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草案二审稿:增加局部外观专利、完善产权激励、专利开放许可

2020-06-30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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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6月28日电 (李京泽 梁晓辉 黄钰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作的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完善了有关产权激励、专利开放许可、专利保护和专利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定等。草案二审稿拟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下限。


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实践中相当比例的专利(主要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市场价值较低,十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对当事人责任过重,建议下调或取消;有的提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的法定赔偿没有规定下限,建议衔接。草案二审稿拟取消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十万元的规定。


据悉,中国现行专利法于1985年施行,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2018年12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于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随着形势发展,专利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专利法。


由于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对于产品的局部设计创新未明确给予保护,草案二审稿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增加对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的规定。


在有关产权激励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在专利开放许可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也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


对于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情况,草案二审稿指出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二审稿落实有关经贸协议涉及在专利法中对专利保护期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问题作出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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