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下载】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全文

2021-10-26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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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10月2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报告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马增科 摄




10月2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实践证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人民法院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努力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下为报告全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即可下载PDF版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1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 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效,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亲自部署推动一系列重大改革,为新时代全面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在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作出专门规定,制定修改知识产权法律,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等重大改革作出决定,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的监督,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有力促进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发展。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刑事三大审判领域,主要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等权利保护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规制相关案件,在激励创新创造、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文化繁荣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随着我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更加注重全面保护、更加注重严格保护、更加注重司法保护。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案件数量迅速攀升。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比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年均增幅高出12.8个百分点,反映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二是新型纠纷大量涌现。涉及互联网核心技术、基因技术、信息通信、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及平台经济等方面新型案件日益增多,复杂技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难度加大,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边界、责任认定对司法裁判提出新挑战。三是网络侵权易发多发。网络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与线下侵权相比,线上侵权行为更易实施、更加隐蔽、更为复杂,影响涉及面更为广泛,收集固定证据更加困难,权利人维权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利益平衡愈加复杂。知识产权涉及利益关系复杂,且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平衡保护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准确把握多层次价值取向,稳妥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都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同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发生深刻变革、实现长足进步。专业化审判体系基本建成,北京、上海、广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相继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挂牌成立。专业化审判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持续深化,全方位司法保护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智慧化审判模式广泛运用,现代科技与知识产权审判深度融合,为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涉外审判影响力日益增长,中外权利人受到依法平等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交流合作深入开展。现在,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知识产权审判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品牌强国建设、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及成效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全面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着力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着力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2013年至2021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218.1万件,审结206万件。其中,审结专利案件14.3万件,著作权案件131.6万件,商标案件43.7万件,技术合同案件1.8万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9件、司法政策性文件11件,发布指导性案例30个,完成党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知识产权相关改革任务12项。通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加强对创新的保护,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激励创新。

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专利。科技创新成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指导意见,出台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和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格保护发明创造,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服务科技强国建设。制定司法解释,落实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妥善审理涉及5G通信、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一批高新技术案件,加大对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技术产业升级。

依法保护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保护创新就要保护人才。落实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妥善处理因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价值确定和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保障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让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得到更大激励。审理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等案件,结合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保障职务发明人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合理界定已尽勤勉义务科研人员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利益和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农业科技创新,关系农业农村现代化,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出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见,加大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制定植物新品种权案件司法解释,依法严格保护国家种质资源,加大对“南繁硅谷”等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种业科技创新。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建合作机制,积极参加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审理水稻“金粳818”、玉米“隆平206”等品种权案件,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加强优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依法审理“库尔勒香梨”等地理标志侵权案,保障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维护市场法治环境

产权和知识产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公平竞争,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加强反垄断审判工作。鼓励竞争、反对垄断,有利于保护创新创造活力,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空间,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竞争中性特点,准确把握竞争政策,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保护竞争活力。依法审理生物医药、电信服务、文化消费等民生领域垄断案件,消除市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依法审理奇虎与腾讯垄断纠纷等案件,坚决规制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互联网领域垄断行为。研究完善涉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认定标准,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惩处。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2.4万件,保护竞争者利益,改善消费者福利。审理电商平台“二选一”、“网络虚假刷量”、屏蔽浏览器广告等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网络空间市场竞争秩序。审理“小度”智能产品语音指令案,制裁人工智能产品市场恶意混淆、误导公众行为。坚决制止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进行良性竞争。

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是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保护创新财产、保护公平竞争。出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细化保护客体、保密义务、侵权判断、民事责任等规定,统一裁判标准,加大侵权违法成本。明确诉讼中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举措,打消对诉讼中“二次泄密”的顾虑,鼓励权利人依法维权。审理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依法严惩不诚信行为。审理泄露投标标底降幅案,明确标底降幅属于受保护的经营信息,坚决制裁招投标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规范商标注册使用行为。出台商标授权确权司法解释,维护诚信原则和商标注册秩序。2020年,审结商标授权确权一审行政案件1.6万件,有力促进商标注册秩序规范化。审理“海棠湾”商标抢注等案件,坚决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审理王老吉与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等案件,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涉商标、品牌纠纷。加大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重拳惩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行为,服务品牌强国建设。


(三)加强对新兴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引导新领域新业态规范健康发展

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审判要跟上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以规则之治激励创新创造、化解矛盾风险。

探索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审理人工智能生成文章著作权案,对人工智能自动生成文章是否构成作品进行有益探索。审理“懒人听书”有声读物著作权案,明确朗读文字作品保护规则,引导新兴文化消费行业规范发展。审理共享单车“扫码开锁”专利权案,依法保护共享经济自主创新成果。审理证券金融信息知识产权案,明确抄袭金融数据终端产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秩序。通过公正审理一系列新型知识产权案件,明晰保护规则,明确权利边界,引导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妥善审理涉平台经济案件,明确规则、划清底线、规范秩序。出台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导意见,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审理群控软件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合理划分数据权益权属及边界,维护用户数据权益和隐私权。坚决制裁过度采集使用个人信息、利用算法实施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行为。妥善审理数据确权、交易、服务、隐私保护等案件,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


(四)加强对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关系文化艺术创新创作,关系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关系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保护红色经典传承。红色经典承载的精神价值,是党和国家宝贵精神财富,是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出台司法政策,指导正确审理涉及红色经典传承和英烈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文化传播秩序,引导公众自觉抵制历史虚无主义,抵制低俗、庸俗、媚俗。严厉制裁侵害红色经典和英烈合法权益行为,旗帜鲜明保护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依法审理“刀靶大捷雕塑”等红色经典著作权案,坚持尊重历史、尊重法律、尊重权利,兼顾经典传承和权利保护,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加强著作权保护。出台著作权保护意见,切实加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著作权的保护。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兼顾传播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激励创作和保障人民文化权益关系,促进智力成果创作和传播。制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及相关司法政策,细化“通知删除”规则适用标准,合理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平衡权利人和网络服务平台权利义务关系。严厉惩治虚构版权牟利等“碰瓷”行为,维护图片版权市场法治秩序。依法审理同人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保护在先创作者和取得合法授权传播者的合法权益,为“二次创作”厘清法律边界。在网络游戏侵害金庸武侠小说改编权案中,坚持市场价值导向,依法判处1600余万元赔偿。在侵犯《流浪地球》等热门影视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中,对8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并追缴违法所得,彰显严惩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力度和决心。

加强文艺作品、文化产品保护。注重发挥司法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激发文化创意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繁荣。依法审理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短视频等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促进新型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健康发展。审理“Q版孙悟空”美术作品侵权案,尊重原作品权利人合法权益,也为传统历史文化再创作留出空间。审理涉“光头强”“喜羊羊”“米老鼠”“功夫熊猫”“小猪佩奇”等动漫形象知识产权案件,鼓励原创、反对剽窃。积极探索商品化权益保护,将知名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作品元素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拓宽文艺作品、文创成果司法保护方式。

加强传统文化、传统知识保护。保护传统文化,就是保护民族瑰宝。依法审理涉及中医药、民间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华老字号等案件,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进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设,研究中药品种保护新情况新问题,助推中医药守正创新、传承发展。审理苏绣绣品侵权案,依法保护底稿作品著作权,保护刺绣艺人再创作付出的劳动,保障刺绣传统文化及刺绣产业健康发展。审理《寿光县志》古籍点校案,依法保护点校者创造性劳动,推动古籍发掘、保护和传播。设立景德镇知识产权法庭,保障国家陶瓷文化传承创新试验区建设。福建德化法院加强陶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受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赞扬。


(五)健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

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的隐蔽性,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是世界性难题。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切实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努力破解“举证难”问题。出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完善证据提交、证明妨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制度,健全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证据规则。将“书证提出令”扩大到“证据提出令”,明确掌握证据一方举证义务,明确证明妨碍和妨害证据保全法律后果,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审理“挂机刷量”案,依法适用证据规则,判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被告赔偿2300余万元。审理区块链存证等案件,支持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保存、提交证据。建立“云上物证室”,运用3D扫描技术建立电子物证管理系统,便利当事人举证、质证。

努力破解“周期长”问题。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为权利人及时提供司法救济,避免因诉讼周期长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扩大。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防止滥用保全进行不正当竞争。在平行诉讼高发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领域,探索完善“禁诉令”适用。审理涉电商平台反向行为保全案,26小时内紧急作出裁定,平衡保护专利权人、经营者、电商平台和消费者利益。审理大疆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等案件,采取“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方式,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努力破解“赔偿低、成本高”问题。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违法成本低是重要症结之一。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让严重侵权者得不偿失,让遭受侵权者得到充分赔偿。审理“小米”商标侵权、“卡波”技术秘密侵权等案件,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让“侵犯知识产权就是盗取他人财产”观念深入人心。在“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中,综合考虑原告全球市场份额高、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被告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判赔1.59亿元,切实保护重要产业核心技术,有效震慑不法行为。依法适用侵权人获利、证明妨碍制度等方式确定损害赔偿,让侵权违法者无利可图。

努力破解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加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建立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组成的案例指导制度体系,建成知识产权案例库和裁判规则库,出台加强类案检索指导意见。针对审判实践中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使法律适用标准有案例参照、有规则指引,推进裁判标准统一。


(六)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坚持以改革思维破解难题,以创新方式保护创新,通过制度改革和科技变革,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健全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设立北京、上海、广州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支持南京、武汉、深圳等24地设立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建成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优化案件管辖布局,审理一大批标杆性案件,在统一裁判标准、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深入推进“三合一”改革。全国21个高级法院、164个中级法院和134个基层法院有序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会同有关单位推动刑事案件批捕、起诉集中管辖,促进民事维权、行政查处、刑事制裁有效衔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入罪标准及从重处罚情形,规范办案程序。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万件,严惩链条式、产业化犯罪。审理侵犯“乐高”积木著作权犯罪案,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六年并处9000万元罚金,充分发挥刑事制裁强大震慑效果。

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大量专业、前沿、复杂技术问题,技术事实查明直接影响案件质效。建立技术调查官、技术咨询专家、技术鉴定人员、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技术事实认定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出台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司法解释,建立“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和共享机制,450余名技术调查专家入库,覆盖30多个技术领域,全国范围共建共享、按需调派,有效缓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

加大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生效裁判的执行,决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终效果。出台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和工作指南,充分发挥以现代信息科技为支撑的执行查控模式、执行财产变现模式、执行监督管理模式作用,切实提升知识产权案件执行质效及规范性、透明度。

推进知识产权审判执行信息化智能化。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快建设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科技法庭,积极运用5G、AR、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提升审判质效。建成全国法院统一的司法区块链平台,支持当事人在线进行数据存证和验证。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等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在线办理大量知识产权案件,有效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人民群众称赞是立案“不打烊”、审理“云端见”、执行“不掉线”。


(七)参与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强化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增强系统保护能力。

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协作。会同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旅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完善协同配合机制,推进业务交流、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形成保护合力。依法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行为的审查,促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完善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加强在线诉调对接。推动构建行政执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强化协同治理效果。

推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长三角三省一市法院与当地知识产权局建立合作机制,加强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助推区域协同创新。出台服务北京“两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深圳先行示范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意见,支持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形成品牌效应。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庭审,连续多年发布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知识产权平等保护与国际司法合作,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影响力

坚定不移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尊重非歧视性规则的国际营商惯例,遵守国民待遇等世贸组织原则,对内外资企业、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积极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促进营造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展示我国保护创新、开放包容的自信与决心。审理“施耐德”商标侵权案,依法制裁恶意抢注行为,有效保护外商的驰名商标。审理达索公司软件著作权案,判决对外国工业软件权利人予以高额赔偿。审理“红牛”商标权属案,依法维护外国企业合法权利。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我国日益成为值得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优选地。

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出台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细化落实TRIPs协议有关临时措施规定。明确商业秘密“秘密性”、善意使用不停止使用等裁判标准,保障国际条约国内转化适用。审理“迪奥”商标行政案,准确把握《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精神,便利外国权利人在华获得商标权保护。审理“双季米槐”植物新品种权案,依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将“许诺销售”纳入“销售”行为调整范围,使权利人得到充分保障。审理新思公司软件著作权案,同时适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我国国内法,对外国当事人权利给予有效保护。

深化与国际组织交流合作。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司法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联合发布典型案例集(中国卷),参与建设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与条约数据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开展诉调对接,成功调处多起涉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拓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渠道。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受邀出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官顾问委员会委员,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经验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治理规则创设和修订,加强司法交流合作,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总的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实践证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党的领导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知识产权审判改革创新、实现历史性跨越,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快健全,充分体现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第二,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根本立场,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通过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群众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第三,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任务,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着力营造尊重创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法治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创造高品质生活。第四,依法平等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准则,切实贯彻民法典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国际规则,履行国际条约,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和各国权利人知识产权,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第五,防止权利滥用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原则,坚持公正合理保护,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坚决防止权利滥用,平衡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二、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结合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报告反馈的问题清单,根据调研分析,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一是知识产权司法理念与新时代新阶段要求还有差距。有的法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认识还不到位,主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扩大对外开放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对正确处理依法严格保护和防止权利滥用关系、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认识需要深化,司法实践中平衡把握和准确运用存在差距。

二是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有待提升。虽然破解“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取得积极进展,但这些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总体上仍显不足,对维权费用支持偏低。案件数量增长迅速,一些案件审理周期仍然较长。部分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现象仍然存在。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存在专业性、权威性不足现象。

三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需要深化。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体系不够健全。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民事、行政和刑事保护衔接不够顺畅,制约了司法保护合力发挥。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尚不健全,证据规则、事实查明、保全制度、损害赔偿等审理规则亟待完善。

四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如,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如何健全,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知识产权如何有效保护,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如何有效规制,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如何尽快完善,针对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妨害研发创新如何建立裁判救济机制,等等。

五是知识产权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存在薄弱环节。一些领域侵权假冒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个别领域重复性纠纷居高不下,大量挤占司法资源。重点领域整治力度还不够、震慑还不到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发挥不够,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的体制机制还不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存在不统一现象,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协调有待加强。

六是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存在不适应问题。有的法官办理新型、复杂、高技术案件专业水平存在差距,服务国家战略的司法能力有待提高。知识产权复合型审判人才缺乏,专业法官流失现象在一些法院较为突出,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亟待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尚不健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作用发挥还不够。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制约监督机制还需完善,存在司法不规范现象,甚至出现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问题,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下一步的措施和建议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作出重大部署。当前,我国正在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作用愈发凸显,这对知识产权审判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把党的领导贯穿知识产权审判各领域各环节,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求,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一是着力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司法改革。全面总结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三年试点工作情况,提出进一步改革方案,促进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深化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建设,完善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和程序集约化的审判体系。强化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功能,加强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健全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治力度,提高维权费用支持比例,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健全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深化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推进知识产权案例、裁判文书和裁判规则数据库深度应用,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二是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加强专利权司法保护,切实保护科技创新成果,增强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助推商标品牌建设和商品服务贸易发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加强传统文化、中医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发展。

三是着力推动健全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推进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加强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惩戒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功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领域重拳出击、整治到底、震慑到位。

四是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依法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深入推进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建设。坚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立足司法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促进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加强跨境司法协作,依法保护我国公民、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安全和合法权益。

五是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顺应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强知识产权新型疑难法律问题研究,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研究完善算法、商业秘密、人工智能产出物、开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裁判规则,加强平台经济、科技创新、信息安全、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司法。研究完善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惩处“专利陷阱”“专利海盗”等阻碍创新的不法行为。破解知识产权诉讼难题,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六是着力建设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坚持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加强政治建设,筑牢政治忠诚,增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服务大局意识和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储备和遴选机制,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基层和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健全专业化审判人才梯队,切实解决优秀知识产权法官流失问题。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审判权运行和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以下建议:一是针对知识产权诉讼特点,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适时编纂知识产权法典,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二是制定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三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保障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院布局,对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给予更多关心支持。四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对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推动及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困难,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审判的高度重视,全国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受鼓舞。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决议,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努力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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