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24浏览次数:
来源:麦知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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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可以说是一个品牌的灵魂,同样也是一种象征,很多品牌产品之所以会比较贵,一方面是因为产品好,另一方面是因为有品牌效应。
也正是因为如此,当一些品牌红火起来之后,很多人开始“走捷径”,针对品牌的商标狂打“擦边球”,借助那些大牌的品牌力量来销售自身的产品。
营养品,是加强人体自身抵抗力、免疫力的关键用品。然而,营养品销售市场却时常发生“搭便车”、“傍名牌”的现象,不仅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会危害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和用药安全。
据悉,广州白云法院于近日就审结了18件涉江中安康公司生产销售的营养品商标侵权案件。
江中遭遇18款产品“蹭车”侵权
江中药业公司是一家集医药制造、保健食品、功能食品于一体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江中”食品、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高知名度。
该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江中安康公司等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识有“江中安康JZAK”字样的“靥食灵”、“藻油DHA凝胶糖果”、“益生菌粉”、“乳钙凝胶糖果”、“中老年蛋白质粉”、“儿童成长蛋白质粉”、“DHA婴幼儿辅食营养包”、“孕妇叶酸蛋白质粉”等多款营养品,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于是,江中药业诉至法院,针对18款侵权商品分别进行维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每案30万-50万元不等,18案共计请求赔偿700余万元。
江中安康辩称道,被控侵权商标在商标局申请注册并已受理,其对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并没有构成侵权;“江中安康”四字与“江中”有明显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被控侵权产品为食品类,而“江中”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医用类的商品,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产品,依法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法院宣判: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江中安康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使用的“江中”文字及字体基本相同,在文字与字母排列上也基本类似。
“江中”文字的使用构成江中药业涉案商标的显著性。江中安康的标识与江中药业的标识即使不完全相同,但也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差异。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标识实质相同,为近似标志。在消费对象上,被控侵权产品都指向婴幼儿、儿童,也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应属于类似商品。
法院考虑到,“江中”商标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江中安康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江中安康JZAK”标识,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误以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已经侵害了江中药业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江中安康公司、培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依法赔偿江中药业22万元。培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在白云法院审理的18起系列案件中,江中安康公司也因不同的侵权情节被判决承担7万至26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一审判赔共计346万元,现有5件已生效,13件正在二审中。
谢绝“搭便车”,从商标布局开始
“蹭品牌”、“搭便车”的现象在中国已经屡见不鲜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会遇见很多山寨品牌,仿国外的、仿国内的都有,这些山寨的泛滥完全可以用“嚣张”来形容。这些山寨品牌若是不认真看,简直就是一模一样,很难分辨。
也正是因为如此,当这些山寨品牌摆上货架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把这些产品当成是原版的品牌就买回来了,或者有些不知情的消费者会觉得,这些是正版品牌出的子品牌。
本来应是自己的忠实消费者,却因为近似商标为他人带来了效益,难免是企业心中的恨,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被“搭便车”,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呢?
商标注册的意义就在于,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人再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很难。而他人未经同意使用时,还可以合法地要求其停止使用。
而商标的全类别注册,全方面的商标布局,在45个类别上做好商标保护,更能最大限度防止自己的商标因为他人在其它类别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而被淡化,防止在自己的品牌做大做强后,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自己主要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类别进行注册,搭便车、打擦边球,攀附自己辛苦创造的品牌价值。就像上述这件案例。
总的来说,企业发展还是要坚持自创,创造并布局属于自己的商标,创造自己的品牌价值,那才是做大做强的真正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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