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问题的反馈

2021-04-07浏览次数:


来源:寿仁论科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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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寿仁论科创


2021年2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文件发布后,我们以“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导读”一文对该文件进行解读,经“三思派”微信公众号首发之后,引起强烈反响。经“中部知光”和“寿仁论科创”等微信公众号转载之后,受众进一步扩大。读者与笔者反馈,有的表示认同观点,有的认为解读透彻,有的认为不解,有的提出了疑问或问题。本文将其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解答。


1、政府作为市场主体采购服务,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应该是公开市场的平等交易,为何不是横向项目?


答:对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管理,国家有专门文件作出了规定。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采购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应适用该规定,或者采购方、购买方对经费使用有规定或约定的,应按照规定或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专门规定或约定,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笔者认为,应该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规定。


2、在适用政策的过程中,如何解决政策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答:的确,这是政策适用中的难点。以《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为例,出现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资总额”等术语或提法,对这些术语或提法的准确理解,是理解和适用人社部发〔2021〕14号的基础和前提。但是,有些术语是实操中使用的,很难找到其出处和内涵。例如,笔者曾检索“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词,就没有查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也查不到其出处和确切定义。既然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法,自然就出现了“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说法,但“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是该文件要规范的。这是难点之一。


人社部发〔2021〕14号文是为贯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但是该文规定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却不完全一致,提法上有些出入。这是难点二。


人社部发〔2021〕14号文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规定,但两者规定的内容也不完全一致,也存在出入。这也是难点。

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21〕14号文的规定,必须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起来。但如何结合,需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解读。笔者的解读,就是希望达到这一目的。


3、文中对“属于还是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仍然没解释清楚,这个“不属于”应该和前面的“属于”相呼应,其修饰的主语应该都是横向项目中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而该文就没有说明哪些情况是“不属于”。文中的分析认为这三类横向项目都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如果都属于,文件就没有必要对这三类区分“属于”和“不属于”,直接表述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均属于成果转化,执行成果转化政策”不是更加清晰明了,还用得着费这么多口舌区分“属于”与“不属于”?而且该文混淆了“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表述。


答:人社部发〔2021〕14号文第三条规定的“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是对“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能否适用该文第一条规定作出了三条限定:一是“其中”,是指“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即通常被称为“横向项目”;二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即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三是“到当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文中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解读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以“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的,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二是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理解为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


“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和“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科研人员对与履职无关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即非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4、对“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的人员绩效支出,应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如何解读?


答:人社部发〔2021〕14号文第三条前半部分规定了“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现金奖励“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即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那么“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的现金奖励应“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不属于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包括利用一般科学技术知识为企业或其他组织开发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利用科技成果或科技知识承担政府采购项目等。


5、现在多数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采取鼓励的态度,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验收以后,学校多数由财务部门核算项目的纯利润,再按照一定比例发放给项目团队。经过调研发现,对于这样的科研奖励,学校基本都计入了绩效工资的总量,但有的学校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管理。学校相关部门给出的解释是,横向科研是学校自筹的钱,跟教育事业经费不同。请教一下,对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这一句的理解,有两个问题:一是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来源于项目本身的利润还是除去项目本身经费的额外奖励?二是对于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横向课题无论是否有知识产权都需要提前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答:对于第一个问题,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来源于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扣除直接成本和税费等的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是否摊销单位的间接成本,由单位作出规定。提取比例也可由单位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


对于第二个问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五条规定:“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先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再提取奖酬金。未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不得提取奖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