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2浏览次数: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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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下称《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
据了解,此次起草《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围绕保护范围、帮助侵权、科研例外等,明确裁判规则,服务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当前种业领域侵权套牌等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在许诺销售、帮助侵权、临时保护期和权利终止后又恢复时的终止期费用补偿、惩罚性赔偿、接近阈值认定等条文中,《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扩大育种创新成果法律保护范围,提高损害赔偿数额,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切实加大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
强化保护势在必行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我国已是世界种业大国,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势在必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种业市场品种同质化、仿冒、套牌等问题较为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近年来植物新品种权纠纷增幅较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亟需统一和规范。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因此有必要进行归纳总结,出台新的较为系统的司法解释,回应司法需求。
在《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农业林业界和法律界的意见,努力达成最大程度的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解释,在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积极通过司法保护推动育种创新,以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为宗旨;聚焦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实践特点,切实增强司法保护的实际效果;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需要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1年和2007年分别制定《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前者主要规定案由和管辖等程序性问题,后者主要规定品种权侵权判定问题。根据民法典出台后相关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仅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是在2007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侵害品种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补充性、完善性的规定,保持了与2007年司法解释名称及内容的体系性和延续性。《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施行后,原两个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五大亮点值得关注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涉及许多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内容,有五大亮点。
首先,扩展保护范围。《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繁育方式限制,规定了品种权所保护的繁殖材料不限于申请品种权时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该解释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有效丰富和拓展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将我国植物新品种权司法保护水平推到了一个新高度。
其次,提升保护力度。该解释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明确对于多数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要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此外,明确对品种权人的全面利益补偿。为全面保护品种权人的智力成果,确保其经济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分别规定品种权终止后又恢复权利的终止期实施费和临时保护期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保障品种权人在权利终止期和临时保护期内的利益亦能获得合理补偿。
再次,降低维权难度。一是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便利品种权人维权。对于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授权品种相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将证明二者不属于同一品种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诉侵权人。二是充分运用文书提供命令和举证妨碍制度,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诉侵权人有抗拒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案件相关事实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权利人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
第四,完善法律制度。该解释借鉴专利法上的科研例外原则,对于育种领域的科研例外作出规定,明确利用授权品种培育新品种以及利用授权品种培育形成新品种后为品种权申请、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需要而重复利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便利育种科研和改进创新。此外,《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和合法来源抗辩及其适用条件,并特别强调证明种子销售合法来源时除了要符合渠道合法、价格合理和来源清楚等一般要求以外,销售者自身还需符合相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有效保护交易安全。
最后,规范鉴定程序。《植物新品种权司法解释二》明确了鉴定人、鉴定方法的选择以及重新鉴定的条件等。该解释对实务中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推荐鉴定人的做法予以认可;对于没有分子标记检测方法进行鉴定的品种,可以采用行业通用方法进行鉴定;规定必须有合理的理由才能申请复检、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防止拖延诉讼。(赵瑞科)
编辑点评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要求“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是题中应有之义。此次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是对2007年司法解释的补充和完善。新的司法解释与时俱进,聚焦当下种业领域的维权难题,以知识产权严保护为导向,进一步扩大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细化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降低了品种权人的维权难度,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为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孙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