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2023-10-07浏览次数:

成都检察2022年度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典型案例

前言


近年来,成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知识产权检察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方式、能力现代化,以专业团队强化综合保护,助力中国式检察现代化建设。

恰逢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梳理并发布四件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以期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成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质效。



案例一

袁某、曹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1日起,袁某、曹某在未获得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租赁青羊区某小区房间翻新VIVO手机和OPPO手机。袁某收购二手VIVO手机和OPPO手机,并网购带有“VIVO”和“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后盖等配件,通过更换带有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贴标贴膜、刷机等步骤进行翻新后出售牟利。曹某将收到的部分二手手机交给袁某翻新,并按照袁某安排向部分客户送货。

2020年9月1日,民警在袁某租赁的房间查扣已翻新的VIVO手机52台,OPPO手机108台,带VIVO标和OPPO标的手机后盖134个,手机盒94个、充电器38个,电脑主机2台,电脑控制加热台1台,标签打印机1台,VIVO标签纸1500张,非法经营数额达326195.4元。

2020年12月2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抗诉,袁某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3万元;曹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二手手机翻新问题层出不穷,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犯罪高发领域。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翻新机”的定性问题,本案从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内涵外延及适用边界、商标法原理、社会保护法益等角度,认定翻新机不适用商标权用尽原则。旧手机翻新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并造成了混淆,该行为损害了涉案商标的识别、质保等功能,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刑法规制必要性。通过检察机关抗诉,案件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告知商标权人权利义务,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补充了案件关键证据。本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严保护”的司法理念,有效解决了类型性争议问题,准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案例二

孙某某、高某等七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四川华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茂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成为成都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两个项目的独家建筑用钢材供应商。后因合同约定的品牌钢材货源紧张,为赚取差价,经华融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商务部经理林某、商务部副经理陈某某和采购部业务员高某共同商议,决定采购其他品牌钢材假冒达钢集团公司生产的钢材向该项目供货。经高某授意,周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伪造的钢筋铭牌,并指示董某制作虚假的质量证明书,安排运输车队将伪造的钢筋铭牌替换后运送至项目工地。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材204.43吨,非法经营数额782149.18元。

茂贯公司成都地区负责人蔡某亦因货源紧张,采用同样伪造钢材铭牌、制作虚假的质量证明书的方式向该公司另一项目工地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材。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钢材118.40吨,非法经营数额452860.88元。

2021年6月10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某、高某等七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2年1月21日,锦江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三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罚金。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同年6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刑期。

【典型意义】

本案系建筑工程领域供货商买假用假案件,涉及侵权人、被侵权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多方法律关系。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综合履职,依托“双报制”流程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确保案件侦查方向和证据质量;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成六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告知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有力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侵权钢材价格日浮动较大,犯罪金额认定复杂,检察机关调取了涉案供货时段成都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以有利于被告人为原则,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为基准,借助行业网站提供的公开价格,确定实际销售的基础单价,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同时,针对本案暴露的建筑项目施工监管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在进场、施工等环节堵塞监管漏洞,建立违规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内控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水平,进一步彰显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效能。


案例三

吴某某等34人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以来,吴某某等人纠集福建籍、广西籍等具有假烟制售经验人员和成都本地人员30余人,组建了集生产、运输、销售为一体的全链条特大制售假烟团伙,该团伙在制售假烟过程中招募6名非法入境的越南籍人员作为生产工人,假烟销售网络涉及成都、德阳、绵阳、昆明、昭通等省内外10余地。截至案发,该团伙共制售假烟14万余条,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2021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先后在该团伙生产点、封装点和中转库房查获该团伙生产、储存的中华、云烟、玉溪、红塔山、红河、天子等品牌假冒注册商标卷烟51128.9条、烟丝16243.06公斤、滤嘴棒91.56万支、卷烟机1台、滤嘴接装机1台、卷烟盒包装膜包装机2台、盒皮403100张,经鉴定,上述查获物品中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10796796.94元。

2022年4月25日、2022年11月18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吴某某等34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3年1月13日,吴某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共计500余万元,对六名外国籍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督办案件,同时系四川省近二十年来破获最大的制售假烟案。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加强检警协作、坚持提前介入实质化。引导公安机关成功追捕4人、追诉1人,全链条打击犯罪;指导公安机关全面鉴定涉案烟草专卖品,增加指控金额260万;建议公安机关对六名越南籍犯罪嫌疑人依法开展领事探视、领事通报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准确适用法律,结合在案证据,准确厘清罪名争议,明确团队层级架构及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加强释法说理,除首要分子外的33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总结个案办理在证据收集、侦查规范、证明标准等方面问题,牵头市法院、市公安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标侵权类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证据指引》,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


案例四

蜀锦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称市场上存在假冒蜀锦商品,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亟待加强监管。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随即对该线索展开调查,发现确有企业在某电商平台销售“蜀锦笔记本”等商品,经四川省纤维检验局检验,该商品封面织物的原材料为100%聚酯纤维,不符合蜀锦国家及地方标准中主要原辅材料为桑蚕丝或者粘胶长丝、人造丝的材质要求。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主动向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层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依法启动了蜀锦地理标志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

2022年6月,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职,共同确定“规范为主、打击为辅、延伸保护”的工作思路,引导企业及时下架违规产品,有效净化蜀锦市场。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蜀锦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凝结了古蜀郡地区劳动人民的智慧,先后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能动履职,推动蜀锦市场秩序规范化,主动对2家蜀锦企业进行“法律体检”,并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成立蜀锦行业协会,完善蜀锦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有利于丰富蜀锦的时代内涵,以现代化方式传承蜀锦文化。同时,该案系全省首例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司法保护的案件,为构建“打击、监督、研究、预防”四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模式提供了新样本。


来源:成都市检察院

编辑:知识产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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