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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关于对《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人: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发布时间:2020-08-11
各相关单位:
近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完 成了《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根据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就此团体标准面向全行业广泛征求意见。本标准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9日,请在截止日期之前将意见反馈至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如认为标准涉及专利,请将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田绪莹电话:17610073633
邮箱:17610073633@163.com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2020年8月10日
关于对《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pdf
《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编制说明.pdf
《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
《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
关于对《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近年来,我国游戏行业高速发展,游戏市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市场。但是,游戏行业发展的同时,游戏版权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导致游戏企业不但遭受经济损失,且面临着如何处理版权侵权行为的困扰。为了有效指导和帮助游戏企业处理游戏侵权行为,增强游戏行业的自律和创新,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提出了标准立项,由北京知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九州出版社作为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于2019年9月30日批准该标准立项,并将《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列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第二批团体标准项目立项清单(见音数团标[2019]4号)。
二、主要工作过程
1、2019年10月初,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游戏相关企业发出邀请,并组成本标准编写小组,小组成员共计十一家企业。2019年10月28日,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北京知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草形成了《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标准大纲。
2、2019年12月27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组织标准编写小组在北京召开标准研制工作启动会,讨论《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标准大纲内容、确定工作分工和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并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专家介绍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流程及要求。
3、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北京知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九州出版社根据编写小组各成员对于标准大纲的修改意见以及各自对游戏领域版权侵权投诉处理的方法和建议,于2020年2月24日形成了标准初稿。标准编写小组各成员对标准初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于2020年3月11日形成了工作组稿。标准编写小组各成员对工作组稿进行了再次讨论和修改,于2020年3月23日形成了工作组修改稿。2020年5月26日,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组织标准编写小组对工作组修改稿进行了再次讨论和修改,于2020年7月1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8月10日提交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
三、标准主要内容与主要技术问题说明
一)标准主要内容
1、范围:规定标准的内容结构和适用对象;
2、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标准中引用到的标准及文件;
3、术语和定义:解释标准中使用的专业术语;
4、侵权投诉处理流程:列出侵权投诉处理流程图;
5、投诉发起:规定投诉文件、文件格式、投诉途径及投诉反馈;
6、版权确权:规定确权原则、确权方法及确权结论;
7、侵权判定:规定判定原则、判定方法及判定结论;
8、侵权处理:规定处理原则、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二)主要技术问题说明
无
四、采用国际标准
无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属于团体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矛盾。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未产生重大分歧意见。
七、标准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发布的意见
本标准属于推荐性团体标准,供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企业会员和社会自愿使用。
八、贯彻标准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首次发布,建议在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游戏企业会员中推广采用本标准,鼓励社会其他企业自愿使用本标准。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无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
团体标准编写组
2020年8月10日
《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表
《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近年来,我国游戏行业高速发展,游戏市场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文化产业市场。但是,游戏行业发展的同时,游戏版权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导致游戏企业不但遭受经济损失,且面临着如何处理版权侵权行为的困扰。为了有效指导和帮助游戏企业处理游戏侵权行为,增强游戏行业的自律和创新,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提出,并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知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游艺春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国龙、陈昊、孙艳玲、杨雅慧、王毅、蔡钢、夏禹、何志旋、陈栩芸、刘泳、徐绥、李杰良、杨杰、王琪珺、王晋波、高斯平、张福秀、朱国政、郑慧、张新敬、李琪、徐天华。
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戏版权侵权投诉处理流程中的投诉发起、版权确权、侵权判定及侵权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游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从版权方取得合法授权的权利人)向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进行的侵权投诉和处理。侵权投诉和处理所针对的是侵权人或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私服”、“外挂”、盗用游戏元素、盗用游戏源代码、侵犯游戏改编权、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可明确认定、尚未通过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处理的侵权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GB/T32626—2016信息技术网络游戏术语
T/CADPA 7.4—2020网络游戏术语第4部分:版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委员会简称“反盗版工作委员会”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所属的专业委员会,是负责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反盗版工作的分支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加强音像与数字出版产品市场的行业监督,进行反盗版、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活动。
3.2私服 private server
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游戏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T/CADPA 7.4—2020定义3.23]
3.3外挂cheating program
利用信息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实现自动进行游戏的作弊程序。
[GB/T 32626—2016定义2.3.11]
3.4盗用poaching
未经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的行为。
3.5游戏元素game elements
游戏作品的构成要素,包括游戏音乐、场景地图、故事情节、人物形象、交互设计等。
3.6游戏版号game cppyright number
由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总称。包括游戏的批准文号和IEBN号。
[T/CADPA 7.4—2020定义3.3]
3.7复制权copy right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
3.8改编权adaptation right
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
3.9信息网络传播权information network propagating right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
4侵权投诉处理流程
5投诉发起
5.1投诉文件
5.1.1投诉书面通知书,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填写。
5.1.2权利证明,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提供:
a)针对“私服”、“外挂”侵权行为,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的权利证明:
1)拥有游戏作品版权的证明,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授权运营合同、游戏运营授权书、维权授权书等;
2)营业执照副本;
3)游戏版号。
b)针对盗用游戏元素侵权行为,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的权利证明:
1)拥有游戏元素版权的证明,例如:《作品登记证书》、游戏作品授权书、游戏元素制作原稿等;
2)营业执照副本。
c)针对盗用游戏源代码侵权行为,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的权利证明:
1)拥有游戏源代码的证明,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作品授权书、公证文件、鉴定书、开发记录等;
2)营业执照副本。
d)针对盗用侵犯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的权利证明:
1)作为游戏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游戏版权证明,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游戏授权运营合同、游戏运营授权书、维权授权书等;
2)作为游戏改编权的合法权利人提供拥有游戏改编权的证明,例如:游戏改编权授权合同、游戏改编授权书、维权授权书等;
3)营业执照副本。
e)针对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提供的权利证明:
1)游戏作品的版权证明,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游戏授权运营合同、游戏运营授权书、作品底稿、维权授权书等;
2)营业执照副本。
5.1.3侵权证明:
a)侵权内容的截图、录像或技术取证数据(如时间戳、公证云、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存证);
b)可查看或可下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链接地址;
c)侵权方身份信息截图或总结性文档。
5.2文件格式
5.2.1纸质版文件可为复印件,均盖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企业公章。
5.2.2盖章电子版文件须为PDF格式。
5.2.3音视频文件须为MP3、MP4、AVI、MPEG等常见可读取格式。
5.3投诉途径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向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公布的收件地址或电子邮箱提交投诉文件。
5.4投诉反馈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收到投诉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反馈版权确权结论及侵权判定结论。
6版权确权
6.1确权原则
6.1.1诚实信用原则
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应承诺提供客观、真实的权利证明。
6.1.2形式审查原则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对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提供的权利证明,只进行完备性和有效性审查,不审查真实性和合法性。
6.2确权方法
6.2.1完备性标准,版权证明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明链条。
6.2.2有效性标准,版权证明是否仍处于有效期内。
6.3确权结论
确权结论分为“有权”和“无权”。
7侵权判定
7.1判定原则
7.1.1中立客观原则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应公平、客观地对待投诉方和被投诉方。
7.1.2依法依规原则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判定。
7.2判定方法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组织行业专家、律师等人员对版权侵权行为下列构成要件依法综合判定:
7.2.1侵权主体
有侵权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虚拟身份信息。
7.2.2主体过错
侵权主体主观上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情形。
7.2.3因果关系
侵权事实及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7.3判定结论
判定结论分为“构成侵权”和“不构成侵权”。
8侵权处理
8.1处理原则
8.1.1共同协商原则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与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共同协商方案,尊重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处理意见。
8.1.2及时高效原则
反盗版工作委员会根据处理方案及时协助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处理侵权行为。
8.2处理方案
8.2.1针对“私服”、“外挂”侵权行为,可选择:
a)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网购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书面通知书(书面通知书模板见附录B),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b)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刑事处理。
8.2.2针对盗用游戏元素侵权行为,可选择:
a)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侵权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b)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侵权方的游戏渠道商、联合运营商、广告服务商等合作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c)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介入调解;
d)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提供律师资源,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e)通过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行政处理。
8.2.3针对盗用游戏源代码侵权行为,可选择:
a)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侵权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b)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侵权方的游戏渠道商、联合运营商、广告服务商等合作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c)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介入调解;
d)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提供律师资源,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e)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刑事处理;
f)通过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行政处理。
8.2.4针对侵犯游戏改编权侵权行为,可选择:
a)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侵权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b)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侵权方的游戏渠道商、联合运营商、广告服务商等合作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c)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介入调解;
d)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提供律师资源,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e)通过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行政处理。
8.2.5针对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可选择:
a)由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或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侵权方发送书面通知函,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将获得的证据材料向版权方、合法权利人提供;
b)反盗版工作委员会介入调解;
c)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提供律师资源,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d)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判定依据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刑事处理;
e)通过反盗版工作委员会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机构举报行政处理。
8.3处理结果
8.3.1发送书面通知函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下架侵权产品或侵权内容、删除侵权产品或侵权内容信息、断开网络链接。
8.3.2调解
由侵权方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支付经济赔偿,或双方达成授权协议,侵权方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支付授权许可费等和解方案。
8.3.3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由侵权方向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赔偿损失,或双方达成和解。
8.3.4行政举报
行政机关依法对侵权方行政处罚。
8.3.5刑事报案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判决,版权方或合法权利人获得损失赔偿。
附录A(资料性附录)权利证明材料示例
附录B(资料性附录)书面通知书模板
参考文献
附录A(资料性附录)权利证明材料示例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作品登记证书》
3、游戏出版审批文件(示例为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文件)
附录B(资料性附录)书面通知书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