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助工作的通知

2021-04-12浏览次数: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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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精神,强化质量导向,清理规范专利、商标申请秩序,推动知识产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知识产权有关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现行政策
  (一)进一步调整规范市级资助政策。
   1.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不得资助专利年费”的要求,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60号)第一条中关于“对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从第7年开始每年按当年实际缴纳费用的50%给予专利权人的资助”的政策和《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复工复产17条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38号)中关于“对企业2020 年实缴的发明专利本年度年费给予50%资助”的政策。已受理的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审核兑付工作。
   2.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精神,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市监发〔2020〕60号)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相应资助标准内,严格按照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资助对象所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额度执行。


   (二)全面规范区(市)县资助政策。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精神,认真进行清理自查和全面贯彻。严格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确保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专利、商标申请阶段的资助。资助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注册商标,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商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费,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


   二、持续优化支持方向
   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系统梳理知识产权资助政策,全面进行科学调整和优化完善,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十四五”期间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各类财政资助,全市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对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的资助。要重点加大对后续运用转化、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的支持,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科学设定工作指标
   突出质量导向,进一步完善与专利、商标工作相关的考核指标体系,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不得将专利、商标申请量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不得设置专利、商标申请量的约束性考核评价指标,不得以行政命令或者行政指导等方式向地方、企业和代理机构等摊派专利、商标申请量指标,不得相互攀比专利、商标申请数量。各类涉及专利、商标的资助不得简单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授权(注册)数量作为主要条件。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