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使用权可以用来出资入股公司吗?

2019-08-05浏览次数:


来源: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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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需求点


技术入股,各取所需;


不涉及专利权属变更,我的还是我的;

专利成本转向资产、资本的趋势。





2、法律层面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小结:可估价+可转让+非禁止性规定。





3、法理层面


公司法下,公司是需要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独立的资本(资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公司的资本(资产)来自股东的投资入股,本身又似是天然受控的未成年人,并不能识别股入股资产的瑕疵性包括:权利瑕疵、价值瑕疵、流通瑕疵等,对于公司法人本身及第三方交易主体而言是存在巨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种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制度的价值,必须树立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资本三原则下,对于公司可以接受的入股资产应当具有:


可评估性,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值多少钱——对应资本确定原则


可流通性,可以自由流转,不存在障碍(是否包含公司转给第三方的第二重流动性?)——资本天然属性


市场定价,值多少钱的波动应当主要归因于市场而非人为因素——对应资本不变原则


可出资资产小结:可评估性+ 可流通性+市场定价





4、案例及政策层面


1.海信科龙案中法院认为:海信科龙公司协议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但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与公司法的规定不符.....故海信科龙公司的出资不实。


2.湖南省、上海市都曾试点支持专利独占使用权出资。


3.认缴制下,工商登记部门对于非货币出资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对于是否实际完成出资也不会进行验资核查,有的对于使用权类型更不会关注;只要股东之间对使用权出资定价达成一致,不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因此,实践中以专利使用权认缴出资存在操作可行性。





5、问题评析


1.专利使用权属性

1.1专利使用权人

专利权人/许可使用权人


1.2权利取得

专利权人:申请或转让或继受

许可使用权人:通过专利权人许可,登记为可选对抗要件

许可使用权类型:

独占性许可使用:被许可方可以使用专利技术,包括专利权人等其他方都不可以使用。

排他性许可使用:被许可方可以使用专利技术,除了专利权人外其他方不可以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被许可方可以使用专利技术,包括专利权人等其他许可方都可以使用。


1.3 权利属性

使用权独占许可出资:

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市场价值


使用权排他性许可出资:

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

但因可自行实施存在非市场价值风险

 


使用权普通许可出资:

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

但因可自行实施及增加许可存在非市场价值风险





6、问题总结


1.专利权人的使用权通过独占性许可出资存在理论可行性。


2.认缴制下,工商登记部门对于非货币出资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制,对于是否实际完成出资也不会进行验资核查,有的对于使用权类型更不会关注;只要股东之间对使用权出资定价达成一致,不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因此,实践中以专利使用权认缴出资存在操作可行性。


3.工商登记部门形式审查通过,并不代表使用权出资就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要求,尤其是普通许可使用权及排他许可使用权出资,理论上不符合资本三原则,因此存在被认定虚假出资的风险。





7、曲线出资方案


1.专利权人与目标公司(股东)达成使用权许可及出资协议;


2.专利权人接收许可使用金;


3.专利权人接收到的许可使用金用于出资。


注意,23顺序不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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