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典型判例中日研讨会在我所举行

2015-12-11浏览次数:


2015年12月4日,日本JETRO(日本贸易振兴机构)上海代表处诉讼组前往我所,就专利侵权诉讼法律适用与实务进行研讨交流。

三菱丽阳(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钟化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旭化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东洋纺新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村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尼康映像仪器贩卖(中国)有限公司等日本企业驻华代表共9人,以及我所所长张新、我所副所长方强参与了本次研讨。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处武川处长、聂宏副处长,保护处庞德纯副处长应邀到会给予指导。

JETRO,其前身为成立于1958年的“日本贸易振兴会”,以全面振兴日本贸易为宗旨,于1998年与亚洲经济研究所合并为特殊法人,拥有73个海外办事处,与东京和大阪总部、亚洲经济研究所一起积极致力于促进日本与海外之间的贸易与投资,以加强企业之间的商务合作。

本次研讨会于下午3点整开始,由我所张新所长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判例,从案情回顾、法律适用、证据组织、典型意义四方面进行了主要介绍,并针对日方关于举证责任转移、本案胜诉的关键与难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我所代理的“木浆粕”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先后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知识产权案件2013年度典型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专利权人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人制造了同样产品,经合理努力仍无法证明被诉侵权人确实使用了该专利方法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活经验,能够认定该同样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很大,被诉侵权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或者保全证据的,可以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该专利方法

(撰稿: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