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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董佳丽 华进国内专利事业部
>>> 关于“UI”
用户界面(UserInterface,简称UI)亦称人机交互界面,是系统和用户之间进行交互和信息交换的媒介。UI界面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且存在于人与设备信息交流的各个领域。比如,在软件应用领域,UI界面通常为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界面,一般包括图标、选项等内容。
当前,专利中UI界面的保护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这主要是因为:
UI界面在商业上的巨大价值。如今,用户体验已成为软件应用能否获得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设计精良、人性化的UI界面无疑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提升用户体验。因此,其商业价值巨大。
UI界面在侵权取证中的作用。软件应用类专利经常面临着侵权取证困难的痛点,而UI界面由于直观性较高,容易取证。因此,其可以对软件应用类专利的侵权取证提供有力支撑。
既然,企业或发明人有必要在专利中对UI界面进行保护,那么,对于相关领域的专利代理师而言,需要了解哪些保护UI界面的方法和技巧呢?
下面,笔者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 “UI”界面的保护内容
一般来说,UI界面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对UI界面静态外观的保护
对UI界面所呈现的动态外观的保护
UI界面不仅是一种美术上的设计,拥有外观属性;在UI界面呈现动态外观的过程中,还涉及到技术属性。这两种属性为我们通过专利对UI界面进行保护提供了思路。
一方面,对于UI界面的静态外观,可以通过外观设计专利来获得保护,这一部分的内容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暂且不表。
另一方面,对于UI界面呈现的动态外观,既可以通过发明专利获得保护,也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保护。本文将重点对如何利用发明专利保护UI界面所呈现的动态外观进行简要分析。
>>> “UI”界面的保护方法
通常情况下,软件应用类专利如何进行保护,往往和该应用类专利涉及的技术创新点在后台还是在界面有关系。具体的权利要求布局维度应该尽量避开“太过底层化撰写”以及“太过表象化撰写”。
“太过底层化撰写”将会给后端程序中的侵权取证带来困难,并且脱离产品的自然形态。
“太过表象化撰写”又很有可能陷入A25条或者A22条的审查中。
因此,为了更合理地保护软件应用类专利,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具体介绍权利要求布局方式。
参考案例1:
现有技术中,在手机与蓝牙耳机建立蓝牙连接之后,手机的状态栏中可以展示蓝牙连接成功信息。但是,用户常常需要完全展开状态栏后,才能查看到该蓝牙连接成功信息,可见这种方式不够直观、清晰,致使人机交互不够智能。
请参考下文所示的UI界面图,在参考案例1的技术方案中,可以在手机与蓝牙耳机建立蓝牙连接后,以悬浮窗口的形式展示蓝牙连接成功信息,让用户无需完全展开状态栏,也可直观、清晰地查看蓝牙连接成功信息,从而增加人机交互的智能性。
对参考案例1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后可知,其主要改进点在于界面,即展示蓝牙连接成功信息的UI界面发生了变化——现有技术是在状态栏中,参考案例1则是在悬浮窗口中。因此,申请人的主要保护诉求并不是针对后台逻辑的,而是针对UI界面的改进,在这种情况下,独立权利应当重点对UI界面(即悬浮窗口)进行保护。
上述案例一的权利要求布局可以参考下述两种方式(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内容 | 特点 | |
第一种布局方式 | “1、一种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 是一种将后台逻辑和UI界面的改进糅合在一起撰写的方式 |
第二种布局方式 | “1、一种信息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 是一种仅对UI界面改进进行布局的方式 |
可见,第一种示例性写法从技术方案来讲更为完整,具有一定创造性,易于进行可视化特征取证。第二种示例性写法从侵权取证这一点来说更容易,但基于其保护范围和创造性高度,容易被A22条锁死在实质审查中。
参考案例2:
当前,手机中安装的许多应用需要具备相应的系统权限才能保证用户正常使用其中的各种功能。例如:提供二维码识别功能的应用通常需要具备使用相机的系统权限才能开启相机并对二维码进行拍摄。在现有技术中,手机可以基于用户的操作为应用授予相应系统权限,而在具备系统权限后,应用即可在所需的任何时机静默使用该系统权限实现各种功能,但这种方式难以保证用户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在参考案例2提供的技术方案中,当手机检测到某一应用使用系统权限之后,就可以展示悬浮窗口,提示用户该应用正在使用系统权限,以避免该应用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系统权限静默获取用户的隐私信息。该技术相较于只要具备系统权限应用就可以在所需的任何时机静默使用该系统权限的现有技术方式而言,可以提高用户隐私信息的安全性。
其中,参考案例2提供了该悬浮窗口的界面示意图如下:
对参考案例2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可知,其不仅是对UI界面进行了改进,还改进了后台逻辑,包括:在检测到应用使用系统权限的情况下对用户进行提示,提供了一种展示系统权限使用信息的悬浮窗口(其UI界面的改进可参见上图)。
在实际作业过程中,专利代理师需要就技术方案改进点的创造性高度进行评估。如果后台逻辑改进点的创造性较高,则可以将侧重点放在后台逻辑的保护上,将UI界面的变化作为响应后台逻辑改进的技术特征来保护;如果UI界面改进点的创造性较高,则可将侧重点放在UI界面的变化上,后台逻辑仅作为必要的技术要素来支撑独立权利的布局。
故而,上述案例二的权利要求布局可以参考下述三种方式(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内容 | 特点 | |
第一种布局方式 | “1、一种权限使用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目标应用触发的操作执行请求,所述操作执行请求用于请求执行目标操作; 检测所述目标应用是否具备执行所述目标操作的目标系统权限; 若所述目标应用具备所述目标系统权限,则执行所述目标操作,并提示用户所述目标应用正在使用所述目标系统权限。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示用户所述目标应用正在使用所述目标系统权限,包括: 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悬浮展示提示界面,所述提示界面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应用正在使用所述目标系统权限。 | 将保护重点主要放在后台逻辑的改进上,主要适用于后台逻辑改进创造性较高的情形 |
第二种布局方式 | “1、一种权限使用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检测目标应用当前是否调用目标系统权限执行目标操作; 若是,则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悬浮展示提示界面,所述提示界面用于提示用户所述目标应用正在使用所述目标系统权限。” | 将后台改进和UI界面改进糅合在一起进行保护,主要适用于UI界面改进创造性较高的情形 |
第三种布局方式 | “1、一种权限使用监控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在当前显示的界面上悬浮展示提示界面,所述提示界面用于提示用户目标应用正在使用目标系统权限。” | 仅从UI界面改进的角度入手,如上文所述,其有一定可能性会落入过于表象化撰写的窠臼中,导致授权存在风险,但不需要对后台进行取证,从侵权取证的维度来看具有较大优势 |
从上述案例1和案例2可以看出,UI界面的改进整体创造性高度并不是太高,所以通常情况下不建议采用仅从UI界面改进的角度进行权利要求布局。但也存在一种特殊的案例,例如:UI界面较现有技术而言变化非常丰富,涉及到各种界面元素的自定义移动、颜色变化、动态播放等,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UI界面改进非常大,则在权利要求布局时可以仅从UI界面上的特征来体现创造性。
>>> 结 语
综合以上案例,在实际作用中权利要求究竟采用何种布局方式,还需专利代理师在实际作业中根据创造性来仔细判断。以上仅是笔者的一些从业经验,专利代理师还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灵活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