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5浏览次数:
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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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8月24日至28日),请于2020年8月28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联系人:丁阁
联系方式:028-86729030,312252507@qq.com。
附件: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规〔2019〕11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所投入的人力和经费,研发投入经费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四川省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开展两类补助,一是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的增量部分直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省级直补”),二是对各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以下简称“市(州)补助”)。
第三条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审核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本办法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
第六条申请省级直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两年度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二)在核算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有增量。
(三)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第七条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的市(州)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自行制定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包括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享受市(州)补助的企业应满足在核算年度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投入数据的条件。
(二)市(州)在核算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第八条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增长排名靠前的市(州)给予倾斜支持。
第九条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两级补助。
第三章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十条省级直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年度和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对市(州)的研发投入补助,以上年度市(州)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财政经费投入总额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取定额比例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二条发布通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三条组织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各市(州)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审核汇总。企业申报材料由推荐单位严格把关。省级部门作为推荐单位,负责申报工作的审核、推荐与汇总,并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需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科技厅。市(州)申报材料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
第十五条核定公示。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财政厅核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提出对市(州)的补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财政厅会同科技厅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申报省级直补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上两年度规上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含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第十八条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市(州)应由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按要求提供当年市(州)财政用于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经费统计报告、资助明细表等材料。
第六章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九条获得补助的企业和市(州)应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将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将会同市(州)相关管理部门对获得补助的企业开展不定期抽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将对获得补助的市(州)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相关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