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实例】侵权判决拒不履行?知识产权失信后果了解一下!

2019-03-01浏览次数:



一项专利的发明意味着一次高效的创新,每一次有趣的想法可能都是一次创新的开始,创新孕育出来的专利成果其背后付出的心血与代价也是他人不可想象的。


而知识产权成果侵权不仅会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打击权利人的创新动力,这对于创新推动发展这一理念来说无疑是不利的。


居住在成都市的专利权人尖某——“旱雪先生”就遇到了专利侵权的烦心事儿,好不容易发明出来的专利成果转眼就被他人“顺手牵羊”投入到了市场谋利,一场场官司下来,“仗”是打赢了,可对方却拒不履行判决,如此“无赖”的行为可让尖某急上了火。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情介绍


2015年11月,成都市的尖某无意中在咸阳某滑雪场内发现了与自己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在安装使用,经过一番了解,尖某确定该滑雪场内使用的“滑雪支撑架”侵犯了自己专利号为ZL200720080253.X、ZL201120260607.5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耗费了无数心血的智力成果岂能让他人随意占用!一番思考后,尖某决定起诉维权。经过一系列的考量,在得知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诉讼团队在专利侵权诉讼案方面有丰厚的经验后,便立即聘请天嘉专利诉讼团队并迅速展开知识产权维权行动


经过调查发现,礼泉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所属的滑雪场内使用的滑雪设备正是侵犯了尖某的“仿真滑雪地毯组合单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720080253.X)、及“旱雪滑道组合单元”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120260607.5)这两项专利权,而该侵权设备的制造商则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得知这些信息后,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所长张新立即组织人员对此情况展开了调查,并通过侵权技术及侵权保护范围的比对,证据的有效收集,管辖权、诉讼时效等法律诉讼程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全面分析和策划,立即开启了与被告的“维权拉锯战”。


诉讼过程中,张新所长主张尖某提出判令礼泉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判令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且两被告公司承担侵权和赔偿责任,针对侵犯的两项专利权赔偿尖某50万元的经济损失,承担因维权产生的费用5385元;以及赔偿尖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连同因维权产生的费用5385元等一系列的诉讼请求。


判定结果


最终,经过此次诉讼行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做出判决【(2016)陕01民初188号】、【(2016)陕01民初189号】。判定如下:


一、被告礼泉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ZL200720080253.X、ZL201120260607.5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两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尖某经济损失分别15万元、及5万元(同时包括原告尖某为制止两项侵权支出的相关费用)。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被告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正式生效。


本以为这场专利侵权的维权拉锯战终于获得了胜利,可偏偏事以愿违,诉讼这场“仗”打赢了,可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却拒绝履行赔偿判决,面对这样“无赖”式的拒赔行为,天嘉专利诉讼团队立即提出申请,不仅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而且要求将被告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某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消费。



经过这项果断的申请,在一段时间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终于意识到了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的严重性,并从当日据不理会原告的情形转变成了主动寻求原告尖某商议,要求执行和解。




这场由侵权展开的战争终于结束,被告法定代表人从一开始的不理会到后面的主动和解,这一连串的反应可谓是大型“打脸”现场,早知有今日的狼狈求和行为,当初又何必“争”当知识产权失信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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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失信后果严重


侵犯他人专利权却拒不履行判决,如此恶劣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势必要进行严厉惩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在诚信当道的当今社会,个人信用将会是一个人的“第二张脸“,而失去了“第二张脸”不仅会对日常生活、出行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也会失去他人的尊重。


近年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惩罚力度是推动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力措施,而将知识产权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记录对于侵权行为也将会是一项有效的抑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