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高价值专利技术引进,牢记5大方法8条规定!

2019-01-16浏览次数:


作者:张晓宇   来源:知识产权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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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专利技术引进前,必须要了解并掌握哪些法律法规呢?


专利技术引进时,应对拟引进的高价值专利是否涉及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表1),以及是否涉及职务发明(表2)等事宜进行重点关注,并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专利权属明确清晰:



法律法规

法条

《合同法》

第339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340条: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专利法》

第8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

第40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 表1:委托开发、合作开发的专利权属



法律法规

法条

《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0】569号文件

对于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采取或不适当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限内确能转化而不转化应用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另行决定相关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并以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为优先受让人。

   《合同法》

第326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

第19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务院2016年2月26日发布

(1)国立科研机构高校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2)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3)国家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 表2:职务发明处置权




高价值专利引进方式的确定


就法律层面而言,专利引进的方式可分为专利转让(购买专利的所有权)和专利许可(购买专利的使用权)。专利转让和许可既可直接进行,也可借助企业兼并、合资、合作等形式间接展开,主要有以下6种表现形式:




01、直接购买专利


通过直接购买专利所有权的方式引进专利。



02、间接购买专利


采取收购、兼并、合并等方式间接获得专利的所有权。在目标专利权人企业具有较强技术实力但整体经济实力较弱或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收购、兼并的方式成为企业的新专利权人。在目标专利权人企业与拟进行技术引进的企业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企业合并的方式,整合双方的专利以保持规模效益,获得领先的核心竞争力。



03、以专利许可方式引进专利技术


专利许可使用费通常比购买专利所有权价格低,如果企业经济实力不足以购买专利所有权,或者专利输出方不愿意转让其专利技术,则可采用专利许可方式引进技术。



04、引进实验室专利技术


通过引进尖端实验室的专利技术进行商品化研发,以抢先研制出富有市场前景的产品,占领市场并获取超额利润。


05、专利的交叉许可


即“以专利交换专利”,是指企业用自己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输出换取对国外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使用。



06、与技术输出方合资、合作经营


即“以市场交换专利”,指采用设立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式引进核心专利技术。




备注:

[1] 罗娇,孙忠群, 基于“法商结合”视角的企业专利引进战略探析, 科技管理研究, 2012 年第21 期.




作者: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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