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4浏览次数:
(图片来源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9日,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的川渝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上,四川高院发布了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民事案件8件,刑事案件2件。
由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氮化钒的生产工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为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1、案件背景
氮化钒(图片来源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
氮化钒,别名钒氮合金,是一种新型合金添加剂,添加于钢中能提高钢的强度、韧性、延展性及抗热疲劳性等综合机械性能,使钢具有良好的可焊性。因其研发难度大,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该技术全世界只有美国战略矿物公司(Vametco)能够采用真空法生产。
为了加快自身发展,打破受限于他人的局面,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自1996年开始,积极实施自主研发项目,历经数年艰苦卓绝探索,最终成功规避了美国战略矿物公司的专利壁垒,研发出工艺技术更为先进的钒氮合金产业化技术,并于2001年1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ZL01139886.8),2005年3月30日成功获得发明专利权。包含该发明专利的“钒氮合金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技术研究”项目曾获得了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协会冶金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一等奖等。
(图片来源于佰腾网)
利润空间巨大的钒氮合金产品一经推出便受到市场追捧,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企业非法窃取钒氮合金生产技术的情况,使得国内钒氮合金总产量猛增,从而导致钒氮合金价格急降,给攀钢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高的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采取维权措施,坚决打击侵犯自身专利权的行为。
由于该涉案专利属于方法发明,其专利维权难度大,无法直接从涉嫌侵权企业获得现场工艺记录,也无法通过涉嫌侵权企业产品反推工艺路线及其工艺控制过程,因此维权行动一度陷入困境。
了解到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拥有丰富的经验,曾代理的“再审申请人潍坊恒联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长毅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09号】获得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年)》典型案例,实现了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事实推定的先例。2019年底,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正式聘请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共同成立维权工作组,针对涉嫌侵权钒氮合金销量较大的多家企业启动专利维权工作。
2、案情简介
2020年5月,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氮化钒的方法落入了其发明专利(ZL01139886.8)的保护范围,遂通过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诉讼团队周密策划,积极取证,广泛收集了有利的证据,并针对专利稳定性、侵权技术比对、证据组织以及管辖权、诉讼保全等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策划。
2020年8月,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提起诉讼,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000余万元。
3、案件结果
最终,通过诉讼行动的展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做出一审判决【(2020)川01知民初505号】,主要判决内容:
1、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并立即停止侵权;
2、江苏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钒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63.3万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拆除使用ZL01139886.8氮化钒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制造氮化钒所必须的生产设备;
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判决事项得到执行。
4、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侵害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涉及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专利权人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和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知识产权维权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等问题。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责令侵权方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线工艺操作规程及生产、销售记录等材料,在侵权方未举证证明其生产方法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其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判决侵权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900万余元,有效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维权负担,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该段摘自《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感悟
一项核心技术从立项到研发再到成果产出,这其中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是不可估量的,而这样倾尽无数人心血孕育出来的创新成果被他人随手窃取,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同时还对创新主体造成不可逆的经济损失,这种严重阻碍创新发展的偷窃行为坚决要斗争到底。
该案件入选“2021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不仅能为其他相似侵权案件起到参考作用,同时还能激励创新主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权。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作为专利代理机构,将在助力知识产权工作有序推进过程中为企业客户提供最有利的支持与服务,帮助企业客户守好得之不易的创新成果!
延伸阅读
【2021年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主要案例】
2021年全年代理诉讼及无效案件107件,当年已结案案件胜诉率高达70%。
1、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专利权人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涉案专利历经2次无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均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2、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策划和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成都晨光博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件及相关案件前后历时3年,通过证据交换和开庭审理,在满足成都晨光博达条件下,组织双方和解,为成都晨光博达股权结构调整和上市准备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3、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成都中照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外观专利系列维权案件,针对多家被告在多地进行维权活动,均取得了胜诉,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与决心!
4、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四川天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力士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和无效宣告案件,该案件四川天剑一审胜诉,二审法院改判侵权成立。在无效宣告阶段,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了专利权有效,但经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无效决定,要求重新做出决定。为此,该侵权纠纷案件目前已经进入再审程序。通过本案,凸显了知识产权纠纷中整体策划的重要性。
5、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针对河南中博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专利无效案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通过专利预警,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凸显了企业专利跟踪分析的重要性。
6、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陈荣志针对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该涉案专利历经多次无效,最终在本次无效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因此,虽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专利侵权成立,但基于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以其为权利基础的诉讼案件也将被驳回。
7、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成都吉锐触摸科技有限公司与佳格科技(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被诉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佳格科技公司先后在浙江省杭州市中院和成都中院以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经法庭审理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ZL201520902707.1实用新型专利做出一审判决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佳格科技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其余案件,原告佳格科技公司均在成都中院和浙江省杭州市中院撤诉。被诉专利侵权不可怕,可怕的是无所适从,没有正确的应对措施!
8、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成都科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之间的专利侵权纠纷,经过湖南省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纠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无效宣告等,最终成都科利特公司利用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禁止反悔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主动撤回侵权指控,一撤到底。成都科利特机械撤回对湖南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起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应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