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嘉声音︱被“拿”走的生产工艺如何找回?——宜宾长毅的艰辛维权之路

2019-11-04浏览次数:


粘胶纤维是最早投入工业化生产的化学纤维之一。由于吸湿性好,穿着舒适,可纺性优良,常与棉、毛或各种合成纤维混纺、交织、用于各类服装及装饰用纺织品,是一种应用较广泛的化学纤维,目前在全球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其传统的生产原料是用棉短绒生产的棉浆粕,而棉短绒资源受种植面积和生长周期的制约而日渐短缺,严重的制约了我国粘胶纤维产业的发展。为此,大部分企业调整原料来源,将溶解木浆用于了粘胶生产,但进口溶解木浆的价格高波动大,因此,找到一项能够替代溶解木浆的产品成为了企业当务之急。


粘胶纤维图片来源于网络)


曾因“一锭多丝”专利案的成功维权,入选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2004年度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宜宾丝丽雅集团所属公司——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宜宾长毅)经过六年精心研发,专利布局,自2006年起相继拥有了“木浆粕变性生产工艺”等多项改性浆专利技术,其专利方法生产的改性木浆粕能够达到溶解木浆的要求,完全能符合粘胶纤维的生产要求,且全球资源丰富,不仅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还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因改性浆粕专利技术经济价值巨大,国内同行觊觎良久,多家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专利技术。


为维护法律尊严,捍卫企业合法权益,宜宾长毅立即聘请了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全权代理进行专利维权,并联合宜宾长毅组织成立专利维权小组,经过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用了近半年的时间先对涉嫌侵权的十多家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十多家企业均涉嫌侵犯宜宾长毅浆粕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然后再经过多次研讨,从被控对象行业影响力、诉讼管辖权、专利保护意识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决定采取有策略性的维权措施,2010年首先选中了一家名为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下称潍坊恒联)的企业,打响了本次纸改浆专利维权的第一枪,以此开启了长达3年的维权之路。




维权之路

维权的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为收集潍坊恒联生产现场更加确凿的侵权证据,维权行动小组多次派人潜入其生产车间,取得了生产线上的录像视频。通过市场走访,又了解到被控公司在对外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随后通过被控公司的客户采用购买的方式从潍坊恒联获了涉嫌侵权产品。


为保证证据的三性,从购买侵权产品的合同签订,再千里迢迢的用汽车将产品运回成都,每个细节我们都非常严谨,避免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而且在有些环节比如从收货、取货、卸货、入库到送检均还进行了现场公证。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焦点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维权的困难就在于举证难,而发明专利中方法发明的取证更是难上加难。任何一个疏忽,在庭审中都可能成为对方的攻击点,成为一个案件的转折点。因此,在取证的过程中,任何一件看似简单的小事,如为落实产品发货单上和出门条的签名人员是否为潍坊恒联的员工,调查小组也都进行了大量的取证工作,通过人员走访询问,社保调查等多种方法确认该项信息。 同时,知识产权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除了取证艰难以外,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其一,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书中的工艺操作规程的控制参数是否应该由原告来进行举证;其二,当原告在穷尽所有举证方法后并能初步证明被告实施了工艺流程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其三,法院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后,被告拒绝举证或提供虚假的证据时能否认定被告的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当法院将上述举证责任分配至被告潍坊恒联后,潍坊恒联却对其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生产现场记录提供了虚假证据。针对此种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以及在再审过程中提交的现有技术抗辩材料,法院基于被告前后矛盾的主张和虚假证据材料推定其侵权,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令潍坊恒联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宜宾长毅经济损失50万元。



    案例点评


人民法院报点评:该案中,宜宾长毅已举证证明侵权人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均为100%针叶木浆,并穷尽诉讼法赋予的手段,积极提供了拍摄到的被告潍坊恒联与其专利方法相同生产步骤的生产片段,同时申请法院对被告的相关制造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已尽最大合理努力提供其能够提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该案中已有证据能够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生产,且其组分与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相同,被告既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佐证,对法院两次到其生产现场进行的证据保全又拒不配合,甚至在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做虚假引导和陈述,使法院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可以判断其侵权的可能性极大。因此,被告不能因法院无法获取相关证据而获得豁免,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案中,法院已向被告潍坊恒联释明,其应当提供证明被诉制造方法含有与专利方法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或缺少相应生产步骤或参数的某个技术特征,其仍拒不提供又缺乏合理解释,甚至故意隐匿或销毁上述证据,因此根据举证妨碍的事实推定规则,推定权利人主张的事实成立。



    ——尾声


本案经过成都中院一审,四川高院二审,被告不服又向最高法提起了再审,但最终都判定被告败诉,而且本案还成为了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典型案例。


通过回看宜宾长毅诉潍坊恒联的案件,我们能从该案件中清楚的体会到知识产权维权的艰难。但也告诉了我们一个道理,维权的成功对于专利权利人而言,必须具备坚定的维权信念和决心。对于专利代理人而言,专业的前期策划、精心的取证和法律运用工作对知识产权维权也起着至关的重要作用。包括取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任何问题和困难、每一个环节和场景,维权行动小组都做了种种预设,并在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根据事实情况调整方案。同时,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和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所需要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等都在维权行动实施前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做到了然于胸,并充分的利用证据规则、民诉法和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给与被告打击,做到了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最终在法庭上迫使被告不得不承认了实施制造、销售的相关侵权行为。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本案历时3年,这3年最终的胜利不仅属于宜宾长毅,更属于为了该案件走向胜利而一直坚持的每一位维权工作人员。同时,该案件的最终胜利更是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推定侵权的先例,为日后在知识产权维权道路上坚持的每一个维权者给予了强大的信念。



    关于我们


过我们看到过的种种成功的案例,其实不难发现维权行动的最终走向是和专利代理团队的精心策划以及专业的代理能力密不可分的,一个优秀的专利代理团队他能够根据每一个案件最显著的特征以及最细微的关键点因地制宜的做出最精密的策划,这样才能为维权活动提供最有力的保障。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在行业奋斗的20年里,带领团队打下了一个又一个的知识产权维权攻坚战,每一次的成功都让我们看到了专利权人坚定的决心,也让我们的团队有了不断成功打击侵权行为的动力。



不管是在代理四川隆盛药业有限公司与安徽杰明研究所这起长达8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体会到的种种艰辛,还是在代理宜宾丝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双丝”维权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中帮助丝丽雅获得专利侵权赔偿金额累计达2000万以上这背后被赋予的信任,亦或是在代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兰晨管业有限公司、昆山通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走向胜利的过程中收获的点滴感动,这些案例的每一幕都汇集成一部属于我们天嘉自己的荣誉影录,里面记载了我们成长的脚步,也记载了与每一个企业成为忠实合作伙伴的滴滴真情,同时也将这些案件所获得的业界认可和优秀荣誉记录在册,时刻给予我们鞭策和鼓励,提醒我们通过自身专业水平的提升不断创造出更多的维权奇迹,帮助企业走好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