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9浏览次数:
来源:四川省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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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标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商标代理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自我规范、自律管理,推动全省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划范围内依法设立或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第二章 商标代理行业基本准则
第三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部门规章,遵守执业自律规范,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 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商标代理行业的声誉。
第五条 规范签约、履约行为,对在服务过程中知悉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方明确要求不能透漏的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平竞争,尊重同行,诚实宣传,认真履行代理职责,积极提供及时、准确、高效的专业服务,积极参与行业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七条 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组织、委托人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商标代理机构自律规范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进行执业管理,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与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及职业道德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对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负有纠正和补救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积极组织并参加行业内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商标代理委托事项的相关协议,并根据服务内容合理收费、文明守法经营。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事务或案件,为具有利益冲突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明知或应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接受其委托;针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客观告知,不得故意隐瞒。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不得自行或与他人串通,或利用其关联企业,实施大规模申请商标注册或囤积注册商标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不得以获利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
第十七条 除第十四至第十七条规定的以外,代理机构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本代理机构的专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以诋毁、负面评价其他代理机构的方式招揽业务;
(二)明示或暗示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三)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
(四)以其他不正当方式破坏行业竞争秩序或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第四章 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自律规范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商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制度,接受商标代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委托方委托权限内尽职尽责办理委托事项,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所在商标代理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商标代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强化执业纪律。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向委托方收取费用、报酬或者财物;
(二)明示或暗示本人或本人所在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三)对本人或者其他商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正在代理的案件进行歪曲、误导性地宣传和评论;
(四)超越委托权限,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
(五)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手段承揽业务;
(六)伪造与商标代理行为有关的文件或者证据,或者诱导、指使他人伪造文件或者证据;
(七)为商标代理机构或委托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政府奖励提供支持;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的执业行为。
第五章 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四川省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四川省商标协会设立商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监督四川省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行为。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
(二)非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三)受理四川省商标代理服务行业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将相关处理决定报告四川省商标协会。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查实违反本规范的,处理种类有:
(一)约谈;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终止会员资格;
(五)提交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商标代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活动违反本规范的,可以向委员会投诉举报,委员会也可依职权主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真实有据,对于恶意投诉举报的,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经四川省商标协会代理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四川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