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9浏览次数:
作者简介
康拯通
执业专利代理师
检索分析师
【个人介绍】
大连交通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毕业。
工作年限6年。至今已代理的咨询、检索分析、申请、阻止异议、无效案件千余件。
【服务的客户】
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石油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英特尔产品(成都)有限公司、佛山市松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点阵科技有限公司、卡斯柯信号(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我来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东方水利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
专利优先审查政策解析
1、优先审查总体介绍
“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效率”是如今专利审查过程中经常都能听到的声音,2019年7月17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时,即提出要加快专利审查、商标注册智能化系统建设,确保年底前实现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至17.5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至5个月以内的目标,同时提高知识产权授权注册质量,促进增加高价值和核心领域专利。而在常规的审查流程以外,我国专利审查政策还提供了如专利优先审查、专利快速预审、专利集中审查、专利巡回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等可以有效缩短审查周期的审查途径,本文则主要针对其中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为申请人带来一些帮助。
2、政策关注
(一)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而制定的法规,于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优先审查案件的基本要求
1、优先审查案件的适用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处于:
(1)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4)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即,专利新申请、复审以及无效的案件局可以适用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进行优先审查。
当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此外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小结tips
当然,根据上述要求,在对相关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申请时也需要注意相应的时机:
对于申请案,要求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即发明专利申请需要在收到公开和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之日起,且足额缴纳实质审查费用后才能提起优先审查申请,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新申请则应当在获得受理通知书,且足额缴纳申请费用之后提出;
对于复审和无效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且足额缴纳了相关费用之后提出。
2、优先审查案件的条件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于专利新申请以及复审的案件,只要满足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当然,不论是以符合上述哪一个情形,在进行优先审查申请的时候都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其中第(3)、(5)、(6)项的情形是由申请案或复审案本身决定的;而第(2)项的情形则需要根据申请人所在地区的政策性文件来确定,一般选择地区发布的红头政策性文件即可;第(4)项的情形提供相应的现场、产品的彩色照片,或者相关证据证明即可;而第(1)项则相对特殊一点,要证明想要加快的申请案(复审案)的内容“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则需要相应的政策文件支持。
政策参考tips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中国制造2025》
温馨提示:随着时间推移,也会有更多的指导意见出现和替换现有的证明文件作为支撑。
(三)专利优先审查主体的基本要求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即,有资格提出优先审查申请的一定是申请人(或复审请求人),并且多个申请人(请求人)的案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请求人)同意才能提出优先审查申请。
当然主体能够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四)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的资料要求
1、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并且,除选用第(5)项“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情形作为优先审查理由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2、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的优先审查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但如果专利复审案件涉及的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了优先审查则不再需要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对优先审查请求书签署推荐意见。
而处理和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对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请求优先审查,则需要提交“复审无效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并说明理由。
3、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提交与请求优先审查程余的申请案技术内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作做为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若现有技术文件为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则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4、相关证明文件料
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具体的:
选择第(1)、(2)、(3)、(6)项作为优先审查理由的案件作为申请案优先审查理由的,根据管理局要求,应当准备相应政策文件(特别是相关条款)作为辅助证明。
选择第(4)项“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作为优先审查理由的,可以提供产品照片、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作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的证明,可以提供产品交易或销售证明,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作为已经开始实施或者存在潜在侵权的证明。
选择第(5)项“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作为优先审查理由的,如果是通过PCT途径提出的申请,则仅需要在优先审查请求书中说明;如果是通过其他途径向外申请,则需要提交对应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受理通知书。
选择“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作为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理由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立案通知书、答辩通知书、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此外,当前的管理政策要求,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都需要提交纸质原件,并且根据各个地区的管理要求区别,对于选择了第(1)、(2)、(3)、(6)项作为优先审查理由的案件,有的地区还要求对应提供一个以申请人署名并盖章的情况说明文件作为证明文件附件。
(五)专利优先审查的时间、周期(重点)
1、专利申请、复审案件
对于申请案件,通常自国家局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之日起3个至5个工作日向申请人发出是否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审核意见,部分地区则是通过当地设立的代办处进行相关文件的传递。
复审案件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书后,会尽快对该请求进行审核,并发出相应通知书来通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
并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批准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申请自同意优先审查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45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7个月内结案。
2、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
同样的,对于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国家局在收到优先审查请求书后,会尽快对该请求进行审核,并发出相应通知书来通知请求人是否进入优先审查程序;对于进入优先审查程序的案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5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4个月内结案。
3、答复期限
对于进入优先审查程序的申请案,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15日。
而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通知书答复期限与普通案件相同。
(六)导致优先审查程序停止的情形
1、专利申请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2)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3)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专利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该案件的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
(1)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2)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3)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4)专利复审或者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5)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6)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3、作者观点
优先审查政策是国家局提供给我们广大申请人的一种可以有效缩短专利审查周期的特殊审查途径,以自愿申请为原则,公平的为所有申请人开放。但是,对于申请人而言,是否要求优先审查是个很主观的问题,这里我们仅以专利申请这一类简单交流一下。
如前面所述,凡是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都是可以提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以尝试获取优先审查资格的。但是,我认为并非所有符合要求的专利申请都需要去要求优先审查,优先审查是国家给予广大申请人一种官方的缩短审查周期的手段,目的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并且优先审查在加快审查周期的同时,并不一定会左右审查结果,即,优先审查即有可能加快授权也有可能加快驳回,授权与驳回的结果还是基于申请文件内容的创新高度,因此,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需求,挑选急需获得审查结果、且符合要求的专利新申请,或者对申请人而言地位重要、且符合要求的专利新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请求。
即,优先审查是官方赋予申请人的一种“辅助工具”,申请人则可以根据需求和对专利的运用运营等目的,好好的利用这种“辅助工具”帮助自己更好的完成技术专利化的这一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