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龙井”商标被无效宣告!这个错误你一定要避免……

2020-04-0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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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龙井,大家都能想到我国传统十大名茶之一的龙井茶。


龙井茶是浙江省特产,2001年,国家质监总局正式批准“龙井茶”为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即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公司)地处浙江杭州,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让这家食品饮料生产企业从中发现商机。


近日,娃哈哈旗下一款在2005年上市的龙井绿茶商标被法院判无效。如今,辉煌不在不说,恐怕还要换名字了?




注册商标频频被无效


2005年,娃哈哈集团推出了一款名叫龙井绿茶的单品,上市第一年,便以“娃哈哈茶饮料,不用沏的龙井茶”广告定位,不但成为年轻消费者追逐的对象,甚至还获得了众多中年消费者的青睐,迅速风靡了茶饮料市场征服了千千万万的消费者。如今,娃哈哈龙井绿茶,以“天堂水,龙井茶”的口号,日益成为全国消费者品味中国茶文化的载体。


在品牌保护方面,截至目前,娃哈哈名下共有4件“龙井”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0类(食品)、第32类(无酒精饮料)。其中2件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得,其余的2件为自主注册。


其中娃哈哈集团注册的“龍井”商标一路坎坷。


(图片来源/商标局截图)


2012年,娃哈哈申请注册了第11490553号“龍井”商标。


然而注册成功半年后,就有人对此商标提出无效宣告。2016年05月11日,该商标被无效成功,娃哈哈不服,提起上诉。


“战线”拉了8年,直到近日,该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娃哈哈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定:


1.“龍井”商标中的“龍”是“龙”字的繁体,“《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龙井”解释为“绿茶的一种……产于浙江杭州龙井一带”。


2.“龙井”作为绿茶的一种,使用在“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果昔、植物饮料、豆类饮料、饮料香精”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商品的主要原料、口味等特点的描述。


3.“龙井”作为绿茶的产地,使用在“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系对商品的产地、用途等特点的描述,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


“龙井”作为一种描述性词汇,属于同业经营者均可使用的公共资源,若被娃哈哈公司独占使用,将会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最终,“龍井”商标依旧被无效。



显著性”是商标标配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识别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因此,具有显著性是商标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属性。据悉,目前缺乏显著性已经成为商标驳回和无效的重要原因,每年有上万个商标因此丧失权利。


若商标名字为臆造性词汇,如腾讯、阿里等名字,商标就会具备较高的固有显著性,注册商标的成功率较高;若商标原有显著性很弱,但是商标已经被持续的使用宣传,具备了相应的知名度,此商标可视为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显著性,亦可以申请为注册商标。


总之,企业在申请商标的时候,应该尽量让商标具有独特性。同时在注册前做好商标近似查询工作,尽早获知商标注册成功率,从商标命名、商标设计等多个方面去规避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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