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5浏览次数:
近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针对首届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业技能大赛“三评”(即维权案例、运营案例、知识产权服务商业模式创新)评选结果进行了公示。
在知识产权服务商业模式创新评选中,我所参评的《以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入股企业重点开发项目》荣获全川第一名;在典型维权案例评选中,我所2项案例光荣上榜。
典型维权案例评选
此次评选,专家团从参评的37件维权案例中共评选出10件典型案例,其中,我所代理的2件案例光荣上榜,其分别是“吴梅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职务发明报酬案”以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搏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志洲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案例一:吴梅与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职务发明报酬案
2011年9月7日,四川瑞晟光伏材料有限公司获得涉案多晶硅还原炉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吴梅为职务发明人之一。
2011年10月8日,专利权人变更为四川瑞能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瑞能公司)。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无效,而在宣告无效之前,瑞能公司曾实施了该部分权利要求。吴梅遂提起上诉,请求判令瑞能公司自2013年5月对多晶硅还原炉项目投产后,以每年取得的经济效益的5%向其支付报酬50万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一切以专利权为基础的权利请求都不应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于《四川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该案还入选了《四川法院201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二: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搏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王志洲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
原告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取得名称为“一种以脂肪酸或其衍生物为原料制备得到的长碳链二元酸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10029784.6。
(1)原告发现被告瀚霖公司实施的项目方案中记载有涉案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通过比对,原告认为被告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特征相同,二者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成都搏邦公司、莱阳公司销售了由被告瀚霖公司生产并售出的被控产品。该产品所使用的生产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瀚霖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被告成都搏邦公司、莱阳公司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
(2)原告认为被告王志洲曾作为原告公司涉案专利项目的负责人,能够接触到涉案专利中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被告瀚霖公司利用王志洲职务之便窃取商业技术秘密,将相关技术全部用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授权,致使涉案商业秘密被全部披露。
因此,原告遂以被告侵犯发明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纠纷为由委托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将被告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瀚霖公司认可被控产品工艺方法与涉案专利相同,且被告拒绝对产品进行现场勘验及鉴定,在明知拒交生产原料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仍未提供产品原料。因此,法院推定瀚霖公司生产的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王志洲违反保密义务,向被告瀚霖公司披露了涉案商业技术秘密,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瀚霖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停止销售依照涉案专利获得的产品;判令莱阳公司、成都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依照涉案专利获得的产品;判令瀚霖公司、王志洲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判令莱阳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的再审申请。
该案件还于2019年1月分别被中国知识产权报及上海知识产权频道进行了全面报道。
在首届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业技能大赛中,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以高度重视的态度积极参赛,虚心学习,充分展现事务所专业能力。
目前大赛虽已结束,但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将继续发挥服务职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专业水平,为未来知识产权发展道路上的每一场“大赛”做好参赛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