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案情实例丨天嘉2023年路灯系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合集——无效篇(一)

2023-12-06浏览次数:



前言

路灯作为构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其日常照明和装饰美观的作用使得它在城市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随着路灯的多样化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路灯行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在逐渐增多。

2023年,成都天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代理了多起涉及路灯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侵权纠纷相关案件。通过深入挖掘案件细节、精心布局应对策略,最终该系列案件均取得无效宣告和胜诉的结果。本合集将详细介绍该系列案件,旨在为更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面提供经验借鉴。






01案情介绍


专利号:202030521526.0
专利名称:景观灯杆(鸿雁)
请求人:苏某
专利权人:德阳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2022年,成都天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接到了请求人苏某的委托,要求对德阳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景观灯杆(鸿雁)”外观设计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2年06月22日,天嘉团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在先专利文件等证据。2022年09月21日,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口头审理认为,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并判决维持202030521526.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针对该判决,天嘉团队于2023 年06月14日再次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供了新的证据,构成涉案专利现有设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 年08月23日的口头审理,正式宣告 202030521526.0 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第二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02天嘉行动

天嘉团队在接到请求人的委托后,通过对专利文件的分析研究,以及大量的检索工作后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整体结构、视觉效果及各部位的具体形状与在先专利不具有明显区别。经分析对比后,天嘉团队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的规定为理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且主张通过现有设计证据的组合与涉案专利比较,二者不具有明显区别。


在第一次口头审理中,尽管合议组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但天嘉团队并未放弃,而是认真分析并积极引导请求人寻找新的证据。


经过搜集,请求人找到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某公路路段上安装有与涉案专利近似的路灯的照片,经过比对分析,能够作为现有设计用于比对,并以该证据再次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该证据真实性及公开性,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



03案件要点


在请求人找到了新的证据后提起的第二次无效请求中,办案难点在于请求人所提交的公证书中记载的内容是记载在手机相册中的关于现有设计路灯的照片以及记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图片,由于属于电子证据,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构成现有设计标准的公开性能否被合议组认定,且,记载在照片里的路灯与涉案专利相比,是否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


第二次合议组审理认为,由于手机在联网情况下,其上微信程序显示的时间为腾讯服务器后台的时间,一般用户无法修改。本案中,基于高度盖然性原则结合证据 8 的公证事实可以确认证据 1 中手机里照片的真实性和拍摄时间,由照片的拍摄场景能够确定对比设计的公开性,其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构成涉案专利现有设计。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其整体形状和各部分设计基本相同,不同点属于局部细微差异或因属于惯常设计对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影响较小,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结语


在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请求人应该认真研究专利文件,归纳设计特征及比对标准,同时从其他渠道搜集相关证据,寻求能够影响涉案专利稳定性的在先公开的证据,以此为突破口;其次,应当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便在处理纠纷时提供有力支持。另外,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企业应当提高识别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敏锐性,及早预防,对现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检索,避免出现侵权纠纷的情况。


天嘉团队在该案件中,通过精准的分析、严谨的证据梳理以及积极的引导,使得最终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在未来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天嘉将继续发挥专业优势,帮助企业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应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