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提交伪证处罚7人|附六案例

2021-09-17浏览次数:

来源: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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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14:3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行新闻通报会,通报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涉伪证处罚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六例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案件涉伪证处罚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1年9月10日)


一、伪造检验报告、广告登记证等“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1165号


2.当事人:原告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


3.被罚款人:李某、白某某


4.涉案商标:第1486278号“家家JIAJ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食用油”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1)检验报告复印件显示商标标识为“家家JIAJIA及图”,与检验报告原件显示的“长丰”商标标识不一致;


(2)清真食品准营证复印件显示登记范围为“家家牌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与原件显示的“长丰牌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不一致;


(3)针对同一户外广告登记证作出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两份公证书,一份显示广告宣传时间为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广告宣传内容为“宣传广告”,另一份显示广告宣传时间为2013年2月29日至2014年2月28日、广告宣传内容为“家家宣传广告”,并且2013年2月29日实际上并不存在;


(4)两张发票复印件显示货物名称为“家家食用油”,与原件显示的“食用油”货物不一致。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分别罚款一万元。该案为我院首例针对商标行政案件中涉伪证行为作出的处罚。



二、伪造产品图片等“茶马古道及图”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0)京73行初14664号等六起案件


2.当事人:原告姚某、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毛某


3.被罚款人:毛某


4.涉案商标:第3084001号“茶马古道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糖、米、醋、挂面”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1)编号6958905303211商品的图片显示商标标识为“茶马古道及图”,与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的“金宝象”商标不一致;


(2)发票的销售方“武夷山市迁岁有限公司”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和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实并不存在,且该销售方在五张发票中显示的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3)发票复印件显示有诉争商标标识,具体商品标注为“醋、米”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茶具、刻章”等商品不一致,且查验结果未显示诉争商标标识。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决定对毛某在六起案件中的伪证行为罚款三万元。



三、伪造发票等“绿森林小屋”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0)京73行初13177号


2.当事人:原告东莞市金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被罚款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涉案商标:第8403409号“绿森林小屋”商标,核定使用在“树脂胶泥、刷墙粉”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三张发票所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显示了“绿森林水性硅藻泥绿森林小屋”字样,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绿森林硅藻泥”货物明细清单不一致。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吉林省绿森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



四、伪造发票等“ITSTYLE ”商标使用证据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0)京73行初13083号


2.当事人:原告陈某某、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安徽星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被罚款人:安徽星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涉案商标:第9841494号“ITSTYLE ”商标,核定使用在“洗面奶、口红”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发票复印件显示有诉争商标标识,具体商品标注为“面膜、乳液”等,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室内拖鞋、电喇叭”等商品不一致,且查验结果未显示诉争商标标识。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安徽星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一万元。



五、伪造发票等“美琪琳”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1)京73行初8597号


2.当事人:原告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何某某


3.被罚款人: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


4.涉案商标:第10048229号“美琪琳”商标,核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五张发票的货物名称均显示有“美琪琳”字样,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显示五张发票均无“美琪琳”字样;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明确认可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前述发票证据与查验结果不符并主张撤回该部分证据。


6.审理结果: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在行政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撤销复审案件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与基础,亦是人民法院在相关行政诉讼程序的审查对象,伪造使用证据的行为将严重损害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虽然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程序中主张撤回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虚假证据,但无法改变其已经实施提交虚假证据的事实,且该主张系虚假证据被行政机关明确指出之后提出的。故本院认定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伪造,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原告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


六、伪造发票等“BLACKDIAMOND”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1.案号:(2021)京73行初3275号


2.当事人:原告黑钻石装备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骆某某


3.被罚款人:骆某某


4.涉案商标:第4579231号“BlackDiamond”商标,核定使用在“手杖、登山杖”等商品上。



5.涉案伪证行为:


两张发票复印件的开票日期和发票号相同,货物名称却不一致,一张为“WTB2144-25L及WAC-835登山杖套装”,另一张为“皮革毛皮制品WTB2144-25L登山包”,存在自相矛盾,且其中一张与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结果所载“皮革毛皮制品WTB2144-25L登山包”货物名称不一致。


6.审理结果: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


7.处罚决定: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三人骆某某罚款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