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浏览次数:
企业在知识产权维权的道路上一直是艰辛而又困难的,从取证、立案、审判再到结案,这期间不仅要耗费漫长的时间,还会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让部分企业在面对维权时只能忍痛选择放弃。
企业成功维权的关键不仅需要具备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专业的维权团队、精准的维权方案以及持之以恒的维权决心等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维权道路上一直坚持不懈的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正是因为具备这些因素才使得在一次次维权过程中取得胜利。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石亚药)是一家专业从事新型塑料管成套生产设备和应用技术研发的企业。在钢增强塑料复合管道行业内,金石亚药处于国内技术领先地位,目前已拥有七十余项专利。
尽管技术领先,专利到位,可“专利碰瓷”事件还是时有发生。面对侵权行为金石亚药毫不含糊,立即聘请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业团队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成立维权组,拿起法律武器一路维权追到底。
维权究竟多难?这其中的艰难足以谱出一本辛酸史。
在金石亚药诉被告制造商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安徽、四川销售客户这两起案件中,从起诉到最终结案均历经了长达5年的时间,这期间,原被告双方你来我往的进行了多次交手,最终,原告金石亚药通过强有力的维权手段获得了胜利。
案件详情
▼▼▼▼安徽案
经调查,金石亚药发现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出售给安徽省某阳管业有限公司“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设备,其结构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第ZL200820064740.1、ZL200820064739.9、ZL20102018276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随后,金石亚药立即叫停安徽省某阳管业有限公司使用该侵权设备,并要求将该设备退还给生产厂家,但却遭到其拒绝并持续不断利用侵权设备生产并销售侵权管道产品。
(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极低的价格扰乱金石亚药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导致其每套设备被迫降低了50万元,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2014年3月,金石亚药正式向合肥中院提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时间线
2014.3.4
金石亚药起诉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某阳管业有限公司【(2014)合民三初字第75号】
2014.3.19
原被告方经调解达成共识:
1、包括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得实施原告专利号为ZL200820064740.1的实用新型专利;
2、若在协议生效后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再实施涉案专利,那么金石亚药将不要求其对协议前未经许可制造并销售的涉案专利设备进行赔偿;
3、若协议生效后继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专利设备,金石亚药有权继续追究其在协议前实施的侵权责任;
4、协议生效后,金石亚药同意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购买客户继续使用涉案设备,若违反规定,将有权要求其购买客户停止使用。
5、若在协议签字后,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金石亚药有权通过媒体将协议内容对外公布,以督促被告履行约定。
鉴于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2014)合民三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继续侵权。原告针对其销售客户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再次提起诉讼。
2015.6.19
同一时间,金石亚药起诉安徽某登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合民三字第00168号】;安徽某升管业有限公司、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合民三字第00225号】;安徽某奇管业有限公司、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合民三字第00226号】
2018.10.12
【(2015)合民三字第00168号】、【(2015)合民三字第00225号】、【(2015)合民三字第00226号】开庭
2018.10.15
一审判决如下:
【(2015)合民三字第00168号】
1、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专利的产品;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2015)合民三字第00225号】
1、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专利的产品;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2015)合民三字第00226号】
1、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专利的产品;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四川金石亚洲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安徽高院提起上诉。
2019.7.1
【(2019)皖民终770号】、【(2019)皖民终771号】、【(2019)皖民终772号】二审立案
2019.8.8
【(2019)皖民终770号】、【(2019)皖民终771号】、【(2019)皖民终772号】二审开庭
2019.9.30
【(2019)皖民终770号】、【(2019)皖民终771号】、【(2019)皖民终772号】二审判决
目前申请强制执行中
上述三案最终以判令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金石亚药第ZL200820064739.9号、ZL20102018276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金石亚药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5万元正式告一段落。
▼▼▼▼成都案
在金石亚药起诉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过程中,发现其销售的侵权设备不仅出现在安徽,在四川地区也同样有购买客户。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调查,四川某晨管业有限公司于制造商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侵权设备并进行销售,该设备涉及的专利正是金石亚药的技术核心。(第200820064740.1号“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对此,金石亚药在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的代理下再次开启了维权拉锯战,于2015年6月提起上诉。
——时间线
2015.06.22
金石亚药起诉四川某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
2015.07.03
【(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立案
2016.05.06
【(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一审开庭、现场勘验
2016.12.12
【(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一审判决
1、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第200820064740.1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被告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2015)成知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7.01.10
【(2018)川民终458号】二审上诉
2018.05.24
【(2018)川民终458号】二审立案
2018.07.18
【(2018)川民终458号】二审开庭
2018.11.07
【(2018)川民终458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2018)川民终45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019.04.09
【(2019)最高法民申2756号】再审申请提交
2019.05.16
【(2019)最高法民申2756号】再审立案
2019.09.19
【(2019)最高法民申2756号】再审询问
2019.12.1
【(2019)最高法民申2756号】再审判决。(2020.3.13正式签收)
目前申请强制执行中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停止制造侵害第200820064740.1号“金属增强螺旋波纹管的制造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金石亚药经济损失50万元。
——【(2019)最高法民申275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这两起跨度长达5年的侵权诉讼案件终于成功落幕,其中所包含的艰辛与不易只有专利权人及幕后团队能够理解。
在这两起案件中,金石亚药始终坚持维权初心,面对侵权行为毫不退缩,以坚决的维权态度要求将侵权者绳之以法。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在接到金石亚药的委托后迅速成立专案组,通过无数次的走访调查以及艰难的调查取证过程进行案情的了解、证据的有效收集,并针对管辖权、诉讼时效等法律诉讼程序等多方因素进行全面分析,根据案情不断考虑和更新应对方案,最终,在双方的努力下,打赢了这场知识产权保卫战,这不仅警醒了行业内其他侵权者,同时还彰显了金石亚药面对侵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金石亚药诉昆山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四川某晨管业有限公司这一案件还于2019年4月分别入选了《四川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及《2018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成果的产出不易,守护更不易,这不仅需要企业具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手段,同时还要有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能力。面对侵权行为,较高的保护意识、有力的维权手段以及坚持不懈的维权决心才能支撑维权行动走向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