据公开查询信息:1)美国倍而达于2014年12月提交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而益方生物于2014年11月已提交相关化合物的中国专利申请;2)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于 2018年3月针对美国倍而达专利申请US15/534,838 公开的审查意见中提及“… 与 发行人的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CN 2014106193347)及美国同族专利申请( US2017/0355696A1相比, 美国倍而达的权利要求1,10,13,17,29,31,35,43不具有 新颖性,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02a2节的规定 ,上述权利要求被驳回而且审查意见中特别明确地指出,美国倍而达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是因为发行人已经在专利中公开了涉诉化合物 见下 图 2 )。因此, 根据以上信息可知,美国倍而达最晚于2018年3月即已知晓发行人的专利申请时间早于美国倍而达就涉案技术的专利申请。

但是益方生物则认为,其已取得的授权专利,ZL201510152615.0与上海倍而达案中涉及的536专利申请是两个不同的专利,所以上海倍而达案中涉及的536专利申请不包含BPI-D0316产品。因此,上海倍而达案不应影响 BPI-D0316的上市和销售 。

对于美国倍而达案,益方生物认为与上海案的情况一致,就是其536专利与益方生物的ZL201510152615.0专利并不相同,且与益方生物的BPI-D0316产品也不相同。

益方生物认为,536专利申请的当前权利要求保护如下图2所示的化合物、 该化合物药学上可接受的盐 、包含该化合物或盐的药物组合物以及该化合物或盐的用途。

BPI-D0316 产品的化学结构见图 1 。对比两者可知,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发行人的BPI-D0316产品的化学结构不同,具体如下图1BPI-D0316产品和 图2涉诉化合物中红圈和蓝圈标记所示。

来源:二轮答复

因此,如图1和图2中红圈所示,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在苯环上连接的是O原子,而 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苯环上连接的是带有甲基修饰的 N 原子;如图1和图2中蓝圈所示,536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在吲哚上的取代基为甲基,而BPI-D0316产品所涉及的化合物在吲哚上的取代基为三氟乙基 。

虽然益方生物作出了充分的解释,但是对于更为核心的相关人员以及2014年前后两家公司分别申请专利的更细节信息并没有过多披露,实际上还很难判断双方在背后所发生的一些事情。

因此,此次上市委果断暂缓审议益方生物,使得益方生物不得不更详细的披露一些关键信息。与次同时,随着中美两国法庭审理的继续,到底孰是孰非,也将会有进一步的定论。

这一案件再次显示出了,基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发生商业秘密和专利纠纷的概率是非常大的,从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方向来看,未来或将用重刑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