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浅析技术型企业的著作权保护

2018-08-28浏览次数:

分享自微信公众号:大岭IP   作者: jmna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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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技术型企业涉及的著作权保护

专利代理人平时接触的企业客户基本上都是技术型企业,比如,互联网公司,通信公司等。而提到著作权,通常想到的是音乐版权、电影版权等文化领域。那么,技术型企业会涉及到著作权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吗?带着这点疑问,整理了这篇“问题导向型”文章,以做初步了解。原稿字数有点多,这里发个简短版。



第一类、用著作权保护企业自己的作品

   


1、软件著作权

软件区别于其他作品的最大特点,即在于软件的不断更新与升级,这是新作品不断诞生的过程,对于升级后的软件,要及时申请对应不同升级版本的软件著作权。


2、大数据

汇编作品:著作权主要是对大数据形成的汇编作品进行保护。主要保护大数据当中体现的选择、编排、数据库的体系和结构,而不是对数据内容本身进行保护。但是,以汇编作品版权模式保护数据库的重大缺陷之一在于无法保护众多有很高商业价值却没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数据库。

反不正当竞争法:满足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尤其在对不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要求的数据集合进行保护的案件中,禁止不正当竞争往往是原告和法院的标准选项。

著作权的邻接权。


3、作品

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也许会有涉及到产生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这些“作品”可以考虑用版权进行保护。例如,腾讯对企鹅的卡通形象进行版权登记。    

例如,腾讯对游戏中的代表人物的形象进行了登记。软件中体现的作品还有助于侵权判定:例如,游戏软件在运行过程中,会显示图片、动画、播放音乐,甚至还会有故事情节,这些内容可能分别构成“美术作品”、“电影作品”、“音乐作品”等,如果未经许可将游戏中的这些作品单独提出后使用,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4、技术措施

可以在数字化作品和网络上使用各种技术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例如,在软件中加入特殊指令以防止软件被非法拷贝或利用,在软件中使用口令加密技术,在未从著作权人处得到口令时,软件将自动中止运行。这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措施,在保护效果上较在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后再寻求法律救济的方法要理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构成侵权行为。


5、权利管理信息

比如,软件在安装时自动弹出的“最终用户许可协议”,或者,DVD电影的片头的有关电影制作者的信息,以及电影不得未经许可在公众场所放映的版权警告。    



第二类、企业防范自己侵犯著作权    


A、防“直接侵权”:

将作品以数字化格式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中供用户在线浏览或下载,是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上传就会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上传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购买音乐版权或者电影版权。    


B、防“间接侵权”: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  

任何“直接侵权”行为都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其中一类服务即“信息存储服务”,以自己的服务器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还有一类是“信息定位服务”,如百度的搜索服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13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例如,原告发现多个网友将其原创的著作权作品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被告无疑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定,百度文库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监控的义务,但一旦收到权利人有关平台内容侵权的通知,须协助权利人清除侵权内容,否则被告要为自身的不作为承担侵权责任。

又例如:对于云服务器,如果实际侵权方将侵犯著作权的游戏搭载在云服务器上,并通过该服务器向客户提供游戏服务。是否仍然适用于上述规则呢?有观点认为,云服务器与普通的信息存储服务器并不相同,前者集中于处理数据能力,而后者则是内容存储服务。云服务器业务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所述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应承担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商的义务。“通知删除规则”只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阿里云、腾讯云等这样的云服务器并不能被简单地等同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总结

技术型企业也会有著作权保护,既要懂得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作品,也要注意避免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于互联网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需注意的一个方面。

此外,企业应该采取涵盖域名、商标、版权、专利、商业秘密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办法,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版权+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版权+商标+商业秘密、版权+专利等复合保护。比如,对于企鹅卡通形象,腾讯不仅进行了版权登记,还进行了商标全类注册;对于开发的游戏软件,腾讯不仅对游戏软件本身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还对游戏中的代表性人物的形象进行了作品登记。对游戏软件的名称甚至游戏中代表性人物的名字进行了商标注册。对源代码采取保密措施以商业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如何才能做到“游刃有余的知晓一个对象该用何种知识产权类型进行保护”是需要继续学习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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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专利实务能力提升计划”实务文章,作者为:jmnancy

文章来源:大岭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