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技术秘密价值评估若干理论问题解析

2019-05-14浏览次数:



来源:IPRdaily中文网

作者:陶冶  上海必利专利评估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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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技术及技术秘密评估技术标准》Q31/0110000116F012-2019即将发布,在发布会前夕,特撰写此文,将涉及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阐述,为发布会预期引发的讨论和思考做些准备和铺垫,希望能引起广大读者共鸣。


谨以此文献给“2019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研讨会”。


技术秘密的本质是技术信息,虽然本身不是知识产权,但当保密的技术信息被恶意侵犯时,权利人却可以依法行使制止侵权行为,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由于技术秘密有使用价值,实施技术秘密可获得经济收益,技术秘密可以进行交易,所以技术秘密具备资产属性,属于“无形资产”。


所有的知识产权资产都是“权利资产”,而技术秘密是“信息资产”;由于实施技术秘密能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所以“技术秘密”和“技术人才”、“技术工具和设备”一起又被称为“能效资产”,即拥有这些“能效资产”,权利人即可以实现一定的技术能效,获取经济收益。


关于技术秘密价值评估存在若干理论问题,比如:技术秘密的价值来源,技术秘密使用价值的实现条件,技术秘密的收益来源;技术秘密价值分析的基本原理;技术秘密价值分析的若干方法;技术秘密价值的实现条件;技术秘密的多元价值形态,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基本假设等等,本文尝试逐一论述,和专利价值评估类似的内容,本文就一笔带过,把重点放在与技术秘密价值评估有关的特色内容上。



一、技术秘密的价值来源


任何商品或资产的价值来源都是其“使用价值”,技术秘密的价值来源就是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把“使用价值”用货币进行计量,就得到技术秘密的“价值”。


理论上讲,所有“使用价值”的大小多少,都可以找到方法用货币进行计量。比如普通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以用生产成本加合理利润进行计量;资本的使用价值,可以用资本本金加上投资回报率进行计量;就连“空气”的使用价值,也可以从人类生产总值中用收益法进行分成计量。


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也可以用货币进行计量,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是通过实施,可以解决一定的技术问题、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实现相应的技术目的。把该使用价值用货币进行计量,就得到技术秘密的“价值”。


一般说来,使用价值越大,价值越高。比如隶属同等地块的“土地”,由于商业用地的“使用价值”要大于农业用地,所以商业用地的价格就要比农业用地高得多。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实施技术秘密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效率,能够解决相同或类似问题的若干技术秘密,技术效果越好,技术效率越高,技术秘密的价值就越大。


虽然“使用价值”是“价值”的来源,但并不是所有的“使用价值”都能变成“价值”,价值的实现需要条件。比如:“空气”有使用价值,但它没有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和“上海户口”有使用价值,但也没有价值。关于价值的实现条件,我们在后面的章节会进行论述。



二、技术秘密使用价值的实现条件


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前提,正是因为技术秘密具备“使用价值”,实施技术秘密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实现技术目的、获取经济收益,所以才会吸引众多实施者去购买技术信息,去反向工程破解秘密信息,去自主研发攻克技术难关,甚至不惜犯法去盗取技术信息。


技术秘密的本质就是技术信息,在有些情况下,实施者付费购买技术信息仍然不能保证技术秘密使用价值的实现。比如技术信息非常复杂,实施者即使占有了技术信息也看不懂,不会用,更奢谈举一反三,将技术信息的价值最大化了。也就是说,仅仅“占有”技术信息,并不能保证实现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


所以,技术信息使用价值的实现条件是:①占有信息;②理解信息;③运用信息。绝大多数的技术交易合同中的交易条款,除了要交割全部的技术资料,还要求技术出让方帮助技术受让方购买设备搭建产线完成调试,对技术受让方进行技术培训,并保证受让方在没有出让方指导和干预的情况下能够独立实施技术,生产出合格产品,或实施出来约定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技术出让方有责任保证技术受让方不仅仅是①占有信息,还要②理解信息和③运用信息,否则,技术信息即使交易了,对于技术受让方而言,如果不理解,不会用,也无法实现技术信息的使用价值。


有些技术交易,只交易信息,并不涉及技术培训和产线搭建调试,这是因为技术受让方已经具备理解信息和运用信息的能力,基础打得很好,对于所购入技术信息的理解和运用没有障碍。这种现象也容易解释,多出现在同行之间的技术交易,技术出让方和受让方本来都是竞争对手,各自都在做研究和开发,受让方从出让方这里购买一些技术信息,就可以避免受让方再做大量重复试验,就可以借助出让方的数据直接证实或证伪,就可以省去大量测试和调试,节约研发资源,提高研发效率。如果受让方不具备理解信息和运用信息的能力,那么出让方就要对受让方进行培训和指导,有责任帮助受让方充分理解技术信息。


除了①占有信息;②理解信息,要实现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还需要③运用信息,也就是要有能力实施技术信息,技术信息如果不实施,就无法创造和实现技术信息的“技术效果”,也无法实现技术信息的“使用价值”。


在技术交易过程中,只有满足了对技术信息的①占有;②理解;③运用等三个条件,技术受让方才能实现技术信息的“使用价值”。



三、技术秘密的收益来源


技术秘密取得收益的来源是“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是“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的销售利润中由技术要素贡献的部分,再经过“技术组成分成(不同技术组成之间的关系)”和“技术竞争分成(竞争性技术方案之间的关系)”后,由技术秘密从中取得收益。


“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不是由特定实施者生产制造的产品,而是泛指一类产品,一般要满足三个条件:①最贴近技术秘密;②可单独计量;③可销售并形成稳定市场。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与特定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关,一般是指一类商品在特定市场上、某一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比如智能手机在中国大陆市场2018年度的销售收入。


技术秘密的收益来源是“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也可以是服务。用“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作为技术秘密取得收益的来源,可以规避“不同实施者的生产制造销售能力不同而导致技术秘密收益不同”的问题,还可以规避“未经实施的技术秘密在没有产品的情况下无法计算收益的问题”,保证技术秘密与其它竞争性技术可以公平的展开比较和竞争,经过无差别化的充分实施,按照“技术效果”和“技术效率”的比较结果获取收益。



四、技术秘密价值分析的基本原理


(一)分成原理


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要用货币进行计量,就必须借助算法从产品(服务)销售收入中获取收益,这种“算法”,利用的就是“分成原理”。


比如说,技术作为要素,就要同“资本”、“渠道”、“品牌”、“人力资源”、“成本管理与控制”、“生产自然条件”、“政策及法律环境”等要素展开竞争,从产品(服务)的销售利润中分成,这种分成叫做“要素分成”。通常科技类公司的技术要素贡献更大,房地产行业的资本要素贡献更大,连锁餐饮行业的品牌和管理要素贡献更大,但这些不是绝对,都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再比如:技术秘密作为生产制造产品(服务)的一个局部技术,就要按照技术秘密的重要性、意义、开发难度、复杂程度等指标同其它局部技术展开竞争,从技术要素所获取的全部收益中分成,为什么“航空发动机”是大飞机的“核心零部件”,为什么“涡轮叶片合金材料的制作工艺”是“航空发动机”的核心技术,因为相对于大飞机的其它部件,“航空发动机”的技术意义更强;相对于航空发动机的“结构设计”和“机械加工”,“涡轮叶片合金材料的制作工艺”的技术要求更高,开发难度更大。相对于整体技术,局部技术都有权重,不同的局部技术之间也会产生竞争,依据技术意义、开发难度等评价指标获取技术地位,这种分成就叫做“技术分成”。


(二)比较原理


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另外一个基本原理,是“比较原理”,是指技术秘密使用价值大小的计量,要通过“能够解决相同或类似技术问题、达到相同或类似技术效果、实现相同或类似技术目的的竞争性技术”相互在“技术效果”和“技术效率”维度上进行比较后得出。没有比较,就无法对技术秘密使用价值的大小进行定位,就无法获取技术秘密在竞争性技术之间的相对地位,在“比较”中胜出的技术,往往更容易被他人使用或采纳,或想被他人使用或采纳,增加了技术秘密在技术市场上的可交易性,增大了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


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比较原理”,其实也是对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理性人假设”的回应,正是因为技术实施者(包括侵权者)或潜在实施者都是“理性”的,他们实施、企图实施、或侵犯技术秘密的动机和行为都是基于技术秘密出色的“技术效果”和较高的“技术效率”,这些经过“比较”胜出的技术秘密,可以为实施者带来丰厚的经济收益。所以,“比较原理”揭示出,技术秘密的“技术效果”越好,“技术效率”越高,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越大,价值越高。


竞争性技术之间“技术效果”的比较,不能是空泛的,要有具体的技术参数做支撑,体现技术效果的参数可以是多个,技术秘密也可以同时拥有多个技术效果,多个参数间地位并不相同,比较时可以分出主次轻重。


竞争性技术之间“技术效率”的比较,也要有具体数据做支持,主要体现在:①产能和产率(良品率);②技术实施成本(包括生产周期、操作周期、投资规模等);③技术维护成本(产品使用寿命,维修保养开支,故障率等)。



五、技术秘密价值分析的若干方法


(一)成本法


成本法只能用于技术秘密“成本价值”的计量,不能用于其它价值形态的计算。比如说,某技术秘密的研发投入为100万,只能说这项技术秘密的成本价值为100万,不能说这项技术秘密值100万。如果5年前以100万购入某项技术,摊销期设为10年,只能说该技术的成本价值≥100万,按照会计记账准则的账面剩余价值50万,不能说这项技术还值50万。


(二)市场法


市场法只能用于技术秘密“市场价值”的计量,不能用于其它价值形态的计算。市场法主要是用来搜集技术秘密的历史价值数据,用来表征技术秘密的历史价值表现,比如技术秘密最近一次的许可金额是多少,最近一次的交易价格是多少,最近一次的入资对价是多少,最近一次的侵权诉讼赔偿金是多少等等。如果技术秘密未发生过上述历史事实,不存在上述历史数据,则该技术秘密不存在市场价值形态。市场法的精髓,是自己跟自己比,市场价值反映的是技术秘密自身价值的历史表现。


(三)收益法


收益法是用货币计量技术秘密“使用价值”的基本方法,核心就是分析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可以从产品(服务)销售中贡献多少所得,或者控制多少利润。该方法有很多灵活的运用,在时间上既可以向前计算“侵犯技术秘密赔偿金”,也可以向后计算“技术秘密资产价值期值”、“技术秘密交易价值”、“技术秘密许可价值”、“技术秘密投资价值”、“技术秘密泄密或公开后的权利人损失”等价值数据。对技术秘密未来可获取的总收益进行预测,经过折现计算后即可得到技术秘密的资产价值期值,预测时一般不对收益进行直接预测,而是以历史价值数据为基础,对计算收益的若干变量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尽可能的降低预测风险,提高预测准确性。



六、技术秘密价值的实现条件


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价值”,需要实现条件,就是“技术秘密始终保持信息不对称”。一旦技术秘密的“信息不对称性”衰减或消失,技术秘密的价值实现条件就遭受破坏,其“价值”也就随之衰减或消失。


在计算技术秘密收益时,要考虑技术秘密价值的实现条件。技术秘密价值的实现条件越好,技术秘密保持信息不对称性的能力越强,技术秘密的收益就大,技术秘密的价值就越高。


技术秘密保持信息不对称的能力和两个变量有关,一个是“技术秘密排他强度”,一个是“技术秘密保密强度”。“技术秘密排他强度”用来表征技术秘密的复杂性、信息强度、以及技术信息的前沿性、冷门性和偏门性。“技术秘密保密强度”主要用来评价技术秘密的保密程度,比如是否建立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知晓人员数量和范围,是否发生过秘密泄露、公开或部分公开,是否发生过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或技术许可等。“排他强度”和“保密强度”这两个变量如何通过此消彼长的变化来影响技术秘密的“信息不对称性”,举例说明:


如果技术秘密同时具备较强的“排他强度”和“保密强度”,那么该技术秘密就具备始终保持较强“信息不对称”的能力,技术秘密价值实现条件就好,技术秘密收益就可以充分实现。很多国防技术都是如此,比如核武器的生产制造,既有很高的排他强度,又有最高级别的保密措施,该技术秘密始终维持最高的“信息不对称”;很多前沿技术也是如此,比如太空技术、芯片技术、基因编辑、量子计算机、脑机互联、混合现实、高性能电池、无人驾驶等等,不仅技术复杂,信息量大,技术信息前沿且尖端,而且还采取了非常严格的保密措施,这些技术信息都能够始终保持非常出色的“信息不对称”,技术信息的价值实现条件非常充分,既可以通过排他实施去实现收益,也可以通过交易授权去实现收益。


假设该技术秘密不慎泄露或公开,“保密强度”被破坏,但“排他强度”依然很好,该技术秘密即使不能称之为“秘密”,却依然能够保持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其“使用价值”依然可以转化为“价值”。也就是说,技术秘密即使泄露或公开,“信息不对称”能力虽然受损,但只要技术信息足够复杂、信息量大,技术领域足够前沿、冷门、偏门,依然具备价值实现条件,依然可以转化为价值。这些泄露或公开的技术信息,接触者即使占有,却也看不懂、要花费很长时间和较大精力去理解消化,去求证去疑,去探索实施,这种“信息不对称”可以使得技术信息在一定时间内依然可以通过排他实施去实现收益,或者通过交易授权去实现收益。


但是反过来,假设技术秘密的保密措施非常好,具备很好的“保密强度”,但是技术秘密非常简单,也不属于前沿领域或冷门学科,那么该技术秘密就容易通过有限的实验试验被摸索复制,或被反向工程破解攻克,该技术秘密保持“信息不对称”的能力就会受损,即使永远不会泄露,但是该技术信息保持“信息不对称”的时间可能非常短暂,其价值实现条件就不好,技术收益也就不能充分实现。比如很多祖传秘方或手工工艺,很少有交易记录或较高的交易价格,不是因为不保密,而是因为“排他强度”太低,经过有限的摸索和实验,很快就可以破解和复制,甚至比原来的技术还要好,所以这种技术秘密由于“排他强度”太低而无法持久保持“信息不对称”,虽然有价值,但其价值实现条件不够充分,技术收益就不能充分实现。前几年,北京有个“肉夹馍”品牌叫“西少爷”,曾经风靡中关村一带,创始人孟兵就用了几百公斤的猪肉做实验,很快破解了“肉夹馍”的传统制作工艺,这种只在家族中传承的、被西安正宗肉夹馍传世家族视若珍宝的“技术秘密”,由于“排他强度”太低,无法持久保持“信息不对称”,技术秘密的价值实现条件就不好,技术秘密的收益和价值就不会太高。


“排他强度”和“保密强度”两个变量相互变化的第四种情况,就是两个变量都很低,技术秘密不仅简单,而且已经被泄露或公开,几乎尽人皆知,而且理解这些技术信息没有任何障碍,可以迅速实施,实现技术信息的使用价值。这个时候,技术秘密退化成技术信息,而且该技术信息不具备“信息不对称性”,丧失了技术信息价值实现条件,无法实现技术收益,也丧失了技术信息的价值。所有的公知技术或技术常识都符合这种情形,虽然有使用价值,但却没有价值,没有人会为这种技术信息进行付费。西红柿炒鸡蛋的方法是生活必备,有很强的使用价值,但是有谁会为学习并掌握西红柿炒鸡蛋的方法而付费呢。


对本章节总结一下,“保持信息不对称”是技术秘密价值实现的条件,与“技术秘密排他强度”和“技术秘密保密强度”两个变量有关。技术秘密保持“信息不对称”的能力越强,其价值实现条件就越好,技术秘密收益就实现的越充分,技术秘密的价值就越大。



七、技术秘密的多元价值形态


作为资产,技术秘密拥有多元的价值形态。技术秘密的价值形态可以分为“历史价值形态”和“未来价值形态”。


“历史价值形态”的价值数据来自于围绕技术秘密发生的历史事实,都是客观的真实存在,历史价值形态不需要对未来进行预测,只要通过搜集、记录等手段进行事实还原即可。技术秘密的历史价值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的研发投入,技术秘密的历史授权记录、历史入资金额和入股对价、历史诉讼判赔金额,历史实施收益等等。常见的技术秘密的历史价值形态有:技术秘密成本价值,技术秘密市场价值,技术秘密资产价值现值,技术秘密侵权赔偿金等。其中,技术秘密市场价值又可分为:市场交易价值,市场入资价值,市场诉讼价值等。


“未来价值形态”价值数据来自于对未来的合理预测,需要在未来进行验证,合理预测还包括以历史数据为基础对价值变量的未来走势进行推演。预测的变量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生命周期,折现率等。推演的变量包括但不限于: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未来各年的市场增长率,未来各年技术更新率,未来各年的技术效度变化率等。常见的技术秘密的未来价值形态有:技术秘密资产价值期值,技术秘密交易价值,技术秘密许可价值(限定许可对象、许可模式、许可时间、许可地域、是否再许可等条件),技术秘密的投资价值等。



八、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基本假设


技术秘密价值评估是有多变量参与的一种综合分析和计算方法,有着限定条件的收益模型和使用价值货币化的算法,这些都是构建在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基础理论之上的应用。比如“技术秘密使用价值的实现条件”、“技术秘密价值的实现条件”等等,既然存在限制条件,那么技术秘密的价值评估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其评估过程才能做到逻辑自洽,评估结论才是客观和可信的。


举例说明:比如技术秘密的关联方交易,为了某种目的,将技术秘密以远高于或远低于实际价值的金额进行交易,那么交易双方就违反了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理性人假设”;或者对于若干可选的技术方案,出于某种目的,非要买入“技术效果”较差、“技术效率”较低的技术并进行实施,也同样违反了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理性人假设”。在上述情况下,是无法通过“比较原理”分析计算技术秘密的真实价值的。


所以,技术秘密价值评估存在着基本的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构成了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基本假设。


(一)理性人假设

假设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侵犯者、潜在需求者都是理性的,技术效果越好,技术效率越高,技术秘密被实施的可能性越大。


用“理性人假设”,结合“比较原理”,就可以精准定位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为什么说是精准定位呢,因为通过比较得到的是技术秘密的“相对价值”,表达了技术秘密的“相对地位”。


假如没有这个假设,就会丧失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向“价值”转换的合理性,为什么“使用价值”高的技术“价值”高,因为技术实施者都是“理性人”,如果技术实施者非要选择“技术效果”差、“技术效率”低的技术,那就无法形成技术秘密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正相关的逻辑,也就无法用货币计量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


(二)充分实施假设


①在计算技术秘密的收益时,假设按照“比较原理”参与比较的所有技术或技术秘密都得到了无差别化的充分实施;②在分析计算技术交易价值、技术投资价值、侵犯技术秘密赔偿金时,假设所有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侵犯者、计划实施者都对技术秘密进行了基于其实施能力的充分实施。


技术秘密使用价值的第三个实现条件是“运用和实施”,技术秘密只有实施才能实现其“使用价值”,进而实现其“价值”。但是,技术秘密的实施者不同,实施项目不同,技术秘密的实施效果就不同,那么如何保证技术秘密经过“技术效果”和“技术效率”的比较后能将其“使用价值”百分之百的实现出来呢?所以,技术秘密的“使用价值”向“价值”转化时,必须用到“充分实施假设”,假设参与比较的所有技术都得到了无差别化的充分实施,这样才能依据各项技术在“使用价值”上的相对地位对技术收益进行分割,进而实现“使用价值”向“价值”的转化。


在分析计算与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侵犯者、计划实施者有关的价值形态时,比如“技术秘密交易价值”,“技术秘密许可价值”,“侵犯技术秘密赔偿金”等,如果实施者积极实施,实施效果就好一些,如果实施者消极实施,实施效果就差一些,实施者的努力程度是很难预测的,那么“技术转让费”和“技术许可费”怎么收呢?所以,在分析计算“技术转让费”和“技术许可费”时,也要以“所有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侵犯者、计划实施者都对技术秘密进行了基于其实施能力的充分实施”为假设前提,假设实施者都很努力,对技术秘密都能进行基于其实施能力的充分实施。比较有趣的情况是,在分析计算“侵犯技术秘密赔偿金”时,涉嫌侵权者由于采用非法手段实施技术秘密,要掩藏自己的实施痕迹,担心非法行为被人识破,所以大概率不会基于其实施能力进行充分实施,如此计算出来的“侵犯技术秘密赔偿金”就要高于涉嫌侵权者非法实施技术秘密的实际收益,也就是说,侵犯技术秘密者,没有赚到1个亿,可能却要赔1个亿。表面上看不公平,但是有没有赚到1个亿,谁又能说得清楚,又要耗费多少司法资源以及搜集多少证据才能证明你的非法所得呢,相对于司法公平,用分析计算的方法来提高司法效率,又何尝不是一种解决方案。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基本理论,都是一些要点,技术价值评估也适用上述理论,与技术秘密的区别主要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一般所说的“技术”,都具有整体性,可以系统化的完整实施,由各种“局部技术”组成,包括“技术秘密”,用来生产制造最小可计量技术产品,或者完成一项技术服务。如果“技术”全部由“公知技术”或“技术常识”组成,没有“秘点”,那么该项“技术”也不会太值钱,道理和“技术秘密”是一样的,“信息不对称性”不够,技术价值的实现条件不足。


本文在《技术及技术秘密评估技术标准Q31/0110000116F012-2019》发布会前发表,希望以此文为发布会做些铺垫,欢迎大家参加发布会,共同探讨交流“技术秘密价值评估”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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