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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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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发布了“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介绍(希腊),详情如下。
为帮助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中提前布局商标注册、在注册后选择最为恰当的维权手段,避免在境外维权时“水土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组织开展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流程、商标维权流程制度领域的课题研究。
为帮助我国企业了解希腊商标制度,为企业提供维权信息指导,中国商标网发布《“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介绍(希腊)》,敬请关注。(注:课题研究数据采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一带一路”主要国家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介绍(希腊).pdf
附:
希腊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比较研究报告
希腊地处欧亚非枢纽,区位优势显著,战略位置突出,不仅是海运大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商船队,而且历史悠久,文化灿烂,自然风光秀丽,农业资源丰富,是世界性旅游胜地。作为陆上和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交汇点,希腊是共建“一带一路”的天然合作伙伴。希腊不仅是与中方签订“一带一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首个欧洲发达国家,而今已成为欧洲国家同中国开展互利合作和共建“一带一路”的典范, 中希经贸合作动力强劲,前景广阔。
2018年,中希经贸合作取得丰硕成果,双边贸易总额达70.6亿美元,同比增长36.3%。其中,中国对希腊出口65亿美元,增长36.8%;自希腊进口5.6亿美元,增长31.2%。希腊成功参与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为加大希腊优质产品输华注入强劲动力。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4月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在两国总理的见证下,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希腊经济发展部签署《关于重点领域2020-2022年合作框架计划》,新的三年合作计划将两国重点合作领域从交通、能源、信息通信领域进一步拓展至制造业和研发、金融领域,【1】两国还将以北京2022年冬奥会为契机,加强体育合作,并继续扩大双方在教育、研究、创新等领域的合作。【2】
国家 |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情况 单位: 万美元 | 投资行业 | ||
2017 | 2018 | 2019 | ||
希腊 | 2857 | 6030 | 57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表 1:2017-2019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情况【3】)
二、项目基本内容
本研究项目将从以下几点具体介绍当地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
(一)商标基本制度
(二)商标授权制度
(三)商标确权制度
(四)商标维权制度
三、各程序名称说明
由于各国法律与制度各不相同,且各国官方语言不同。因此,某一程序在各国的称呼亦有所区别。为了统一说明,也为了本项目的读者可以更好理解相关程序,本项目对标国内商标制度,对所涉及的各个程序的名称及其主要内容定义如下:
商标授权程序: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申请人向当地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出的相关程序,如商标注册申请、对知识产权机关的决定进行申诉的程序,等。
商标确权程序:在商标授权过程中,通过行政申请的方式对商标权利的设立产生提出不同意见的主张,如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等。
商标维护程序:为了维护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性或及时性所进行的程序,如商标权利人注册信息变更、商标专用权转让、商标专用权许可授权使用、商标专用权延展,等。
商标维权程序:商标权人为维护商标专用权而对商标侵权人采取的对抗性的民事侵权程序。
官方意见: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对注册申请提出的审理意见,包括形式性的审理意见,如对商标或商品描述的修改建议等;以及实质性的审理意见,如引证在先商标权利驳回注册申请的意见等。
商标复审:商标申请人针对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审理意见所予以的相应修改答复或提出抗辩意见主张的程序。
异议申请: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内,第三人认为该初步审定商标注册将侵害其个体权利或公众利益,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出的、要求禁止该商标核准注册的申请。
第三方观察意见:第三人认为商标注册将侵害其个体利益、行业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提出的、要求禁止该商标正式注册的意见。
四、希腊
(一)商标制度概况
1. 商标立法情况:
希腊现行商标法律为《第4679/2020号法律》,于2020年3月20日颁布,但因新冠疫情的影响,该法于2020年6月1日才正式生效。该法在商标保护方面做出了许多改变,如可注册商标类型、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的证据提供、商标行政保护程序和商标司法保护程序等。该法实行前希腊商标法为2012年4 月11日颁布,2012年10月11日生效的《第4072/2012号法律》。
希腊于2000年8月10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截止2020年12月31日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书》。
2. 商标事务主管机构及主要职能:
机构设置 | 职能 |
经济,发展和旅游部–商务总秘书处–商业财产局 Ministry of Economy, Development & Tourism – General Secretariat of Commerce – Directorate of Commercial Property | 负责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
商标行政委员会 Administrative Trademarks Committee | 对商标异议、无效、撤销程序的审查 |
初审民事法庭 | 出台强制令和临时限制令 (强制令和临时限制令不得上诉) |
雅典和塞萨洛尼基的一审专门民事法院 | 商标民事诉讼审理(不正 当竞争、侵权) |
行政法院 First-Instance Administrative | 审理异议、无效、撤销程 序的上诉 |
上诉法院 | 行政:Administrative Court of Appeal 民事、刑事:appeal court |
最高法院 | 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可以对二审诉讼结果上诉 至最高法院 |
3. 官方语言:希腊语 Ελληνικά
(二)商标授权制度
1. 可注册及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1.1 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商标可以是能够以图形方式表示的,能够区分某项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任何符号。商标尤其可以是文字,名称,公司名称,别名,插图,设计,字母,数字,颜色,声音(包括音乐用语),商品形状或其包装等。【4】
1.2 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法律针对气味商标、证明商标、保证商标不接受注册。
2. 商品分类依据及对商品描述的要求
商标分类基于第11版尼斯商品分类,接受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和类别标题中的商品/服务,接受欧盟共同通讯中的欧盟通用的商品描述惯例。
3. 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在评估商品的类似性时,应考虑与这些商品本身相关的所有相关因素,即:商品的性质,最终用户,预期目的,使用方法,以及它们是相互竞争还是互补。其他因素包括分销渠道,相关公众和商品/服务的通常来源。【5】
4. 商标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4.1 绝对理由:
4.1.1 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不符合第121条要求的标志;没有任何显著性特征的商标;商标仅由用以指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种类、质量、属性、数量、地点、价值、地理来源或产品生产、提供服务的时间及其他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组成;商标仅包括在日常语言中或在贸易惯例中已成为习惯的标志或指示;仅由产品性质决定的形状构成的标志,或者为取得技术成果或使产品具有实质价值所必需的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原则的标志;具有欺骗公众性质的标志,例如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的标志。【6】
4.1.2 同样,以下标志也不得注册为商标:
旨在区分受欧盟法律、地理标志保护的葡萄酒或烈酒的标志,如果这些葡萄酒或烈酒没有特定来源;
包含或由原产地标记或地理标志组成的标志,或根据欧洲法律注册且涉及同一类型产品的标志,除非商标注册申请是在农产品和食品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申请提交之日后提交的。【7】
4.1.3 商标不能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第3款所指的希腊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国家名称,旗帜,标志,符号,标志和标记(第213/1975号法律,A΄258号法律)以及本条规定的条件以及具有极大象征意义和特定公共利益的标志,尤其是宗教标志,表达方式和文字;违反诚实信用或恶意的标志。【8】
4.1.4 尽管有本款规定,但直到该商标的提出之日由于其使用而具有显著性,该商标仍被接受注册。【9】
4.2 相对理由:
4.2.1 .以下标志不得注册:
如果标志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且该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在先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相同;如果标志与在先商标相同、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似,或标志与在先商标相似、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标志与在先商标近似、与在先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导致引起公众混淆的风险或与在先商标有关联的可能性;如果与具有声誉的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在后商标的使用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当地利用在先商标的声誉或显著性特征,或损害其专有权,或声誉,则无论在后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在先商标类似。【10】
4.2.2 在先商标是指:
在商标申请之前已通过国际注册指定希腊或已经在欧盟注册的商标,需要考虑这些商标的优先权和在先权利;已注册的国际商标或集体商标;《巴黎公约》第6条所指的在商标申请之日或适当情况下,就商标注册申请主张优先权的知名商标。【11】
4.2.3 不接受注册标志:
如果与未经注册的商标或贸易中使用的任何其他具有显著性标志或功能的标志相抵触,则以上标志所有人有权禁止在后商标的使用,但前提是以上权利是在在后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得的,同时考虑任何优先权的保护;如果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三方人格的在先权利或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在先权利;如果商标是申请人恶意申请的、可能与申请时在国外已注册并使用过的商标产生混淆的。【12】
4.2.4 商业财产局,商标行政委员会或行政法院在商标审查的任何阶段收到在先商标所有人提交的的书面同意(有或没有附加条件),均根据本法第124条第1款消除了在后商标的注册障碍。【13】
5. 商标注册流程
6. 商标授权指南
6.1 注册申请所需文件:
6.1.1 注册申请书及包含信息
商标申请书中除包含商标申请缴费证明还须包含以下内容:商标标样:法律未明确要求标样形式;
申请人的姓氏,名字,住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对于法人,应标明公司名称和所在地;
对于多个申请人,应任命一名作为代表;商标指定的商品/服务的列表,按类别排序;
商标申请日期以提交以上文件的日期为准。【14】
除以上文件外,申请人还须提供以下信息:
申请人签字或由其代理人签字;
如声明优先权,则需要提供申请商标在优先权国的生效日期;如商标注册申请由代理人代理,则须提供代理人的姓名、住址、电话、邮箱;
如商标注册申请由律师提交,则需要提交签字的委托书;
如申请商标是声音商标、颜色商标、三维商标或集体商标,则申请时须注明;
如果申请商标使用希腊字母和拉丁字母以外的字符书写,则应标注这些字符的希腊字母或拉丁字母音译。【15】
6.1.2 委托书:
委托书须包含申请人名称、地址、授权事项,委托书格式可以自行拟定。
仅需签字的委托书原件,无需公证认证,不可延迟提交。
6.2 官方规费:
首类,318欧元/标,折合人民币2546元;附加类,20欧元/标/ 类,折合人民币160元
6.3 顺利注册周期:
法定期限:无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审程:约12-18个月
6.4 注册商标有效期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6.5 中文商标的特别提示:
希腊商业财产局采用EUIPO的方式,即将“非欧盟字母组成的商标”视为对希腊公众没有意义的象征性商标。非常简单的汉字可以视为不具有独特字符的简单几何图形,例如圆形,直线,矩形或五边形。
商标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 Trademarks Committee)将重点关注可能对商标产生视觉影响的主要元素,即“视觉上突出”的元素。标志组成部分的突出特征主要取决于其位置,大小,尺寸和/或颜色的使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视觉效果。正如 Matrazen 法院所指出的那样,“在评估复杂商标的一个或多个特定组成部分的显性特征时,必须特别考虑到每个组成部分的内在特性,将它们与其他元素进行比较。此外,可以考虑在复杂商标的排列中各个元素的相对位置。
上述规定表明,中文商标作为具有显著性商标予以接受,但作为非文字商标而作为图形商标进行审查,尽管中文商标在注册申请时须标注这些字符的希腊字母或拉丁字母读音。
7. 权利维护注意事项
7.1 注册商标的续展
自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可以于商标上次注册期满前一年内提交;如在续展期届满后6个月内提起续展,须缴纳宽展费,规定的期限内未支付法律规定的续展费,则该商标无效。
未续展的商标不会阻碍他人申请相同近似商标,除非当未续展商标的商标权人基于未注册的相同/近似商标的在先权利提出异议,并证明其以相同或类似的形式使用未续展商标时,未续展商标才能阻碍他人申请类似的商标。【16】
7.1.1 续展期规定
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可续展,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可缴纳额外官费续展。
7.1.2 续展所需文件
续展申请书(当地律师准备);委托书原件
7.1.3 官方规费
续展期官费:首类,90欧元/标,折合人民币720元;附加类,20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160元;
宽展期官费:首类,135欧元/标,折合人民币1080元;附加类,30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240元
7.1.4 续展特别提示
商标每十年续展一次,届满后6个月内为宽展期,如商标所有人未缴纳续展费,则商标将归于无效,已经无效的商标不会阻碍在后商标的注册申请。
7.2 注册商标的转让
申请中以及核准注册的商标均可以转让。已注册/申请中商标可以在全部或部分商品/服务上转让;商标转让与企业经营权的转让无关;企业经营权的转让应包含商标转让,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明确规定;转让须有书面协议,且只有转让申请备案才可以对抗第三方;如商标转让时正在被商标局、商标行政委员会、行政主管法院、国务部审查,转让人有权进行额外的诉讼(additional intervention);
商标申请人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3-6个月内如异议双方未达成和解则异议双方参加听证会。如商标申请人在听证会举行之前通过转让取得在先商标(异议引证商标),则禁止注册的在先阻碍被消除。商标申请人仅需出示核准在先商标(异议引证商标)转让的副本即可。【17】
7.2.1 转让所需文件
转让商标签字的经过认证的转让协议原件,希腊大使馆认证时间一般为59天;
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原件,无须公证认证。
7.2.2 官方规费
90欧元/商标,折合人民币720元
7.2.3 转让特别提示
如申请商标因受到异议(基于在先商标权利)而无法注册,商标 申请人可以考虑购买在先商标,官方会将商标转让行为纳入考虑范围。
7.3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权人可以在希腊全境或部分地区在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服务上许可他人使用。使用许可形式可以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的。在商标权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商标后,被许可人可以向官方登记许可协议。登记许可协议不是强制性的,但未登记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中关于以下内容的任何规定,剥夺该商标授予被许可人的权利:许可的期限;许可商标的使用形式;获得贴牌许可的货品或服务的种类;可以使用许可商标的地区;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被许可人只有在商标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独立提出商标侵权诉讼。但是,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如果商标权人在正式通知被许可人后未在适当期限内自行提起侵权诉讼,则独家许可的持有人可以独立提起此类诉讼。当商标权人提起诉讼时,被许可人可以参与并要求赔偿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商标许可协议的有效期或修改相应地在商标注册簿中登记。商标权人在使用许可到期时的声明会自动导致已在注册簿中登记的使用许可无效。【18】
7.3.1 官方规费
90 欧元/商标,折合人民币720元
7.3.2 许可所需文件
许可双方在第三人面前签署的经过公证认证的许可协议,或由许可双方在希腊领事馆签署的许可协议;还需要由被许可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7.3.3 许可特别提示
被许可人在使用被许可商标时应遵守许可协议中的规定,以免商标使用许可权被商标权人剥夺。
7.4 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变更登记不是强制性的,且变更登记没有截止日期。及时进行注册商标信息变更登记的益处在于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使用证明问题时,注册商标变更的官方记录可以证明商标权人是使用该商标的实际个人或法人。
7.4.1 变更所需文件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7.4.2 官方规费无
7.4.3 变更特别提示
为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出现证明问题,商标所有人在企业名称、地址发生任何改变时需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7.5 注册商标的使用
商标权人应积极对注册商标予以使用。如注册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则有因连续五年未使用被他人撤销的风险。在面对商标撤销提供使用证据时,各种能够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均可接受。如发票、价目单、商品照片、新闻或媒体广告、合同等,证据应当能够体现商标使用的时间、地点和商品。证据的应以原件或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形式提供。
如果商标实际使用形式与注册形式未发生实质变化的,例如未改变商标中的显著性元素内容的,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在仅用于出口的希腊产品或包装上加上商标,亦被认为商标已经使用;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亦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19】
(三)商标确权制度
1. 商标异议程序
异议应在公告期3个月内提出,任何人可以基于绝对理由提起异议,包括商会和消费者协会;在先利害关系人,即在先商标所有人或在先商标的被许可人可以基于第124条(相对理由)向商标行政委员会提起异议申请。商标行政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异议人,并告知商标行政委员会将在3-6个月内进行审查。如果在这个时间内双方达成和解共识,则异议程序被撤销。异议人可在商标行政委员会审查前15天内提交异议补充理由。商标行政委员会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对异议作出决定。如商标行政委员会在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或全部指定商品/服务上不应被注册,则商标被部分/全部驳回;如被异议人要求,异议人(在先商标所有人)应提交已注册满五年的异议商标即在先权利商标注册5年内的使用证据或提交为什么没使用的合理理由。异议人应在审查开始之日起20日内提供在先商标的使用证据,期满后,应将在先商标使用证据发送给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15日内提交质证意见。商标行政委员会应根据双方的证据和论点在6-8个月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在先商标仅在部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则仅认定该在先商标仅在这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如异议人不能证明其对在先商标进行使用或提交合理的不使用理由,则商标行政委员会驳回异议申请。如被异议人未答辩,则商标行政委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20】
1.1 异议基础
绝对理由;相对理由
1.2 异议流程
1.3 异议申请指南
1.3.1 所需文件:
异议理由(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1.3.2 官方规费:
异议申请:290 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2322元
异议答辩:534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4275元
参加听证会:534欧元/标/类,折合人民币4275元
1.3.3 审理周期:法定期限:无
实际周期:12-36个月
1.3.4 救济途径
当异议双方对商标行政委员会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First-Instance Administrative)提起诉讼,仍不服的,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2. 商标无效宣告制度
2.1 无效宣告基础
绝对理由;相对理由;连续5年不使用
2.2 无效宣告流程
无效宣告:
具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人有权基于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向希腊商业财产局提出无效申请。无效申请由商标行政委员会(ATC)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审查。听证会通常在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之日起3至6个月内进行。商标行政委员会在听证会后5-9个月内做出裁决,针对该裁决不服的,可在雅典的民事法院就法律和实质问题提出上诉。
在先商标权人如果未在商标注册的5年内使用商标则无权对在后商标提交无效宣告申请,除非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基于恶意。如果在后商标所有人未进行答辩,则商标行政委员会根据现有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
撤销5年不使用商标:
具有合法利益的任何人有权向希腊商业财产局基于连续五年不使用之由提出撤销申请。撤销申请由商标行政委员会(ATC)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审查。听证会在提出撤销申请之日起3至6个月内进行。如果在五年内未将商标真正用于商品或服务中,则商标权被撤销。商标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如其未提交使用证据,则商标被撤销。商标行政委员会在听证会后5-9个月内作出决定,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上诉至雅典行政法院。
提交使用证明的证据必须包括有关撤销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的地点,时间,程度和性质的说明。一般规则是,当商标用于真正的商业目的时,即使是最小程度的商标使用,也足以根据商品和服务以及相关市场建立真正的使用。使用的证据必须证明商标所有人认真地试图在相关市场中获得或维持商业地位,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而使用商标。这些证据包括发票,宣传册,商品样本,广告费用等。商标行政委员会会评估整体评估提交的证据。必须考虑到所有具体情况,并且必须一起评估所有提交的材料,比如商标所有人在市场中的份额,指定商品的进口,他人向商标所有人提供必要的原材料或包装,或指定商品的有效期。照片形式的证据需在希腊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认证。
2.3 无效宣告申请指南
2.3.1 所需文件:
无效宣告理由(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简单签署的委托书
2.3.2 官方规费:
无效宣告申请:290欧元,折合人民币2322元
无效宣告答辩:534欧元,折合人民币4275元
参加听证会:534欧元,折合人民币4275元
2.3.3 审理周期:
法定期限:无法律明确规定实际审程:12-36个月不等
2.3.4 对中国企业的特别提示:
商标权人负有商标使用证据的举证责任。商标行政委员会在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听证会中的作用是根据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做评估,其无法自行确认在先商标是否真实使用。提交使用证明的证据必须包括有关争议商标在其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的地点,时间,程度和性质的说明。商标行政委员会遵循 EUIPO的惯例以及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判例法。当商标用于真正的商业目的时,即使是最小程度的商标使用,也足以证明商品和服务在其相关市场上真正的使用。使用的证据必须证明商标权人认真地试图在相关市场中获得或维持商业地位,而不是仅仅为了维护商标所赋予的权利而使用商标(象征性使用)。
(四)商标维权制度
1. 审级规定
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三审终审;
一审管辖法院: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可向雅典和塞萨洛尼基的一审专门民事法院起诉;
二审管辖法院:对商标民事侵权诉讼结果不服的可上诉至上诉法院,二审法院会综合考虑法律适用及案件事实;
三审管辖法院: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可以对二审诉讼结果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仅关注法律适用。
2. 商标侵权行为
违反第125条的规定,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他人商标的人,可以被起诉,要求其日后撤销侵权行为并责令其赔偿。【21】
第125条:
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所有未经他/她的许可的第三方对其商标的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且与注册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双方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性并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双方商标具有关联性;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标志,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使用该标志将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知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其声誉,不论知名商标指定的商品与服务是否与该标志相同或近似。【22】
商标权人有权阻止:假冒或仿冒产品仅通过希腊领土进口或转口到另外的国家;在权利人生产的真品上加上其他商标,并打算以匿名形式传播;从真品中删除商标,并将其以匿名或其他商标的形式投放市场的侵权人。【23】
除了停止侵权行为外,商标权人还可以要求以下方面:从市场上撤回侵犯其商标权的产品(必要时可要求从市场上撤回侵权商标指定商品的原材料);撤销侵权的商标或者从市场上永久删除带有侵权标志的产品;以及销毁侵权商标指定商品。除非侵权人有特殊理由提出相反的主张,否则法院将命令执行这些措施。【24】
3. 维权指南
3.1 所需文件:起诉书(由当地律师根据案情撰写);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书,应当体现签字人有权签字的出处。希腊大使馆认证时间一般为59天。
3.2 诉讼费用
法律对诉讼费用并无明确规定,每个案件的诉讼费用不同。
3.3 审理周期
法定期限:无明确法律规定
实际审程:一审:12-24个月;二审:12-36个月
3.4 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商标侵权行为并无赔偿的规定,商标刑事诉讼中,如侵权人故意使用的驰名商标,其可能被处以至少六个月的监禁并处以至少6000欧元罚款。如果侵权人使用的商标和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高度相似,或者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额很大或其行为有很大的商业规模,则侵权人将面临至少两年的监禁和6000欧元至30000欧元的罚款。【25】
注:
【1】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希腊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李锋(中国驻希腊大使馆经商参赞):《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希腊(2019 年版)》“参赞的话”。
【2】李晓鹏、于帅帅(记者):《专访:中希关系已成为不同国家间和平相处、合作共赢的典范——访中国驻希腊大使章启月》,载于新华社,可访问http://finance.sina.com.cn/world/gjcj/2019-11-08/doc-iicezuev8049402.shtml。
【3】中国商务部:2017 至 2019 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
【4】L. 4072/2012 (Publication 11-4-2012) 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1
【5】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希腊参与了欧盟近似性工具的取材,可参考欧盟的数据库
https://euipo.europa.eu/sim/search
【6】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3.1
【7】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3.2
【8】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3.3
【9】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3.4
【10】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4.1
【11】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4.2
【12】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4.3
【13】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4.4
【14】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35
【15】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36
【16】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48
【17】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31
【18】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32
【19】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5.2
【20】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40
【21】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50.1
【22】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5.3
【23】 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25.4
【24】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50.2
【25】Part 3 Chapter A Article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