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首例惩罚性赔偿,“抖音”共获赔200万!

2020-03-27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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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其受理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诉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抖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抖音胜诉获赔200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次修订实施后的杭州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20181217日,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注册商标抖音等,涉嫌虚假宣传,如在大会宣传资料中显示,邀请神秘嘉宾抖音总部高管助阵;会议安排宣称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会议中宣称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抖音今日头条小火山企业认证地区授权代理商。某科技公司、杨某某还通过其公众号真某棒、个人微博、个人QQ号等擅自使用抖音等涉案商标及标识,同步进行虚假宣传。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字节跳动系“抖音”“头条”“今日头条”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微播视界系原告字节跳动的关联公司,负责抖音官网及APP运营,享有抖音标识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相关文章中,未经授权许可复制使用了原告微播视界享有著作权的抖音标识并进行网络传播,侵害了原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著作权侵权。四被告共同举办的“某某启动大会”活动中,大量使用抖音标识,并将原告旗下系列产品列为合作媒体平台,在会议活动中展示“授权代理商”的铭牌,误导公众认为原被告具备特殊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四被告系列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00万元。


▋法院认为

由于涉案数次侵权行为所指向的服务相同,商标一致,应属于同一侵权行为的持续,故两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惩罚性因素

· 1.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从2018年12月17日涉案“抖商大会”擅自使用“”、“ ”、“抖音”、“ ”等涉案商标,进行虚假宣传活动,直至2020年3月13日侵权公证日止,部分涉案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 2.“抖音”品牌价值较高,两原告提交“抖音”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抖音联名卡活动的相关证据证明抖音商标在单项商业活动中被授权许可使用费高达1940万元;


· 3. (2018)苏05民初1268号判决书中已经认定“抖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 4. 杭州某抖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公司规模较大;

· 5.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主观恶意较大,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仍在较长时间内擅自使用涉案商标;

· 6. ”、“”、“抖音”、“”等涉案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判决结果

新修订的《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本案未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为惩罚性赔偿判赔的基数,但是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惩罚性赔偿因素。
本案中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分别在“抖商大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号、QQ号等平台多角度进行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行为且恶意重复侵权,侵权时间持续较久,故应当承担惩罚性因素的赔偿代价。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确定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商标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150万元 ;杭州某抖商公司、某科技公司、杨某某就诉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50万元。




来源: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