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6浏览次数:
文源:澎湃新闻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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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安徽阜阳农户家中的一只鸡被气枪打死,意外牵出一起网络枪支大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案件中,一款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的通厕器握把被阜阳警方鉴定为枪支散件。阜阳中院一审认定,该握把的设计研发者、江西男子姜志平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判刑13年。姜志平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13日,安徽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将此案发回重审。
两年过去了,案件仍悬而未决。近日,澎湃新闻从姜志平辩护律师处获悉,姜志平亲属与此案侦查机关之间的行政诉讼案将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澎湃新闻了解到,姜志平案被发回重审期间,案件曾退回阜阳市公安局颖东分局。颖东分局于2019年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2020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有效。
此后,姜志平妻子邵芬向颖东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颍东分局公开就通厕器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产局申请宣告无效事宜的决策性文件及处理本案立案、出庭等事务所产生的费用清单。今年4月2日,颍东分局答复不予公开,家属向阜阳市政府申请复议,但该答复继续维持。于是,邵芬向颍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阜阳市公安局颖东分局7月2日作出的行政诉讼答辩状
颖东分局在7月2日向法院出具的答辩状中称,该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于法有据,且此前不予公开答复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案件案卷中的程序文书、鉴定文书和已被撤销的原审判决书作为证据,向专利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一做法并不合法,“依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章节和法条,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少数情况下允许侦查机关就侦查行为出具情况说明,但绝没有授权侦查机关去制造证据。”
1、通厕器握把被鉴定为枪支散件,研发者一审获刑13年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3月,安徽阜阳一位农民家中的鸡被气枪打死。当地警方顺藤摸瓜查出了一个遍布全国的网络售枪团伙,共涉及来自天津、安徽、广东等地的6名被告,姜志平是其中之一。
在姜志平仓库中,警方共查获了3870件他所研发生产的高压通厕器握把,这些握把后来全部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姜志平家属称,姜志平从事塑料家居日用品设计,这款通厕器握把是其设计的专利产品。此案一审时,辩护律师曾当庭向法庭提交了涉案通厕器握把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
杨卫华告诉澎湃新闻,一审时,鉴定机构通过将姜志平设计、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鉴定机构认为,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样枪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推定握把属于枪支配件。
2018年9月17日,阜阳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姜志平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一审判决书显示,阜阳中院以《枪支散件的检验方法》并非要求枪支散件必须有功能上的完全排他性,驳回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书载明,姜志平曾在侦查阶段供述称自己是在网上了解到气枪握把的相关信息后,画了设计图并打造模具、批量生产。
一审判决下达后,姜志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时,辩护人提出鉴定程序违反规范,要求重新鉴定。
2019年3月13日,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此案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2、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申请宣告专利无效被驳回
发回重审后,此案曾退回颖东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6日,颖东分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请求对该握把的外形专利宣告无效,理由是依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涉案专利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澎湃新闻注意到,颖东分局提交的证据包括案件所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多份枪支性能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此案已被撤销的原一审判决书复印件等。
颖东分局认为,涉案专利有违法律和公序良俗,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局在申请书中写道,涉案速通通厕器握把按照一般常人认识,明显具有强制握把的外形特征,与市面上各类通厕器握把造型迥异,“且在申请专利之前的三个月,姜志平已经被公安机关羁押,由此可见,申请专利的目的是其家人试图以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对此,邵芬向澎湃新闻解释称,此专利实际挂靠在姜志平表哥邵勇水的名下,申请过程也持续了一段时间。
2019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并于当年10月14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邵勇水认为,涉案专利是速通通厕器,属于卫生设备,从图片中无法得出部件可以作为枪支散件的结论,外观设计保护的仅仅是形状,不能因与枪拖形状类似就说明是枪托。
最终,合议组认为,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如存在涉案专利被滥用导致违法情形,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行使其职权。
2020年5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审查决定书认为,创造发明本身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述“违反法律”的情形。此外,“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者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涉案专利涉及一种速通通厕器,不属于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情形。
3、家属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两度被拒后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3月16日,姜志平妻子邵芬向颖东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颍东分局公开就通厕器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产局申请宣告无效事宜的决策性文件及处理本案立案、出庭等事务所产生的费用清单。
4月2日,颍东分局答复不予公开,这一决定后续在家属向阜阳市政府申请复议时得到维持。其后,邵芬向颍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开庭通知书显示,此案将于7月20日在颍东区法院开庭审理。
颖东分局在7月2日向法院出具的答辩状中称,该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于法有据,且此前不予公开答复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颍东分局在答辩中称,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因此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是正当的,不存在滥用权力。
其次,颍东分局表示,邵芬起诉的理由不成立。颍东分局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不公开,“我单位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是正当权利,与原告无关,我单位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事宜的决策性文件以及处理本案立案、出庭等事物所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清单属于内部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对此,邵芬代理人杨卫华认为,颍东分局使用尚未判决案件案卷中的程序文书、鉴定文书和已被撤销的原审判决书作为证据,向专利局申请涉案专利无效,这一做法并不合法,“依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关章节和法条,侦查是指侦查机关收集、调取证据,少数情况下允许侦查机关就侦查行为出具情况说明,但绝没有授权侦查机关制造证据的。”
杨卫华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所规定的“可以不公开”的信息都是过程性信息,而邵芬申请公开的是最终的决策性文件,且该文件或对姜志平的案件产生影响,颍东分局将决策性文件理解为第16条的内部过程性信息,属于扩大解释。
邵芬告诉澎湃新闻,距离丈夫被带走已经五年有余,案件至今仍未有定论,她一人支撑家庭重担已感困难重重。她表示,无论最终判决姜志平有罪与否,她都可以接受,“我只希望颖东分局能够明白地告诉我,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目的究竟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