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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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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6号
当事人: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
住 所:英属维尔京群岛托尔托拉岛路镇
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简称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泰商业)股权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阿里巴巴投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阿里巴巴投资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阿里巴巴投资。2000年Alibaba.com欧洲有限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3年更名为阿里巴巴投资,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从事战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阿里巴巴主营业务包括由天猫、淘宝、聚划算构成的中国网络销售平台业务、全球批发贸易平台业务(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中国批发贸易平台业务以及全球零售市场业务(全球速卖通)等。2016年阿里巴巴投资的全球营业额为1011.43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银泰商业。2006年银泰百货(集团)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2013年更名为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3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银泰商业主要在中国从事百货店及购物中心的经营和管理。2016年银泰商业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2014年3月,阿里巴巴投资通过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认购了银泰商业9.9%的新股股权(约2.2亿股)和可转换债券(对应可转为上市公司约4.6亿新股)。2016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将可转换债券转成股份,转股后阿里巴巴投资持有银泰商业约27.83%的股份。2017年3月,银泰商业进行私有化并于2017年6月完成股权交割,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增加至73.79%,成为银泰商业控股股东。2018年2月,阿里巴巴投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至(略)。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截至2017年6月,阿里巴巴投资通过多种方式取得银泰商业73.79%的股权,获得对银泰商业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2016年,阿里巴巴投资的全球营业额为人民币1011.43亿元,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银泰商业的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73.79%股权的行为已于2017年6月全部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阿里巴巴投资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0000002000041857。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7号
当事人:阅文集团(China Literature Limited)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690号6号楼
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年11月4日对阅文集团(China Literature Limited,以下简称阅文)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New Classics Media Limited,以下简称新丽传媒)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阅文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阅文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阅文。2013年4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2017年1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主要从事阅读服务、版权商业化、作家培养及经纪等业务,最终控制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约为59.18%。阅文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新丽传媒。2018年5月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境内运营实体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电视剧制作、电影制作、网络剧制作、全球节目发行、娱乐营销和艺人经纪等业务,原最终控制人是(略)。新丽传媒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股权收购。2018年8月13日,阅文与曹华益等签署购股协议,以51亿元的现金和约104亿元的阅文股票作为对价,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2018年10月31日,新丽传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阅文收购新丽传媒100%股权,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阅文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新丽传媒2017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8年10月31日,新丽传媒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阅文收购新丽传媒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阅文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000041865。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4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0〕28号
当事人: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对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智递)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丰巢网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丰巢网络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丰巢网络。2019年在深圳市注册成立,通过协议控制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丰巢网络是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最终控制人(略)。丰巢网络2019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中邮智递。201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注册成立,原最终控制人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中邮智递主要从事快递末端投递服务中的智能快件箱业务。2019年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股权重组,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20年5月13日,丰巢网络与中邮智递原股东浙江驿宝签署《标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中邮智递0.1%股权。中邮资本、成都三泰、浙江驿宝、明德控股、丰巢网络与丰巢开曼签署《减资协议》,除丰巢网络外的中邮智递原股东退出公司,减资完成后丰巢网络持有中邮智递100%股权。丰巢开曼等与中邮智递原股东签署《丰巢开曼股权购买协议》和《丰巢开曼股东协议》,中邮智递原股东合计购买丰巢开曼28.68%股权。
5月14日,丰巢网络受让浙江驿宝所持中邮智递0.1%股权并完成变更登记,丰巢网络成为中邮智递股东。
5月15日,中邮智递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丰巢网络指定人员,丰巢网络指定人员担任公司总经理及财务总监的任命生效。
5月18日,各交易交割完成。(略)中邮智递由丰巢网络接管。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丰巢网络2019年度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中邮智递2019年度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5月18日,交易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丰巢网络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方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000041873。
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