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我所作为某高校的代理人,参与代理了“钟某某与某高校、成都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某单位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钟某某系专利号为200910059733.1、“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机动车车载反跟踪装置”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案涉专利)的专利权人。钟某某认为,根据媒体报道内容可知,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钟某某的发明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高校、某汽车公司、某单位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专利技术为“基于计算机视觉的机动车车载反跟踪装置”,结合案涉专利说明书以及钟某某针对国知局审查通知书的陈述意见可知,该装置解决的是机动车辆防止被跟踪的问题,是利用计算机人工智能获得的防止被跟踪,达到保护自己的隐私和安全的技术效果;而被诉侵权产品为“车载信息捕获系统”,是利用摄像头在一定的范围内自动捕获人脸、车牌,实时与公安机关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或套牌车,从而达到保障社会、公民安全的效果。其次,案涉专利要建立数据库,然后按照一定标准确定潜在的跟踪者;而被诉侵权产品是将捕捉到的人脸或车牌信息,与公安机关已有的人脸库等数据库进行比对分析,并与公安内网布控信息进行实时比对、报警,以及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或套牌车辆,而不需要建立数据库。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专利产品的范畴。法院最终判定:驳回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点评】
本案钟某某作为案涉专利权人,通过媒体报道的内容,认为案涉警车所采取的“智能眼”产品技术落入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从初步证据上看,两者均采用了计算机视觉系统,用来获得车牌及人脸信息。为了能够查清案件事实,法院在经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案涉警车所采用的“智能眼”产品技术进行了现场勘验。最终,法院结合案涉专利说明书以及钟某某针对国知局审查通知书的陈述意见,认定案涉专利技术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不相同,驳回了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人民法院能够充分利用现场勘验、全面审查专利申请备案材料等手段厘清案件事实,展现了人民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司法能力,体现了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决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使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措施同样受到司法保护。
【代理人见解】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某高校的代理人,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张新所长在介绍本案时说,认真分析专利权利要求,做好技术特征比对,是专利侵权纠纷中最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围绕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各项技术特征,被告调取和搜集了涉案专利的审查内档和大量技术资料,寻找到了缺少“时间”、“频率”等必要技术特征的突破口。
张新所长进一步表示,作为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的代理方,要积极应对,充分利用各种抗辩策略,围绕主要抗辩观点组织证据。
张新个人简介
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 创始人/所长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理事
●国家知识产专家库专家
●四星专利代理人
●四川省优秀专利代理人
●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
●四川大学“创新实践导师”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评析(北京基地)专家组成员
●中国(四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援助专家
●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维权咨询委员会专家
●成都市品牌服务专家团专家成员
●四川省价格评估认证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
【历年典型案例】
一、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诉成都鑫瑞鑫塑料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ZL200610021387.4 “木浆粕变性生产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再审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典型案例、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北京英特莱摩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金刚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凯丹置地(成都)有限公司ZL00107201.3 “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入选2013年四川省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3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13成都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三、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公司诉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ZL200820062031.X “饺子机”侵权纠纷案件——入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颁布《2014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四、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公司诉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ZL200820062031.X “饺子机”侵权纠纷案件——被评选为2015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五、刘鸿彬诉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ZL200820223950.0“硅棒锥度或外圆数控磨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