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9浏览次数:
今日(2015年7月9日)下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涉及到发明名称“灯(芙蓉)”[专利号:ZL201130307872.X ]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7条规定的“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本案是专利权人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被告委托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进行代理。经过分析,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人发现,涉案外观设计提供的视图不足以充分的显示所要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专利权人对其自身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都无法清楚的表示,对法庭要求明确的设计要点都不清楚。因此,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就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而今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对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要点和保护范围将做出明确的认定,这对于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侵权判定,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也是人民法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为此,天嘉专利事务所副所长方强前往北京,参加今日下午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对于本案宣告“灯(芙蓉)”[专利号:ZL201130307872.X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方强副所长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有必胜的信心。
今日(2015年7月9日)下午专利复审委员会同时在北京举行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口头审理,涉及到发明名称“多国型转接器”[专利号:ZL200620015634.5]的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本案是专利权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后,被告委托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进行代理。经过分析,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人发现,涉案实用新型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经过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书》,仅仅是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为此,无效宣告请求人[侵权诉讼被告]曾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但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有效。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是同一请求人再次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目前本案的专利权人针对多家企业提出专利侵权指控,多家企业都提起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已经有4次维持专利权有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苏丹前往北京,参加今日下午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的口头审理。虽然本次宣告“多国型转接器”[专利号:ZL200620015634.5]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一案,难度很大,但是专利代理人苏丹在口头审理前已做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一起来,预祝方强副所长、代理人苏丹今日下午口头审理顺利,天嘉专利事务所代理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能够取得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