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案情实例丨天嘉2023年路灯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合集——无效篇(二)

2023-12-08浏览次数:


前言 / TIAN JIA

路灯作为构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日常照明和装饰美观的作用使得它在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路灯的多样化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路灯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2023年,成都天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代理了多起涉及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侵权纠纷相关案件。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精心布局应对策略,最终该系列案件均取得无效宣告和胜诉的结果。本合集将详细介绍该系列案件,旨在为更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面提供经验借鉴。




1、案情简介


专利号:201730247489.7

专利名称:路灯(景檐双臂)

请求人:四川某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四川某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某达照明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系涉案专利路灯(景檐双臂)(专利号:201730247489.7)的专利权人,此前,针对四川某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为摆脱“侵权”这一被动局面,四川某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天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09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2023年01月0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了口头审理工作,经审理作出了宣告201730247489.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2、天嘉行动


针对四川某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天嘉团队迅速展开了大量的涉案专利分析工作,经过对其设计特征的充分理解后,制定了检索策略,并反复多次地进行深入检索。天嘉团队通过对检索到的现有设计文件进行分析对比后,最终确定了无效方案。

在2023年01月05日的口审现场,天嘉代理人结合提交的十余份现有设计文件证据,阐述了关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设计证据1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且,通过将组合后的现有设计证据与涉案专利对比,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

经过审理,合议组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确定其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并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3、案件要点


在此次无效宣告请求案中,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其办案难点在于在先的现有设计之间是否具有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是否不具有明显区别。

合议组认为,将涉案专利与组合后的外观设计相比,在二者的灯臂整体造型、外轮廓以及灯杆设计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两者的区别或属于局部细微变化,或在现有设计中比较常见,因此,两者的区别均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结 语


对于路灯行业来说,因其申请的专利多为外观设计专利,所以在无效宣告请求过程中以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及第2款为无效宣告理由的较为多见。因此,创新主体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前,应充分对现有设计进行检索分析,以避免出现相同设计不被授权或授权后被无效的风险;在设计过程中也要考虑到设计的新颖性及创造性,最大程度地提升专利稳定性。

同时,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创新主体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进步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