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报道】宣传推广需谨慎,小心侵权诉纸找上门!(二)——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依然要赔偿!

2019-07-10浏览次数:


继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这一案件后,专利权人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进一步搜集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证据。


2019年7月9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发现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在其微信公众号中进行推广的多款沙发,与其拥有的多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外观形状上构成相同或相近似,而且在展会中肆无忌惮的将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进行展出,遂委托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针对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许诺销售”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宣传推广的侵权行为,同时予以赔偿。


随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并正式立案。【案号为(2019)豫01民初596599-606号】





庭审内容




2019年7月9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郑州知识产权法庭第五法庭针对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开庭审理。



——郑州知识产权法庭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作为该案件原告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的代理方参加了庭审,通过证据交换、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最后陈词等审理过程,本案的事实得以查明,法院将择期宣判。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方当庭对于原告方的侵权比对意见予以认可,主张“许诺销售”的行为不应当予以赔偿。原告当庭予以了反驳,要求法庭能够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据此,原告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本次提出了每案10万元的赔偿诉求,希望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经过此次庭审,被告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承认了该案件中七项侵权事实:


案号:床头柜(713),申请号:CN201730042804.2;

案号:组合沙发(1993),申请号:CN201730072391.2;

案号:床架(718),申请号:CN201730294526.X;

案号:沙发(1997),申请号:CN201830092127.X;

案号:单人沙发(329A),申请号:CN201830092884.7;

案号:组合沙发(1996),申请号:CN201830093022.6;

案号:沙发(1981B),申请号:CN201830367169.X  ;


虽然被告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前已经主动删除了其微信推送、广告宣传等侵权照片,并当庭表达调解意愿,但是却私下偷偷地销售侵权产品,为此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通过艰苦的取证,已经获得被告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还在实施制造和销售侵权行为的证据。


开庭当日,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河南省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制造和销售的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起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川高晟家具有限公司具有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定决心,期待司法部门能够严厉打击恶意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