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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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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办函便〔20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适应知识产权工作需要,结合各地方工作实际,现将知识产权系统发文称谓明确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其中,“各地方有关中心”包括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福建省知识产权发展保护中心、安徽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等。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